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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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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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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24:08
作者蔡建霖
分类黄污

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长江十年行)大河文{明的中国样本:长江治理或可为世}界贡献智慧

近日,从云南走出的知名学者、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特聘教授郑晓云在接受中新网记者电话专访时提出,长江文明绝非笼统的地域文化概念所能概括。在他看来,这是一套由精神信仰、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制度体系与物质建设等多重维度交织而成的宏大文化综合体。

中华母亲河长江蜿蜒六千余公里,滋养出独具一格的文明形态。自巴蜀腹地穿越荆楚大地,直抵江南水乡,沿江两岸风土人情各异却又彼此交融,人文血脉相通,这恰是长江文明特有包容力与整体性的鲜活写照。

郑晓云认为,长江文明的演进历程实质上就是一部人水互动的历史。水不仅是流域内稻作农业和河道水系赖以存在的根基,更是串联长江干支流、沟通全域的经脉,孕育出水乡聚落与农耕生活的独特风貌,塑造了别具一格的人居环境和生产方式。

此外,滔滔江水激发了"上善若水"的道家哲思,催生了浪漫瑰丽的楚辞华章。尤其重要的是,依托水运而兴起的漕运体系,不仅维系了古代王朝的经济命脉,更促进了流域内部多元地域文化的渐进整合,最终凝聚为一个完整的长江文明共同体。

谈及从零散文化向系统文明的跨越,郑晓云指出,其核心驱动力依然源自水——稻作农业的全域推广形成了统一的生产生活范式,水运网络助力青铜、丝绸等特色产业的繁荣腾飞;贯通南北的水系脉络打破了地理阻隔,推动人员、物资与文化要素跨区域流动,促使千里江域内的多元文化碰撞交融。在此基础上,中原文明与长江流域的水系交相辉映,最终锻造出兼容并蓄、一体共生的长江文明格局。

剖析长江大保护与文明传承的内在关联,郑晓云强调,长江文明因水而立,水环境状况与水资源质量直接关乎文明的存续根基。他指出现今公众多聚焦于大保护的生态效益,却往往忽略其真正意义在于守护文明的命脉。

历史上粗放式的开发曾使长江生态不堪重负,千年文明的赓续面临严峻挑战。然而,过去十年间实施的长江大保护战略,不仅使流域生态得以修复重塑,更为古老文明注入了崭新的时代气质。

"长江从前是'天下粮仓'、国家经济命脉,如今更肩负着战略水源地、生态安全屏障和清洁能源基地的多重使命。全新的生态价值极大拓展了长江文明的时代疆域,使传统文脉得以承续并焕发升级。"郑晓云如是说。

站在十年保护的新起点,如何持续激发长江文明的生命活力?郑晓云开出的药方是:核心在于践行"以文明护水"理念,促使文明传承与生态保护形成双向赋能。他认为,长江文明自古蕴含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深邃智慧,古代水利工程治理经验、乡规民约中的水生态观念,皆属珍贵的精神遗产,应当深度挖掘传统水文化精髓,融入当代水伦理构建,培育全民爱水护水的广泛共识。

同时,需树立文明发展的价值标尺,以长远眼光统筹开发与保护的辩证关系,摒弃粗放型增长模式。更进一步,可构建"长江水文明"亚体系,将水衍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要素整合赋能,使护江行动从单纯的生态治理升华为全流域的文化自觉。

放眼全球,许多古老的大河文明因水环境恶化而走向没落,唯独长江文明绵延数千年不曾中断。郑晓云分析,其关键奥秘在于中华民族始终能动地调适人与水的关系。

"当前水危机已成为全球性挑战。"郑晓云指出,长江大保护的实践实质上是探索工业文明之后迈向生态文明的新路径。中国率先提出"水文明"这一概念,强调借助文化的力量破解水环境难题,这对多瑙河、湄公河、尼罗河等国际河流的治理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河流保护既是生态工程,更是文化工程、价值工程。通过文明的路径让河流重焕生机,这正是长江文明在当代奉献给世界的中国智慧。"郑晓云总结道。(完)

(本文系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正能量网络传播专项基金支持项目)

使用说明

保鲜膜的这{三个“隐藏技能” 暴雨天里有}大用!

一卷普普通通的保鲜膜,在暴雨倾盆时竟能化身“应急神器”,其价值远不止于食材保鲜。近日,国家应急广播邀请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救援局火灾调查和新闻宣传科副科长祁兴龙进行专题访谈,他向公众展示了保鲜膜在极端天气下的多种巧妙应用。

当暴雨来袭,手机若意外进水,往往面临黑屏、短路等故障风险,严重影响通信联络。此时,只需将保鲜膜平整地贴合于手机表面,层层包裹并翻转封口,无需任何辅助工具,便能迅速制作出一个简易防水装置。实际测试表明,经过多层缠绕防护的手机,即使短暂浸入水中,也能确保在暴雨出行期间正常运作。

雨天户外情况瞬息万变,当急需绳索固定物品却无绳可用时,保鲜膜亦可作为临时替代品。根据实际需要拉伸、裁剪至合适长度,再反复揉搓使之收紧,一根“应急绳索”便应运而生。若需增强其承重与抗拉强度,可将多根这样的“简易绳”拧合在一起,足以满足雨天临时固定、捆绑、牵拉等多种应急需求。

雨天出行,磕碰受伤在所难免,而夹杂着细菌的雨水极易侵入伤口,引发感染。此时,可在已包扎好的敷料及绷带外层再覆上一层保鲜膜,紧密隔绝外界污水,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降低二次感染风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方法仅适用于临时应急防护!一旦抵达安全地带,务必第一时间移除保鲜膜并更换敷料,以免伤口因闷热不透气而诱发炎症或感染。

事实上,除了保鲜膜,身边诸多日常用品在汛期转移避险时同样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若暴雨持续不止,家中积水渐深,急需紧急撤离时,随身携带一个塑料盆便显得尤为关键。它既能在危急时刻充当简易浮具,又能帮助被困高处的人员通过敲击发出声响,吸引救援人员注意。

国家应急广播特别提醒广大民众,汛期家中应常备应急包并定期检查更新,同时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与预警信息,主动学习并掌握各类应急避险知识,方能在关键时刻保持冷静、从容应对,切实守护自身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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