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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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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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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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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历史性突破!全球同步研发创新药在中国首》报首发

记者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一款在全球范围内同步研发并申报的新靶点创新药物,今日在我国率先获准上市,标志着原创靶点药物在国际多中心研发进程中,实现了中国首报首发的重大里程碑。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化药药学一部副部长刘宗英透露,此次获批的“选择性食欲素2型受体激动剂”是一款基于全新靶点和机制的治疗药物,主要适用于16岁及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患者的1型发作性睡病。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徐晓强表示,这款药物已同步向中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递交上市注册申请,而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予以批准上市,这代表我国在“全球新”药物领域,从靶点源头创新、国际多中心临床协同推进,直至注册上市全链条,实现了全球首报首发的历史性跨越。

据悉,该创新药作为罕见病治疗用药,已同步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上市申请。在我国,它获得了突破性治疗品种认定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享有“双重加速通道”支持;在美国,获得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并进入快速通道;在日本,被授予先驱和孤儿药资格,并纳入快速审评流程;在欧盟,则获得孤儿药资格认定。

使用说明

招蚊{子真的和血型有关吗?夏季科学防蚊、}灭蚊这样做

伴随着高温与降水交织的季节到来,蚊子进入了繁殖与活动的高峰期,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经由蚊虫叮咬传播的疾病,其感染风险正悄然攀升。那么,哪些户外或室内的角落最容易成为蚊子的藏身之所?频繁被叮咬是否真与血型存在关联?我们又能采取哪些科学手段,有效防范这些蚊媒传染病的滋生与扩散呢?

疾控机构指出,白纹伊蚊作为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疾病的主要传播媒介,尤为偏好于小型静止积水中完成产卵过程。这些积水可能隐匿于家中的水培植物容器、拖把桶、未及时丢弃的一次性餐具中;而在户外,水池、树洞、落叶堆、防雨塑料棚的褶皱处、地下车库的排水沟以及露天堆放的各类垃圾,同样都是蚊子繁衍后代的“温床”。

清除积水,便成了居家防蚊的首要屏障。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李建东提醒,花盆托盘、废旧轮胎、水桶、花瓶、空调接水盘、易拉罐等物品,皆是蚊子产卵的常见场所。他建议,应定期翻盆倒罐,将家中及周边的各类积水容器彻底清理;暂时不用的瓶罐需倒扣存放;水培植物则须每周至少换水一次,并同步清洗植物根部,以去除潜在的虫卵。

从疾控部门的监测数据来看,今年蚊虫密度较往年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例如,广东部分地区蚊媒监测指数已攀升至“非常活跃”级别;而北方多地因入夏以来降雨频繁,高温日数增多,也进一步加速了蚊虫的繁殖进程。针对这一态势,广东等高风险地区已组织社区、物业及志愿者力量,开展全域积水清整行动,并建立蚊虫滋生点位的台账动态管控机制,力求从源头上切断蚊虫的繁殖链条。广州市疾控中心主任医师袁俊透露,除清除滋生地外,他们还加大了对成蚊栖息区域的监测与处置力度。

袁俊进一步解释,成蚊的栖息地多集中于灌木丛、树荫下、空置房、杂物堆以及家具角落等阴暗潮湿之处。他建议公众尽量避免在这些区域附近长时间停留,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场所的清理与灭蚊工作。若必须经过此类地带,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近年来,当地正积极探索更为科学且实用的新型防控手段,如借助人工智能、无人机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监测平台,并推广使用对环境更为友好的生物制剂。此外,蚊媒监测电子地图也已上线,市民可随时查询周边区域的蚊媒动态。

关于“招蚊子”的说法,生活中总有人认为某些血型更受蚊子偏爱,而婴幼儿似乎也更容易被叮咬。对此,北京市疾控中心消毒与有害生物防制所研究员周小洁解释,蚊子搜寻目标时,主要依赖人体呼出的二氧化碳,以及汗液和皮肤代谢物所散发的气味进行定位。因此,新陈代谢旺盛的婴幼儿、孕妇,或是出汗多、体味较大的人群,自然更容易成为蚊子的“目标”。

衣着的选择同样可能影响蚊子的偏好。由于蚊子具有趋暗的习性,穿着深色服装的人或许更容易吸引蚊子的注意。周小洁强调,目前科学研究并未发现蚊子会挑剔血型的证据。蚊子归根结底是依据人体的气味来挑选“猎物”,比如汗液气味、化妆品香气、代谢产物,乃至不同的生理年龄阶段,都会对蚊子的引诱率产生差异。

在选用驱蚊产品时,科学选择至关重要。市面上以避蚊胺和驱蚊酯为主要成分的驱蚊喷雾、花露水等外用产品,应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加以区分。避蚊胺适用于2月龄以上人群,浓度低于10%的产品可用于儿童,而10%至30%的高浓度产品仅适合健康成年人,在户外或蚊虫叮咬高风险场景下可选用高浓度版本。驱蚊酯则适用于6月龄以上人群及孕妇。天然植物提取类产品,如以柠檬桉油、香茅、艾草等植物精油为原料的产品,刺激性相对较小,但有效防护时间较短,防护范围有限,驱蚊能力也相对较弱。需特别注意的是,以柠檬桉油为原料的产品禁止用于2岁以下的婴幼儿。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所有驱蚊产品均须标注毒性等级,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微毒或低毒产品。若某款产品宣称“纯植物零农药”或“灭蚊率100%”,则多为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消费者需谨慎对待。

针对儿童使用驱蚊产品,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秘书长王文龙给出了具体建议:只需少量均匀喷洒即可。对于儿童而言,应尽量避免涂抹于手部,以防其通过触摸其他物品,将驱蚊剂或杀虫剂带入口中。面部涂抹时,则须避开嘴部和鼻腔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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