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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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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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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0:27:03
作者高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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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广东东(源黄村镇细坳水库出现险情):累计安全转移3547人

中新网河源7月30日电 (记者 张璐)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于7月3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黄村镇细坳水库险情处置工作的官方通报。该通报详细披露了水库险情的应急响应、人员转移及后续处置进展。

通报指出,7月29日傍晚时分,细坳水库突发险情。面对这一紧急状况,东源县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集结多方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援、群众疏散及隐患排查等关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高效落地。

据通报内容,截至当前,黄村、叶潭及蓝口三个乡镇已累计安全转移民众1258户,共计3547人,实现了应转尽转的目标。为确保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当地政府已派驻镇村干部进驻各安置点,提供全面的生活保障服务,同时配备充足医疗资源,构筑起坚实的健康防护屏障。

在应急救援保障层面,水利部已派遣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省、市、县、镇四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累计投入救援队伍、保障人员及镇村干部超过700人,省级专业救援力量也同步增援一线,协同开展抢险和排险作业。此外,应急车辆、抽水泵、橡皮艇、冲锋舟及排涝车等各类救灾装备已全部到位,帐篷、防洪编织袋等应急物资储备充足,为抢险作业和群众安置提供了全方位支撑。

在风险处置方面,目前细坳水库水位已呈持续下降趋势,累计降幅达3米,预计约30小时内即可回落至安全水位。下游的园潭水库三套虹吸管设施已全部组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以加速腾空库容,增强防洪能力。东源县表示,将持续密切关注水情变化,采取科学措施妥善应对后续风险。

使用说明

四川盆地西北地区{东部等地有强降水 内蒙古}中东部黑龙江等地有强对流天气

中央气象台于7月31日发布最新预报,指出近期我国多地正面临一轮强降雨天气过程。就在昨日(30日),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及黑龙江等省份的部分区域遭遇了大到暴雨乃至大暴雨的袭击,局地雨势尤为猛烈。气象部门提醒,未来三日,广东、广西、四川、甘肃、陕西、黑龙江及内蒙古等地的局部地区预计仍将出现强降水,并伴有剧烈的强对流活动,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城市内涝以及局地强对流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不容忽视。与此同时,黑龙江西部与内蒙古东北部一带需特别警惕风雹天气对交通运输、城市正常运作及户外活动的干扰。

回顾昨日天气实况,广西南部、广东中部、四川盆地西部、云南西部、甘肃东南部以及陕西中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出现了大到暴雨,甚至大暴雨量级的降水,其中四川绵阳局地录得275.3毫米的特大暴雨。在北方,内蒙古东北部与黑龙江南部也迎来大雨或暴雨,黑龙江哈尔滨、绥化及内蒙古呼伦贝尔等地的局部区域降雨量达到100至218.8毫米的大暴雨级别。上述受影响地区的小时最大雨强普遍在30至80毫米之间,个别站点甚至突破了100毫米。此外,陕西中南部与浙江中南部局地还观测到了雷暴大风现象。

展望未来三天,四川盆地、西北地区东部、华北、华南南部以及云南等地预计将维持大到暴雨的天气格局,部分地区雨势可能进一步增强,出现大暴雨。中央气象台于今日(31日)早晨6时继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计7月31日08时至8月1日08时,黑龙江南部及中部、甘肃南部、陕西南部、四川盆地中西部和南部,以及山西北部、河南西部、广西南部、广东南部沿海和西北部、海南岛东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将迎来大到暴雨,其中黑龙江中部、四川盆地西北部和南部、广西南部沿海等地的局地可能出现100至180毫米的大暴雨,并伴随短时强降水,小时最大雨量预计在20至50毫米之间,局部地区或超过80毫米。

在强对流天气方面,未来三天内蒙古中东部、黑龙江、吉林及华北等地将频繁出现对流性降水,部分区域雨量可达大到暴雨级别,甚至局地大暴雨,并将伴有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或冰雹等剧烈天气。根据预报,7月31日08时至8月1日08时,东北地区北部、西北地区东南部、华北东北部及西南地区东部等地的部分地区预计出现8级以上雷暴大风或冰雹,而黑龙江西部更可能遭遇10级以上的雷暴大风,局地不排除出现龙卷风的可能。为此,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

具体来看未来三天的详细预报:8月1日08时至2日08时,黑龙江东南部、吉林中东部、辽宁东北部、青海东部、甘肃中东部、陕西中南部、四川盆地大部、川西高原北部、华南南部及西藏东南部等地将有中到大雨,黑龙江东南部、西藏东南部、四川盆地西部、广西南部沿海及广东东部沿海等地的部分地区或将迎来暴雨或大暴雨(100至150毫米)。而到8月2日08时至3日08时,内蒙古中东部、华北西部和北部、陕西南部和东部、西南地区大部及华南中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仍有中到大雨,其中内蒙古东南部、山西中北部、四川盆地西部和南部、云南东北部、广西南部沿海及广东东部沿海等地的局地预计会出现暴雨或大暴雨(100至180毫米)。风力方面,内蒙古东北部部分地区将有4至5级风,南海中西部海域则预计有5至6级、阵风7级的偏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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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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