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种药《品开启竞价 集采规则升级实现多方》“共赢”
7月31日,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价信息公开大会在上海举行,此次集采共纳入65个品种,预计当晚将公布拟中选结果。本次采购覆盖了哪些治疗领域?
据国家医保局披露的信息,这轮集采纳入的品种数量创下历史新高,其中包括沙格列汀二甲双胍缓释控释剂型、麦考酚钠口服常释剂型及维生素B6注射剂等临床常用且销量可观、市场竞争充分的成熟药品。以维生素B6注射剂为例,该药主要用于维生素B6缺乏症的预防与治疗,也可辅助应对妊娠期、放射病及抗癌药物引发的呕吐以及脂溢性皮炎等病症。
从整体来看,此次集采的品种覆盖了代谢性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肿瘤疾病等多个治疗领域,共有4.5万家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参与企业超过500家。
按照本次集采规则,现场开标分为两个阶段:上午10:30起进行报价信息公开,预计下午15:30左右产生第一阶段的拟中选结果。随后,未中选的企业可依据“复活”机制,按照规则二(接受最高拟中选价)或规则三(未入围但报量超均值)依次生成拟中选企业。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总体而言,第十二批集采依然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的总体原则,但在防范极端低价扰乱正常报价秩序、丰富临床用药选择以及强化集采药品质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完善与加强。
本次参与集采的药企数量庞大,部分品种的竞争态势异常激烈。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7月28日发布的企业信息表,维生素B6注射剂、伏诺拉生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及尼卡地平注射剂的竞标企业均超过30家,其中维生素B6注射剂的参与企业多达49家。
在“反内卷”层面,此次集采进一步优化了竞价规则。具体方案之一是科学识别过低的非正常报价。自第十一批集采起,价格锚点已被设定为控制入围企业最高中选价的重要参考。本次集采的锚点设置为“最低报价”与“入围均价下浮一个标准差”两者中取较高值。最低报价不得干扰其他企业的报价边界,同时规则也力图避免因超低报价引发的恶性竞争。
此次集采的锚点价分为两个档位:若最低报价低于“入围均价下浮两个标准差”,则该报价不占中选名额,也不给予“带量”数量保障,从而防范企业在缺乏合理成本支撑时,通过极端压价手段抢占中选资格和份额。国家医保局昨日再度发布提示,呼吁企业理性报价、量价相宜。
在“稳临床”方面,此次集采允许“按厂牌报价”,即具体采购可依据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值得关注的是,以原研药为主的参比制剂新增了“不带量复活”规则,企业报价只要不超过熔断锚点的3倍且低于最高有效申报价,即可直接获得拟中选资格。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自主采购,业内普遍认为,这或许是对原研企业的一种积极鼓励。在竞争企业数量排名前四的品种中,除维生素B6注射剂外,伏诺拉生口服常释剂型、比索洛尔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及尼卡地平注射剂均有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同台竞价。
自2018年“4+7”试点启动以来,国家药品集采已累计完成11批采购,成功采购490种药品。中国药科大学医药价格研究中心主任路云指出,“以量换价”有望实现患者与企业之间的双赢。路云解释称,中选药品均为质量较高的过评仿制药,真实世界证据已证明其安全性,同时节省了大量医保基金,这些资金可用于将更多国谈创新药纳入医保目录;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面,集采也作出了显著贡献,从更多维度支持患者获得更新、更优的创新药物和疗法;集采还倒逼企业提升药品质量、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近年来,不少老牌大型仿制药企业也积极投身国谈创新药研发,通过开发“Me-too”“Me-better”乃至“First-In-Class”药物来稳固利润空间。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创新药在华首《发 》针对 “秒睡”罕见病
中新社广州七月二十三日电(记者蔡敏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经优先审评审批通道,正式批准创新一类药物奥普雷顿片上市。此款药物系国内首度获准应用于治疗1型发作性睡病的食欲素受体激动剂,适应对象涵盖年满十六岁的青少年群体及成人1型发作性睡病患者。该药物的问世,为相关患者群体增添了新的治疗路径。
发作性睡病属于一种慢性且极为少见的神经系统疾患,依据病理特征可细分为1型和2型两类亚型。此罕见病症最突出的临床表现,在于患者面临难以克制的嗜睡冲动——无论置身于交谈、进餐还是其他日常情境中,都可能骤然陷入短暂睡眠状态。这是一种全天候的睡眠调节紊乱,且1型患者往往还会在无预警情况下遭遇猝倒发作,其根本诱因在于下丘脑区域负责平衡睡眠与觉醒信号的食欲素神经元发生退化,进而导致睡眠-觉醒周期的稳定性遭受破坏。
除了典型的日间过度思睡,患者还可能经历反复出现的猝倒现象——即在情绪剧烈起伏时,肌肉张力会突然丧失;夜间睡眠则常呈破碎化趋势,伴随睡眠麻痹或入睡前幻觉等困扰;随着病程演进,注意力涣散及认知机能减退亦可能持续显现。值得一提的是,发作性睡病已被收录于我国《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之中。然而,尽管其被界定为罕见病,但由于公众对这一疾病的认知仍显不足,加之临床诊断工具受限,患者从初次出现症状直至获得明确诊断,平均需要跨越十年以上的漫长时间。
65种药《品开启竞价集采规则升级实现多方》“共赢”7月31日,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报价信息公开大会在上海举行,此次集采共纳入65个品种,预计当晚将公布拟中选结果。本次采购覆盖了哪些治疗领域?据国家医保局披露的信息,这轮集采纳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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