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后蹚水当心烂脚!防护做法)速看→ 近期,台风“美莎克”强势来袭,广西多地遭遇罕见暴雨侵袭,由此引发的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批水库溃坝、城乡陷入一片汪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洪水不仅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坍塌或引发溺水事故,更潜藏着大量威胁健康的病菌与隐患。暴雨洪灾之下,哪怕只是外出步行,也往往免不了涉水而行,而那些长时间浸泡在洪水中、坚持奋战在抗洪前线的人们,面临的健康风险更为严峻。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与洪水亲密接触后,有哪些科学的防范方式能帮助我们远离疾病困扰。 首先来看为什么泡水容易“泡出病”?从传播病原的角度看,细菌和病毒等微生物本身不具备行动能力,它们需要借助外力扩散,而干燥环境对多数病菌来说极为不利,不仅存活时间短,传播范围也有限。一旦洪水来临,这些问题便迎刃而解——雨水席卷一切,将原本集中在处理点的生活垃圾、人畜排泄物、动物尸体等污染源悉数冲散到各处,这些物质中携带的大量病原体,随着水流迅速扩散,一旦接触到人体,便可能引发种种疾病。 与此同时,洪水不仅让病菌传播更为便捷,还显著削弱了人体的抵抗力。正常情况下,皮肤作为第一道防线,能够有效抵御外界病原体侵入。然而,若长时间浸泡在水中,皮肤的屏障功能便会遭到破坏,给各种病菌和异物以可乘之机。洪水中还常混杂泥沙和尖锐物体,不论是在抢险一线作业,还是简单蹚水出行,都可能造成皮肤擦伤、破损,一旦屏障被突破,病菌便会长驱直入,引发感染。因此,长时间浸水,确实存在更大感染风险。虽然涉水在所难免,但若掌握一些必要的应对知识,便能在危急情况下更大程度保护自身健康。 一个典型的隐患便是“浸渍性皮炎”,我们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抗洪官兵因长时间泡在污水中,双脚被泡得发白甚至溃烂,便源于此。该病多因足部皮肤长期处于污浊水中,加之行走摩擦,使鞋袜和砂砾对皮肤造成损伤,继而被病菌感染所致。此外,当洪水水位较高,腰部以下长期浸泡在泥泞浑水中,小腹、大腿内侧及会阴等敏感部位皮肤也容易出现类似问题,表现为疼痛、瘙痒、炎症甚至破溃。条件允许时,应适时休息,用清水冲洗足部并保持干爽,也可外用炉甘石粉等药物缓解症状;在下水前涂抹润肤产品,具有一定防护效果。若皮肤破损严重,则需使用抗生素类药膏处理感染,并尽量避免继续涉水。 曾有报道指出,部分人由于皮肤破损或患有脚癣、糖尿病足等削弱皮肤防御力的基础疾病,泡水后感染了溶血性链球菌,进而诱发丹毒。更有趣的是,史书记载末代皇帝溥仪便曾因大雨积水蹚水玩耍,染上足癣,终身未曾痊愈。 除了皮肤问题,眼睛也极易受洪水影响。所谓“红眼病”,医学上称“急性结膜炎”,由病菌侵入结膜引发。尽管我们通常不会在洪水中睁眼,但脏水可能飞溅入眼,或我们无意用不洁之手揉眼,均可能让病菌进入眼部,引发感染。对此,应养成勤洗手的习惯,避免用手触碰眼睛,不与患者共用毛巾和脸盆;一旦出现症状,可选用合适的眼药膏进行治疗。 “病从口入”在洪灾期间尤须警惕。洪水本身携带大量病菌,还可能污染自来水供水系统,影响水质安全。故在洪灾期间,应优先饮用瓶装水;若无条件,务必将水过滤后彻底煮沸再行饮用。食品卫生同样至关重要:洪水浸泡会使食物直接受污或受潮霉变,而停电更可能使冰箱内食物升温变质,因此对来源不明或被水浸泡过的食品应果断丢弃。洪灾多发地区可提前储备即食类应急食品以备不时之需。 此外,还有一项常被忽视却极为关键的问题,便是心理健康。灾区民众往往身处险境,物资匮乏,居住与卫生条件恶劣,加之外界天气持续阴沉,极易产生焦虑、紧张等负面情绪。而这些心理压力不仅影响情绪,还会削弱身体免疫力,让人更加容易患病,甚至诱发旧疾加重。此时,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救灾自救工作,或陪伴在家人身旁,都有助于平复心境。洪灾过后,若仍感到难以调适,应主动寻求专业心理咨询。 总体来看,洪水来袭,我们既要面对外部的灾害挑战,也要应对身心的双重考验。在投身抗洪抢险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自身健康。原则可归结为几句:非必要不涉水,涉水后务必及时清洗并擦干身体;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尤其重视饮用水清洁;保障食品卫生;同时兼顾心理健康。唯有如此,才能在这场天灾中最大限度守护自身安康。 作者:丁崝 科普作者 审核:唐芹 中华医学会科学普及部主任 研究员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广《西筑牢灾后防》疫屏障 整体形势平稳可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7月10日对外通报称,当前该区多地正稳步推进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各项工作,灾后防疫工作已步入关键攻坚阶段。受今年第10号台风“美莎克”侵袭影响,广西境内遭遇大范围持续性强降雨过程,波及全区14个设区市、63个县区。为牢守“大灾之后无大疫”的底线,广西卫健系统迅速响应、前置部署,从应急指挥调度、专业消杀灭源、疫病动态监测、饮水安全管控、应急物资储备及健康科普宣教等多元维度协同发力,全方位构筑起维护灾后公共卫生安全的严密防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9日,全自治区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整体疫情态势平稳可控。
就在7月9日当天,广西多个指导组、专项工作组及防疫专家组已深入南宁市横州市、宾阳县,以及贵港、钦州、防城港等地受灾一线,分级分类开展医疗应急、灾后防疫等卫生应急相关工作,涵盖指挥协调、业务培训指导及防疫消杀等具体环节。在防疫物资保障层面,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日紧急向上述受灾市县调拨各类消杀药品及药剂共计1881件(箱)。南宁市方面,则调配了200台消杀器械,优先保障横州市等重点受灾地区的环境消杀作业,并同步紧急采购了一批消杀药物及洪涝相关传染病快速检测试剂。
截至目前,南宁市已累计出动专业消杀人员500余人次,重点针对受灾较严重的街道社区、居民聚居区、公共活动场所及临时安置点等核心区域,开展了无死角、全覆盖的消杀处置。在此过程中,横州市已累计完成消杀面积达22.5万平方米,宾阳县亦完成7万平方米的消杀任务,有效消除了环境中病原体滋生和传播的潜在隐患。
与此同时,广西多地还同步启动了饮用水水质专项监测。具体来看,横州市的六景镇水厂、校椅镇水厂,以及陶圩镇、峦城镇的集中供水工程;宾阳县的大桥中学临时安置点及中华、古辣水厂;钦州市的皇马水厂、一水厂、二水厂、北投水厂,以及中马片区、梅园路、恒祥豪苑、市妇幼保健院、保税港区、勒沟市场、中山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水厂,均已纳入采样检测范围。此举旨在全面评估饮水安全状况,及时排查并消除潜在风险,全力保障受灾民众的饮水健康与安全。
(雨后蹚水当心烂脚!防护做法)速看→近期,台风“美莎克”强势来袭,广西多地遭遇罕见暴雨侵袭,由此引发的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批水库溃坝、城乡陷入一片汪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洪水不仅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坍塌或引发溺水事故,更潜藏着大量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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