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健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发布,新增药品品种116种}
北京7月9日电(记者张静)今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正式对外公布。此版目录共纳入79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合计476种,涵盖791种剂型及1355个规格;中成药部分则收录318种,包含544种剂型与888个规格。新版目录定于今年9月1日起全面施行。当天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细节进行解读。
作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与使用的核心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更新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居民健康诉求不断提升,以及药品研发领域的持续突破,临床用药格局已发生深刻变革。为更精准地回应民众基本用药需求,对原有目录进行适当的修订与优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司长龚向光在发布会上透露,本次调整在药品品种层面颇具亮点:新版目录新增116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新增68种,中成药新增48种;同时,原目录中的2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被调出,中成药则无任何品种遭淘汰。值得注意的是,结核病防治用药的表述被统一归纳为“结核病用药”,不再单独列出具体药物名称。
在剂型与规格的优化上,新版目录同样动作频频:新增药品品种合计增补剂型175个、规格260个;原目录内保留的134种药品也获得了剂型与规格的扩充,累计增加剂型161个、规格200个。此外,保留药品中还有75种剂型及100个规格被移除,主要源于批准文号注销、临床使用率偏低,或已被其他同类药物所取代等因素。
目录规范性方面,本次修订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通行药物分类准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的最新变动,对部分分类与剂型规格的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依据药品注册信息的实际变化,将2种药品从化学药品类别划转至中成药类别。
经此番调整,新版目录的覆盖范围已广泛触及各疾病系统的临床主要病种。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能够针对世界卫生组织所载的1180种国际通行疾病分类提供用药方案,中成药则覆盖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归纳的63个功效类别。初步估算显示,新版目录药品在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品种使用总量中的占比达到71%,基层、二级及三级机构的基药使用占比分别为78%、74%与65%。这些数据充分印证了基本药物在临床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应用的广泛性与普遍性。
省《级统筹、市》级突破 河南走出适配省情医改之路
中新网周口7月30日电(李海珠)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河南省周口市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周勇在发言中表示,该省已成功将“三明医改”的精髓与本地实际相融合,依托省级统筹协调、市级重点攻坚的策略,构筑出一套与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度契合的医改新范式。他强调,这一探索为全省医疗体系改革注入了强劲动能。
周勇进一步阐述,河南始终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视为重大民生工程,系统推进,省、市、县三级均建立起涵盖医疗、医保、医药的“三医”联动工作机制。改革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加强政策间的协同配合,特别在编制管理上大胆创新,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空余编制实施专编专用,自2025年初以来,已成功为各级机构吸纳近两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极大充实了基层医疗力量。
近年来,国家卫健委积极倡导以地市为单元开展“学三明、抓医改”活动,力促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在此背景下,河南精心筛选出郑州、周口、洛阳等9个城市,作为该活动的创新攻坚示范市,旨在通过典型引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周勇在发布会上列举了生动的实践案例:郑州市对派驻至医共体的人员每年给予每人8万元的财政补助,此举有效稳固了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态势;周口市则在基层广泛部署智能辅助诊疗系统,大幅提升了诊疗的精确度与效率;洛阳市则完善了以服务为核心的动态编制调整机制,建立起一个拥有1000个编制的周转池,从而极大提升了编制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了回应民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诉求,河南将便民就医服务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此放大改革整体成效。自2023年起,该省连续推出包括护理上门、家庭病床等在内的35项惠民举措。截至今年,全省累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达6.23万人次,设立家庭病床1.02万张,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让民众真切享受到了医改释放的“红利”。
在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及便捷群众就医方面,河南采取了哪些关键举措?周勇回应称,鉴于河南乡镇人口稠密的特点,全省已推动815所乡镇卫生院实现服务能力达标,并重点扶持200所乡镇卫生院提档升级,使其具备二级医院的服务水准,从而成为县域医疗卫生的次级中心。同时,大力扶持乡村医疗机构建设,确保基层群众能够就近获得可靠医疗服务。按照每所村卫生室6000元的年度补助标准,全省每年投入2.68亿元用于保障村卫生室的基本运行。2025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承担了近60%的诊疗任务。
面对群众的健康期盼,河南一方面着力提升县区级医院的综合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城乡医疗网络中的枢纽作用;另一方面,依托大型医院的辐射带动效应,力争实现疑难重症患者在省内得到有效救治,减少跨省就医。
此外,河南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力促资源下沉与便捷利用。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实现了结对帮扶与组团式派驻的全覆盖。在省级层面,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一张网”及数字医共体建设,促进了区域内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同时,充分发挥医保在支持基层能力提升与引导分级诊疗中的杠杆作用,所有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均已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和打包付费。河南还遴选出50种适合在县域首诊的疾病,适度提高其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并在统筹地区内对基础病组与基层病种实行同病同标准的支付方式。通过这一系列系统性措施,持续推动人才、技术、管理、服务“四下沉”,为全省医改深化提供了坚实支撑。(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中新健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发布,新增药品品种116种} 北京7月9日电(记者张静)今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正式对外公布。此版目录共纳入79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合计476种,涵盖791种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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