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时,必须契合自身功能定位及阶梯式配置标准,将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售后服务等核心因素全面纳入评审体系,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一方面要依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压缩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则需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统筹考量配套耗材、维护保养等后续支出,科学选定评审方式,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这份编号为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深化医药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手。经与财政部协商达成一致,现将相关事项部署如下: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但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采购需求时,可豁免此规定。采购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事先取得相应配置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模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信息统计等事项,仍沿用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具体而言,集中采购工作须遵循三大核心原则:其一,管理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明晰分离、彼此制衡,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合理权限分配、多元监督落实,构建相互约束机制,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其二,坚持技术适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导向,将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关键要素纳入评审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挤出价格水分,又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供应与维保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其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快建立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组织架构层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责机制。国家级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牵头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于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且须逐台按程序获取注册证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施集采。省级集中采购方面,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其它医用设备纳入集采范畴,2026年底前须至少完成一轮集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频次。市地级集中采购方面,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着手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强化信息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将高值医用设备的采购信息上传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在实施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多项重点环节:一是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编制本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试点市地须秉持稳妥审慎、先易后难原则,报省级部门研究拟定目录并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属于省级层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采权限下放至市地级;二是确定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本单位等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中择优遴选1家专业能力突出、内控管理规范、资质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执行主体,该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采购业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定并报送采购需求,强化需求形成与实现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集采实施机构应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杜绝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须全面规范反映需求并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四是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五是健全报告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集采重大事项及年度情况报告机制,省级部门须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采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还从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实施保障、监督管理、政策解读五个维度提出要求。各地须深刻认识集采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及患者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地级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采购联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各地要督促实施机构强化内控与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置,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法制及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采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须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医用设备集采工作应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各地在部署实施过程中须稳妥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这5个很多人{认为的身体缺陷,其实是健康}表现
在日复一日的现实生活里,我们往往被形形色色的“标准身材”观念所约束——双腿必须纤细、肩头应当窄小、肌肤须得光洁无瑕……正因如此,不少人习惯性地把自己的与众不同解读成某种缺憾或不足。然而,鲜有人意识到,那些被忽视甚至遭嫌弃的身体特征,极可能是身体为我们刻意留存的一道健康屏障,暗藏着意料之外的生理优势。
一、体毛浓密:被误解的天然守护
体毛旺盛,意味着身体表面的毛发较为显著且密集,比如四肢汗毛清晰可见,男性胸毛、女性小腿或前臂的绒毛也都比较醒目。事实上,人体毛发可大致划分成两类:粗硬发达的终毛(例如腋下、私密部位及男性胸部的毛发)与纤细柔软的毳毛,它们几乎遍布全身肌肤。
在当下审美语境中,光滑无毛往往被视为优雅的象征,尤其女性若体毛明显,极易被贴上“不够精致”或“缺乏女性韵味”的标签,不少人迫于社交压力而定期脱毛。但需要厘清的是,正常水平的体毛远非仅仅是外观的构成部分,更承担着多重生理职责:它可削弱紫外线对头皮的侵扰,减轻外界轻微摩擦带来的损伤,而眉毛与睫毛则能有效拦截灰尘、阻挡汗液流入眼中;在体温调节方面,毛发既可在寒冷时节发挥保温作用,又能在高温环境下辅助汗液蒸发以助散热;与此同时,毛囊周围密布的神经末梢让毛发化身为灵敏的触觉装置,能迅速感知周围环境的异动,诱发机体产生防御性反应。
二、大腿粗壮:被低估的健康资本
所谓大腿较粗,通常指大腿根部一圈的围度偏大,这可能源于发达的肌肉组织,也可能是皮下脂肪较为充盈。流行时尚界始终青睐细直修长的腿部线条,因而腿粗常被误读为肥胖或身材走样的标志。不少女性更是因为大腿围偏大而心生自卑,将其视为外形上的明显短板。
然而,医学数据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读。流行病学调研发现,大腿围度与全因死亡风险及心血管相关死亡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关联;尤其对于老年群体而言,大腿围超过50厘米的人,罹患肌少症的概率比围度不足46厘米者低了九成以上。这意味着,粗壮的大腿不仅是力量的象征,更是延年益寿的可靠保障。
三、骨架宽阔:强健体魄的基石
骨架大,通常表现为肩部较宽、骨骼尺寸偏大、胸腔轮廓开阔厚实。传统观念里,女性以削肩细骨为美,骨架宽大者常被误认为体型臃肿或欠缺纤巧,自己也容易觉得少了些许柔美感;男性虽不至于被直接贬低,但过度魁梧的骨架也会被视为笨拙,进而被归入身材缺陷的行列。
但科研结论却让人大跌眼镜。一项针对苏格兰2201名成年男性的调查显示,胸宽每增加1厘米,瘦体重便会相应提升约3.7公斤,也就是说,骨架宽阔者往往拥有更高的肌肉占比和骨量储备。另一项源于Fels纵向研究的数据同样指出,肩宽、髋宽、膝宽等骨骼指标与全身肌肉总量及骨矿物质含量呈显著正相关,且这一规律在男女两性中均得到验证。这样的骨骼基础,为年老后提供了充裕的“储备资源”,大幅降低了骨质疏松的潜在风险。
四、胸部小巧:轻盈体态的自然优势
小胸围,即女性乳房容积较小、罩杯偏低的体型特征。不少舆论认为丰满的乳房更具魅力,小胸则略显“寡淡”。然而医学研究反复提醒我们,胸部愈大,身体承受的负担就愈重。脊柱外科领域的一篇综述明确指出,乳房重量过大会使躯干重心向前偏移,加剧胸椎前屈的力矩,迫使背部肌群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最终诱发轴性背痛与肌肉劳损;而在接受乳房缩小术后,84.6%的患者背痛症状得到缓解,腰椎的压缩负荷也随之减轻。
另有一项覆盖25项研究、涉及3799名女性的神经学综述揭示,巨乳症与头痛、颈肩酸痛、胸椎后凸及上肢麻木等症状密切相关。术前头痛患病率波动于2%至89%之间,但术后有34%至100%的患者报告头痛明显缓解。2019年发表的一篇文献综述进一步总结了多项研究成果:乳房偏大的女性普遍呈现胸椎后凸加重、肩关节灵活性下降、肩胛耐力减退等表现,同时上躯干疼痛评分也相对更高。
换言之,大乳房更容易催生驼背式的姿态变形,而小乳房则有助于维持挺拔自然的站姿与坐姿。因此,小胸围绝非什么缺憾,反倒可能是轻盈体态与脊柱健康的天然保护伞。
五、汗液充沛:体魄强健的直观信号
很多人把“大汗淋漓”视为狼狈的象征,觉得出汗过多有失体面,甚至怀疑自己身体虚弱。但生理学研究给出的答案恰恰相反:容易出汗往往意味着体温调节机制极为灵敏,运动适应能力也相当出众。一项针对20名精英自行车运动员的热适应实验发现,经过五周系统训练后,运动员的平均出汗率提升了0.44升/小时,同时汗液中的钠浓度明显下降,运动耐热性与竞技表现双双攀升。这足以说明,汗腺分泌增强并非“白白流失能量”,而是人体借助高效排汗实现快速散热,并通过降低汗液盐分来节约电解质。
另一项为期10天的热适应研究同样观察到,局部出汗率提高了36%至58%,而汗液中钠、氯及乳酸的浓度则降至初始水平的六成左右。这种“出汗量增加、盐分流失减少”的奇妙模式,正是汗腺功能优化的有力佐证。综合超过两百篇相关文献的荟萃分析进一步表明,热适应过程中全身出汗率平均每小时增加163毫升,核心体温与心率双双回落,运动耐力则提升约49%。这组数据直观地反映出出汗能力与运动表现、健康耐受性之间的正向关联。
因此,容易出汗绝非体质欠佳的标志,反而是体温调节灵敏、血液循环顺畅、汗腺功能优良的积极信号。当然,倘若出汗异常频繁,或伴有夜间盗汗、严重影响日常起居,则应警惕原发性或继发性多汗症等病理状况,及时就医排查。
健康的真谛,从来不止于外在的轮廓是否合乎审美,而在于身体内部各系统是否协调运转。体毛、腿围、骨架、胸型、汗量——这些被我们视作缺陷的“不完美”,背后往往对应着不容忽视的生理意义。真正的美,从不依附于他人的目光与标准,而是源于身体的自在舒泰、心态的从容笃定,所自然散发出的健康光泽。
作者丨蒋永源 第三军医大学内科硕士
审核丨唐芹 中华医学会科普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研究员 国家健康科普专家
徐敏 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委员
兰义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主任医师 中华预防医学会生育力保护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
黄瓜发苦还能吃吗?《夏日吃瓜避雷指南来》了→
炎炎夏日,黄瓜成为餐桌上常见的解暑佳品,凉拌一盘清脆爽口,令人食欲大开。然而,若尝到发苦的黄瓜,切记不可贸然入口。近期,福建一位男子仅食用了半根自家栽种的苦味黄瓜,一小时后便出现剧烈恶心、呕吐,伴随腹痛腹泻。送医后病情仍不断恶化,最终被确诊为急性肝衰竭。接诊医生指出,导致这场危机的元凶,正是潜藏于瓜肉之中的葫芦素。
为何黄瓜中会生成这种毒素?又有哪些果蔬一旦发苦就需要高度警惕?万一误食后,又该如何应对?
广东省中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中医师王进忠揭示,黄瓜在遭受虫害或基因变异时,会启动自身的化学防御机制,生成葫芦素B以驱避害虫,其急性毒性甚至超过某些砒霜类物质。这种毒素的特性有三:其一,耐高温——即便经100℃煮沸也无法被破坏,煮熟后食用依然会引发中毒;其二,毒性强烈——会严重刺激胃肠道,损害肝脏和肾脏功能,重则导致消化道出血、休克乃至多器官衰竭;其三,无特效解毒药物——目前治疗仅能依靠催吐、补液及对症支持手段。
葫芦素中毒的潜伏期通常为10分钟至2小时,初期症状表现为胃部不适、恶心呕吐、头晕头痛,部分患者在进食后3至4小时可出现腹痛与腹泻,偶尔伴随手脚发麻、脉搏减缓及全身无力。若中毒严重,毒素将强烈刺激肠道并损伤消化道,进一步诱发急性肝损伤,甚至危及性命。
医生特别警示,葫芦素并不仅限于苦黄瓜,凡葫芦科蔬果一旦出现苦味,均可能带来中毒风险。瓠瓜、冬瓜、西葫芦、丝瓜及甜瓜等若尝出苦味,切勿再吃。值得注意的是,苦瓜的苦味源自葫芦烷型三萜化合物,且其苦味不受生长环境影响,属于正常现象,不必担忧。
若不幸误食苦味瓜类,应立即停止食用,无论仅尝一口也须即刻放下。一旦不适感持续加重,或出现头晕、乏力、皮肤发黄等征兆,务必第一时间赶赴急诊,并尽量携带剩余瓜类样本,以便医生迅速判断病因。为避免“中毒吃瓜”,选购时尽量避开外形歪斜或带有裂痕的瓜果,这些往往因生长期营养不足或受虫害侵扰,可能产生毒素。也可切取靠近瓜梗的一小块果肉,用舌尖轻舔,若有苦味则整瓜弃置,切勿仅切除苦味部分后继续食用。接触过苦味瓜的刀具、餐具及砧板须彻底清洗,以防毒素残留。
夏季瓜果大量上市,食用前务必细致辨识。一旦其他瓜菜入口有苦味,果断丢弃,切莫心存侥幸,以防中毒发生。(央视新闻客户端)
三部门发布通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中新网7月14日电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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