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发现5.2亿年前(微型壳体化石 或代表已知最早)头足动物
国际权威科学期刊《自然》近日刊发一项古生物研究新成果,我国科研人员在陕西省南部距今约5.2亿年的寒武纪早期地层中,发掘出32件微型管状壳体化石,其年代可追溯至寒武纪早期,推测为迄今已知的最原始头足类生物遗存。这些化石个体极小,长度仅数毫米,却保存着一根细长的管状构造,该结构被认为具备维持浮力的功能,恰是壳类头足动物所特有的生理特征。这项发现为探索鱿鱼、章鱼以及鹦鹉螺等软体动物的演化脉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科学视角。
据论文披露,具壳头足动物的典型特征在于其壳体内部存在一系列腔室,腔内通常充满气体或液体,而一根名为“体管”的细长管道贯穿其中,通过调控腔内水体的排出或吸入来实现浮力调节。既有化石证据显示,头足类动物的起源可追溯至约5.6亿至5.2亿年前的寒武纪生命大爆发阶段,然而其祖先谱系的具体面貌,学界至今仍存不少争议。
在此次研究中,论文的共同通讯作者、长安大学教授郭俊锋协同研究团队,对采自陕西省南部寒武纪早期地层的32件微型壳体化石展开细致分析,这些标本的体长介于1.5毫米至4.4毫米之间。借助高精度观察手段,团队在多腔室壳体内识别出一条连贯的管状构造,并据此将其判读为体管结构,从而为化石的生物学属性提供了关键证据。
基于上述形态特征,研究者将这些化石归类为一个全新属种,命名为“始角石”(Eoceras),并推断其极可能属于一种极为原始的头足类生物。从演化链条来看,始角石属或许扮演着承前启后的重要角色,代表了早期具腔室壳体形态与后来拥有完备浮力调控系统的现代头足类群之间的过渡环节,为理解该类生物身体构型的演进提供了难得的实证。
郭俊锋进一步指出,当前所获化石尚未展现出后期头足类所具备的诸多衍生特征,同时软体部分的结构因保存条件所限仍难以还原。因此,未来若能发现更多寒武纪时期的类似化石,或将为厘清头足动物最早期演化路径提供关键线索,并有望揭示其独特壳体构造的起源之谜。
黄瓜发苦还能吃吗?《夏日吃瓜避雷指南来》了→
炎炎夏日,黄瓜成为餐桌上常见的解暑佳品,凉拌一盘清脆爽口,令人食欲大开。然而,若尝到发苦的黄瓜,切记不可贸然入口。近期,福建一位男子仅食用了半根自家栽种的苦味黄瓜,一小时后便出现剧烈恶心、呕吐,伴随腹痛腹泻。送医后病情仍不断恶化,最终被确诊为急性肝衰竭。接诊医生指出,导致这场危机的元凶,正是潜藏于瓜肉之中的葫芦素。
为何黄瓜中会生成这种毒素?又有哪些果蔬一旦发苦就需要高度警惕?万一误食后,又该如何应对?
广东省中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中医师王进忠揭示,黄瓜在遭受虫害或基因变异时,会启动自身的化学防御机制,生成葫芦素B以驱避害虫,其急性毒性甚至超过某些砒霜类物质。这种毒素的特性有三:其一,耐高温——即便经100℃煮沸也无法被破坏,煮熟后食用依然会引发中毒;其二,毒性强烈——会严重刺激胃肠道,损害肝脏和肾脏功能,重则导致消化道出血、休克乃至多器官衰竭;其三,无特效解毒药物——目前治疗仅能依靠催吐、补液及对症支持手段。
葫芦素中毒的潜伏期通常为10分钟至2小时,初期症状表现为胃部不适、恶心呕吐、头晕头痛,部分患者在进食后3至4小时可出现腹痛与腹泻,偶尔伴随手脚发麻、脉搏减缓及全身无力。若中毒严重,毒素将强烈刺激肠道并损伤消化道,进一步诱发急性肝损伤,甚至危及性命。
医生特别警示,葫芦素并不仅限于苦黄瓜,凡葫芦科蔬果一旦出现苦味,均可能带来中毒风险。瓠瓜、冬瓜、西葫芦、丝瓜及甜瓜等若尝出苦味,切勿再吃。值得注意的是,苦瓜的苦味源自葫芦烷型三萜化合物,且其苦味不受生长环境影响,属于正常现象,不必担忧。
若不幸误食苦味瓜类,应立即停止食用,无论仅尝一口也须即刻放下。一旦不适感持续加重,或出现头晕、乏力、皮肤发黄等征兆,务必第一时间赶赴急诊,并尽量携带剩余瓜类样本,以便医生迅速判断病因。为避免“中毒吃瓜”,选购时尽量避开外形歪斜或带有裂痕的瓜果,这些往往因生长期营养不足或受虫害侵扰,可能产生毒素。也可切取靠近瓜梗的一小块果肉,用舌尖轻舔,若有苦味则整瓜弃置,切勿仅切除苦味部分后继续食用。接触过苦味瓜的刀具、餐具及砧板须彻底清洗,以防毒素残留。
夏季瓜果大量上市,食用前务必细致辨识。一旦其他瓜菜入口有苦味,果断丢弃,切莫心存侥幸,以防中毒发生。(央视新闻客户端)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中国新发现5.2亿年前(微型壳体化石或代表已知最早)头足动物国际权威科学期刊《自然》近日刊发一项古生物研究新成果,我国科研人员在陕西省南部距今约5.2亿年的寒武纪早期地层中,发掘出32件微型管状壳体化石,其年代可追溯至寒武纪早期,推测为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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