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时,必须契合自身功能定位及阶梯式配置标准,将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售后服务等核心因素全面纳入评审体系,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一方面要依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压缩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则需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统筹考量配套耗材、维护保养等后续支出,科学选定评审方式,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这份编号为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深化医药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手。经与财政部协商达成一致,现将相关事项部署如下: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但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采购需求时,可豁免此规定。采购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事先取得相应配置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模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信息统计等事项,仍沿用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具体而言,集中采购工作须遵循三大核心原则:其一,管理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明晰分离、彼此制衡,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合理权限分配、多元监督落实,构建相互约束机制,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其二,坚持技术适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导向,将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关键要素纳入评审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挤出价格水分,又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供应与维保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其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快建立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组织架构层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责机制。国家级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牵头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于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且须逐台按程序获取注册证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施集采。省级集中采购方面,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其它医用设备纳入集采范畴,2026年底前须至少完成一轮集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频次。市地级集中采购方面,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着手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强化信息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将高值医用设备的采购信息上传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在实施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多项重点环节:一是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编制本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试点市地须秉持稳妥审慎、先易后难原则,报省级部门研究拟定目录并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属于省级层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采权限下放至市地级;二是确定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本单位等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中择优遴选1家专业能力突出、内控管理规范、资质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执行主体,该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采购业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定并报送采购需求,强化需求形成与实现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集采实施机构应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杜绝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须全面规范反映需求并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四是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五是健全报告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集采重大事项及年度情况报告机制,省级部门须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采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还从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实施保障、监督管理、政策解读五个维度提出要求。各地须深刻认识集采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及患者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地级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采购联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各地要督促实施机构强化内控与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置,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法制及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采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须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医用设备集采工作应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各地在部署实施过程中须稳妥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网红减肥(针勿迷信) 停药超八成人群体重反弹
为了达成理想的瘦身目标,如今不少人倾向于借助药物手段来干预体重管理。那些被冠以“躺瘦神器”之名的减肥针,凭借简单的注射流程和令人瞩目的减重成效,已然取代传统的节食与运动方式,迅速跃升为众多减重者心中的首选方案。
然而,许多未经医院专业评估便自行网购并注射的人,却遭遇了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个别案例甚至诱发急性胰腺炎、胆囊病变等严重健康问题。这类减肥针究竟是否适合所有人?其潜在副作用有哪些?停药后会不会遭遇体重反弹?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目前,多款减重注射针剂已获准上市,但无一例外均为处方药。胰高血糖素样肽-1本是人体肠道内天然分泌的一种肠促胰素,核心功能在于降低血糖并抑制食欲。以此为依托,国内获批用于临床减重的针剂已逾六款。尽管不同药剂在靶点设定、适用对象及减重强度上各有差异,但恶心、腹泻、呕吐、便秘、消化不良、乏力、低血糖及腹痛等常见不良反应却普遍存在——这并非个体差异所致,而是药物作用机制的内在必然。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这类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减重针均属处方药范畴,拥有严格的适应症与禁忌症界限,唯有经医生全面评估身体指标后方可启用。违规私自采购、盲目跟风注射,本身便潜藏着巨大的健康风险。对于体重正常者而言,强行借助药物让身体陷入“节能状态”,其付出远超所获;此外,还有几类特定人群应严格避用。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陈玲明确指出:首先,有甲状腺髓样癌既往病史或家族史,以及多发性内分泌腺瘤2型病史或家族史者应坚决排除。其次,曾患胰腺炎或反复发作胰腺炎,以及伴有严重胃肠道疾病的人群,同样不宜使用。第三,妊娠期及哺乳期女性因缺乏用药安全性证据,也不应轻易尝试。第四,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其用药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故不建议采用。
切勿盲目迷信减肥针的神奇效果。国内外医学界针对当下流行的几款药物开展了广泛研究,结果表明并不存在“一针瘦终身”的奇迹,绝大多数人在停药后均会遭遇不同程度的体重回升。为何停药即反弹?其机制何在?对机体又会带来何种影响?
国内临床数据显示,停药半年内,高达80%至90%的个体体重将逐渐恢复至用药前状态,且原本伴随体重下降而改善的血糖、血压等代谢指标亦会逆转回退。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内分泌科主任方毅解释称,减肥针犹如体外调控器,持续向机体的能量平衡系统施压。一旦停药,饱腹感消失而饥饿感重现,摄食量与进食频率随之增加,能量摄入相应攀升。与此同时,体重下降后机体产生代谢适应,静息能量消耗趋于减少。一边摄入增多,一边消耗降低,能量正平衡迅速形成,体重反弹便不可避免。
减重绝非单纯依赖药物所能达成。许多未经医生评估便自行用药者,在体重快速下滑后草率停药,待反弹再度打针,周而复始陷入恶性循环。这种体重的剧烈波动对机体伤害深远:脂肪量递减而体脂率反增,最终引发代谢损伤,甚至导致情绪波动、心理焦虑等问题。中日友好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尹晓强调,体重达标后需在医生指导下逐步减量并停药,以帮助身体适应新的平衡点。无论用药期间还是停药之后,都应坚持健康的心理行为模式,涵盖饮食、运动、睡眠及情绪压力管理。药物仅是减重强化期的辅助手段,为建立持久的生活习惯变革提供黄金窗口。能否坚持结构化的生活方式调整,将直接决定体重反弹的速度与幅度。
减重之道绝非一蹴而就的捷径,终究需要科学饮食与规律运动作为坚实根基。将药物带来的饱腹感转化为长期饮食习惯,远离精制糖、油炸食品及精加工主食,增加优质蛋白、粗粮与绿叶菜摄入,稳定每日热量缺口,并主动提升基础代谢水平,方为可持续的健康之道。
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 浙江新规护航幸福》河湖
中新网杭州7月31日电 (钱晨菲)在7月28日至31日期间,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杭州举行,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治水、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新版规定定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届时原有《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同步废止。
回溯至2017年,浙江率先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一开创性立法精准划分了各级河长的权责范畴,系统构建了河长制的运行架构,使得河长履职从此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操作准则。自该法规落地以来,浙江水生态面貌焕然一新,其成功经验也为全国同类立法实践提供了宝贵借鉴。
近年来,伴随国家在河湖治理与保护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及修订,加之治水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需求,浙江积极推动原有河长制规定实现全面升级与迭代。
此番推出的《规定》紧密结合浙江本地水域特色,将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各类水体,均统一纳入治理与监管范围。
《规定》构建了四级总河长与五级河湖长的立体责任体系。具体而言,浙江将分别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总河长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的首要责任人,须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与此同时,还将在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全面设立河湖长,实现管理触角的全覆盖。
权责边界清晰、问题闭环处理构成了新规的一大突出特色。依照《规定》,各级河湖长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级层面确定的巡查周期与巡查事项,对责任范围内的河湖展开常态化巡查。巡查重点涵盖水面保洁状况、水体污染情况、藻类及水葫芦等水生生物的生长态势、堤坝及绿道与亲水平台等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利安全的各类情形。此外,《规定》还积极倡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借助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巡查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
为持续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河湖长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开。在河湖沿岸的醒目位置,应设立河湖长公示牌,详细载明河湖长姓名与职务、监督联系电话、河湖名称、河湖长度或面积、河湖长具体职责、治理目标及保护要求等核心信息。上述内容也可通过二维码等多种电子方式同步展示,方便公众随时查询与监督。
三部门发布通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中新网7月14日电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