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法规 自救技能进入课堂
在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正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即刻宣布施行。这一举措旨在针对区内复杂的水域环境,为中小学生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溺水安全屏障。
当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赵武林介绍,广西水系密布、水域形态纷繁,这使得中小学生溺水风险防范成为一项严峻挑战。此次立法明确划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边界,力求在法治框架内有效化解此类隐患,此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若干规定》共十六条,内容涵盖预防溺水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划分、宣传教育推进、游泳设施建设、情境化教学模式、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对应的法律义务等,形成了系统化的治理方案。
在职责界定上,《若干规定》对各级政府、教育机构、监护人及其他相关方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常态化的防溺水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研讨并部署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危险水域的排查与治理,同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教育、体育、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则需将防溺水工作融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框架,负责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及应急处置,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巡查,按规定布设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配备应急救生设备,并构建快速反应的应急系统,指导村(居)委会落实相关任务。
考虑到广西农村地区不少家庭存在外出务工情况,留守学生规模相对庞大,校外及节假日期间溺水事件多与监护缺位紧密相关,《若干规定》特别强调,中小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非在校时段预防溺水的首要责任承担者,必须履行常态化的安全教育、日常监护以及委托照护时的告知义务。
对于学校方面,《若干规定》要求中小学校系统开展防溺水知识传授,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游泳技能与自救技巧训练,着力增强学生的风险辨别意识,提升其对水域特性的熟悉程度及应急自救能力,从而全方位织密防溺水安全网络。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上海提前达到中国20《30年儿童乙肝防控的目标要求》
中新网上海7月28日电 (记者 陈静)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8日透露,近年来,上海市儿童的甲肝与乙肝疫苗计划免疫接种覆盖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的高位水平;五岁以下婴幼儿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率被控制在0.13%,这一数字已提前实现2030年儿童乙肝防控的既定目标。
据了解,病毒性肝炎作为全球范围内不容忽视的公共卫生挑战,依据病原体类型可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等多种亚型。按照《中国防治病毒性肝炎行动计划(2025—2030年)》的部署,至2030年,儿童甲肝和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需稳定维持在95%以上,同时五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须降至0.2%以内。2026年7月28日恰逢第16个“世界肝炎日”,本年度宣传主题定为“社会共治,消除肝炎”。
上海市长期将肝炎防治置于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秉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架构,实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防治方略,不断强化检测治疗、免疫预防、社区管理、血液安全保障及公众健康教育等多元措施,从而持续巩固肝炎防控成果。
近年来,上海市卫健委与市疾控局通过系统布局、多管齐下的方式,着力强化关键防控环节,推动肝炎精准防治及全周期健康管理向纵深发展。2026年5月,上海市疾控局联合市卫健委等九个职能部门共同发布了《上海市防治病毒性肝炎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为“十五五”时期上海地区的肝炎防控工作制定了涵盖七大领域、共计十六项重点任务的系统性蓝图。
上海积极推动医疗与预防的深度融合,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链条的肝炎管理模式,并尝试将乙肝表面抗原及丙肝抗体检测整合进老年人体检项目,进一步在嘉定、青浦、闵行、长宁等区域扩大慢性肝炎患者肝癌风险筛查试点范围,以提升肝炎多病共防和早诊早治的能力。同时,依托肝炎专科门诊、社区医防融合门诊以及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等平台,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家门口”一站式服务,涵盖多病共防、肝炎筛查、转诊引导、定期随访与治疗关怀等内容。截至目前,全市已有58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丙肝诊疗点,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此外,超过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延伸处方等方式,向慢性乙肝患者供应抗病毒药物。
上海市卫健委指出,本市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临床专家及公共卫生专业力量的优势,全年开展形式多样的病毒性肝炎防治宣教活动,并已连续十二年举办“爱肝公益”专家义诊项目,累计吸引40余家医疗机构及200余名专家参与。这些活动在为公众提供免费咨询、检测等便民服务的同时,也积极传递了病毒性肝炎可防可治的科学理念。
广西出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法规自救技能进入课堂在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正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即刻宣布施行。这一举措旨在针对区内复杂的水域环境,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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