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1.《5万元机票仅退432元”事件》后续:消费者已收到全额退款
近日,一则关于“天价退票费”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消费者林先生在某购票平台耗资15217元订购了一张国际航班机票,由于个人行程临时调整,他在航班起飞前三天提出退票申请,却惊讶地发现自己仅收到432元的退款。这一事件经央视财经等权威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令人欣慰的是,7月28日上午,林先生陆续收到了两笔退款,金额分别为12000余元和2000余元,合计超过14700元,加上之前退还的432元,整笔15217元的票款终于悉数到账。然而,面对全额退还的结果,林先生并未感到丝毫轻松。他坦言:“退钱与否,对我而言已经不再重要。我更希望我个人的这次维权成功,能激励千千万万的消费者一同勇敢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我接受央视财经采访的真正初衷。”他期望消费者协会能够仿照处理机票超售问题的约谈机制,积极介入高额退票费这一乱象的调查中。
针对这一事件,多位法律界专家纷纷发声。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购票平台和航空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其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陷入重大误解,相关收费条款应被视为霸王条款,其格式合同中的此类规定理当判定为无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进一步解释,退票费在法律本质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体现,其金额必须与航空公司因退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匹配。他强调:“航空公司并未采用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明示退票费用的具体比例,甚至故意将其置于隐蔽之处,收取的费用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范畴,这不仅是显失公平,更是极不合理的。”此外,苏号朋教授还尖锐地指出,航班超售与高额退票费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构成一种闭环商业逻辑——旅客若选择退改签,航司便以高额手续费获利;旅客若不退改签,则航司又通过超售将无法乘机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他总结道:“航司一边借助超售,一边利用高额退票费,从两头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压缩,而自身则能从中双边获益。”
一张小小的机票,承载着无数普通人说走就走的憧憬与期待,它不应成为一笔令人困惑的糊涂账。要彻底化解天价退票费带来的种种争议,必须牢牢坚守“规则透明、权益对等”的底线。唯有当“提前告知”不再以最小字号藏匿于冗长条款之中,当“公平合理”真正落地为切实可行的格式要求,消费者方能安心购票、放心出行。当前,提振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而出行作为服务消费链条的首要环节,其规则本身的公平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决定着一个行业的口碑声誉,更深刻影响着整个消费市场健康运行的良性循环。
四川阿坝马尔康红旗大桥垮塌灾害 《7名涉案人员被立案侦查》、2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在阿坝马尔康“11·11”红旗大桥垮塌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迅即部署,全面推动安全隐患治理、道路恢复通行以及灾害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四川省纪委监委机关联合中国电建集团公司纪委、国能大渡河水电开发公司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及失职失责问题,对28名公职人员实施了严肃的问责追责;同期,四川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7名相关人员展开立案调查。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成勘院”)原交通分院院长聂大丰等7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4名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针对红旗大桥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失职失责问题,相关部门对成勘院、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双江口公司”),以及省、州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还有阿坝州和马尔康市两级政府的2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格追责。具体处分措施包括:对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铁能电力公司”)原总经理、双江口公司原董事长唐明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对双江口公司原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李志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的处分;对铁能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双江口公司原副总经理肖晓康等2人予以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双江口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乔洪波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成勘院原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交通分院院长傅支黔等2人实施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的双重处分;对成勘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明给予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对成勘院原交通分院桥梁室主任王维进行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对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钱育锋等3人予以政务警告处分;对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原总工办副主任兼咨询部副经理李树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阿坝州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龚明等4人进行党内警告处分;其余10名相关责任人则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批评教育等形式的处理。此外,还责令阿坝州交通运输局等6个单位以及铁能电力公司等4家企业,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党组织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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