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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风险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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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风险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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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0:21:46
作者刘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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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风险升高

国家疾控局近日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传来警示:伴随暑期来临,蚊虫等病媒生物进入繁殖活跃期,人员流动亦显著增加,病媒生物传染病的潜在暴发风险正持续攀升。席晶晶,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兼综合司副司长,在介绍近期重点传染病疫情态势时指出,全国范围内呼吸道传染病目前总体维持在较低流行水平,但鼻病毒、副流感病毒等病原体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活跃迹象;新冠病毒疫情同样处于低位运行状态。与此同时,南方部分省份面临登革热及基孔肯雅热聚集性疫情的现实威胁,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依据《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的界定,所谓病媒生物,乃是指借助生物性或机械性途径,将病原体自传染源或周边环境传递至人体的各类生物,其典型代表包括蚊虫与蜱虫等。

针对科技日报记者的提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李建东详细阐释道,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作为一种急性传染病,其主要传播路径正是蜱虫叮咬。他强调,这一疾病完全具备可防可控的特性,只要做好防蜱叮咬措施,并秉持早发现、早就医的原则,便能有效阻断感染,降低重症发生率并遏制疾病扩散。李建东进一步建议,若民众在被蜱虫叮咬后的两周内,出现体温攀升至38℃以上、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乃至血小板计数下降等症状,务必即刻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他还特别提醒户外活动爱好者,外出时应穿着浅色长袖衣裤,此举有助于及时发现附着于衣物的蜱虫;徒步时尽量行走于步道中央,主动避开草丛区域;返家后需对身体进行细致检查,而若能在两小时内完成淋浴,则可大幅削减蜱传疾病的罹患风险。

夏季特有的高温与多雨气候,客观上为登革热及基孔肯雅热的传播媒介——蚊虫的滋生繁衍创造了温床。李建东对此表示,蚊媒密度预计将在全年中达到峰值水平。他同时警示,暑期跨境及跨区域旅游热潮迭起,由境外输入或省际传播所引发的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疫情风险正与日俱增。

为积极应对上述潜在威胁,国家疾控局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并发布了《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防控方案(2026年版)》,旨在推动蚊媒传染病实现多病同治,坚持对“两热”开展同步监测、同步检测与同步防控的协同策略。值得一提的是,自2026年4月1日始,基孔肯雅热已被正式纳入我国乙类传染病管理体系。李建东透露,各地正依据相关法规,持续强化多源监测数据的深度分析与风险研判,坚持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多部门通力协作,及时甄别并阻断输入性疫情;同时,对于已发生本地传播的地区,将科学划定风险区域,并迅速部署蚊媒监测与综合控制行动。

功能特点

英格(兰过半地区进入干)旱状态

7月29日,英国环境署对外披露,由于持续高温与降水匮乏,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已正式步入干旱状态,导致河流水位与水库蓄水显著下降,水资源供应面临严峻挑战。此次干旱波及英格兰七大区域,覆盖伦敦、东安格利亚、泰晤士河谷、汉普郡及怀特岛、德文郡与康沃尔郡、西米德兰兹和威塞克斯等地。

气象数据揭示,今年7月英格兰全境降雨量仅相当于同期历史均值的7%,其中南部局部地区更是跌至均值的1%,极度匮乏的降雨使得旱情迅速蔓延。与此同时,水资源监测显示,目前英格兰约有78%的河流水位低于常年的正常区间。

旱情已引发连锁反应,七家水务企业相继实施用水限制政策,波及约2300万居民的日常供水。英格兰环境署指出,这是该地区五年内第三次遭遇干旱灾害,此前在2022年和2025年已分别经历过类似极端天气事件。

英国气象局同日证实,今年6月英格兰录得38摄氏度的历史最高温纪录,打破了此前37.7摄氏度的峰值,进一步凸显气候变化对当地环境的深远影响。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更新日志

《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风险升高国家疾控局近日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传来警示:伴随暑期来临,蚊虫等病媒生物进入繁殖活跃期,人员流动亦显著增加,病媒生物传染病的潜在暴发风险正持续攀升。席晶晶,国家疾控局新闻发言人兼综合司副司长,在介绍近期重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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