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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富民活水《生金 浙》江“玩水经济”催热夏日消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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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富民活水《生金 浙》江“玩水经济”催热夏日消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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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陈志宏
分类好莱污

软件介绍

清凉富民活水《生金 浙》江“玩水经济”催热夏日消费生态

盛夏时节,烈日炙烤大地,亲水消暑成为众多游客出行的首选方式。近期,依托得天独厚的山水自然禀赋,浙江各地漂流、溯溪及各类水上娱乐项目人气持续攀升。这股蓬勃兴起的"清凉经济",不仅点燃了文旅市场的消费热情,更为群众增收开辟了新路径,生动勾勒出一幅从"避暑富民"迈向"活水增值"的全域共富画卷。

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动能

"实在太畅快了!"清晨时分,湖州市安吉县章村镇的一处漂流景点便已热闹非凡。游客们穿戴好救生衣,乘着皮筏顺流疾驰,激起的浪花四溅,山谷中回荡着阵阵欢笑与尖叫。

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之地,安吉境内山林葱郁、水系纵横,生态家底极为丰厚。过去,受制于群山阻隔、产业形态单一,当地居民大多依赖外出务工或贩卖农产品维持生计。随着文旅新业态不断向乡村延伸,该县的河湖溪流、山涧幽谷被充分盘活,转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宝贵资产。

据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开发科工作人员王思艺透露,目前安吉县已拥有79个涉水游乐项目,2025年接待游客总量突破千万大关。庞大的客流直接拉动了各景区门票销售、餐饮服务以及户外水上装备的销售额显著攀升。

在安吉,从上墅乡刘家塘村蜿蜒延伸至报福镇的统里村、景溪村、深溪村,再到章村镇的长潭村、河垓村与章里村,沿线分布着超过上百个大大小小的水上用品零售点——水枪、水瓢、手机防水袋成了游客争相抢购的热门单品,而泳衣泳裤、防晒口罩、速干浴巾等配套商品同样销量喜人。

火爆的"玩水经济"也为当地村民创造了"足不出户的就业机会"。不少乡民在路边支起摊位售卖水上装备和地道小吃,还有部分村民进入景区担任筏工、安全监督员或售票员,实现了家门口稳定增收。"每年夏天都能在家附近上班,薪资待遇不错,来回也方便,特别称心。"报福镇村民李苗军如是说。

潺潺流水不仅送来了凉爽,更为夏日消费注入了勃勃生机。安吉乡野间的餐馆里,来自上海、杭州、苏州等大都市的食客接踵而至。景区周边的酒店和民宿更是供不应求,被青山绿水与清凉氛围所吸引,众多游客选择在此小住两三日,沉浸式体验山野意趣。为了进一步盘活文旅资源、延伸消费链条,该县多家民宿主动与漂流、戏水项目进行联动,打造出"游玩+餐饮+住宿"一体化运营的文旅消费循环体系。

多元业态重塑亲水体验

有业内专家分析指出,过去游客挑选玩水项目时,往往更关注"是否惊险刺激"。然而如今,大众的出游观念已悄然转变,旅途"是否劳累""适合全家共同参与吗""能否轻松饱览风光"等因素逐渐成为出行的核心考量。

踏入瑞安市芳庄乡的深山腹地,一阵沁人心脾的凉意扑面而来。当地的漂流景区内人声鼎沸,等候长廊两侧新安装的喷雾系统不断吐纳着细密水雾;不远处刚落成的木屋咖啡馆里,游客们手持冰镇饮品,倚窗而坐,尽情享受山林间的慢节奏生活。"唯有年年升级业态、完善配套设施,才能留住回头客、赢得良好口碑。"该景区总经理宋子丽介绍,明年计划进一步延长漂流航道,并增设配备空调的封闭式休息区,以全面提升游玩环境和品质体验。

消费需求的转变,正倒逼"玩水经济"不断转型升级。许多地区纷纷推出差异化、多元化的亲水玩法,力求做到"各年龄段皆宜、各有所乐"。例如,部分景区面向户外运动爱好者推出溯溪、滑瀑、跳潭等组合项目,号称水上"七项全能";针对亲子家庭和休闲度假人群,则打造水流平缓的"舒缓漂流",让游客可随波漂浮、悠然赏景。一些城市还在休闲广场、古街巷陌修建了露天戏水池、水街夜市,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嬉水空间。

这无疑是文旅消费从"贩卖风景"到"贩卖体验"转型的一个生动缩影。据业内人士介绍,传统水上项目往往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多为短暂打卡性质,游客单次停留时间平均仅约一小时;而今,丰富多彩的亲水活动将游客停留时长拉长至四五个小时,随之而来的二次消费和关联消费也水涨船高。

与此同时,"玩水经济"的疆域正逐渐超越山林溪谷,向城市街区、古镇巷道延伸,实现全域场景的全新焕活。在桐乡濮院时尚古镇,一条特色水街成为游客纳凉消暑的理想去处。人们既能在水中踏浪嬉闹、躲避暑气,也可以坐在岸边茶室细细品茗或啜饮咖啡。此外,该景区还推出了互动水乐园、摩登踏水舞、水上KTV等创意玩法,构建起"一站式"的亲水休闲场景。

如今,奔涌不息的"活水"正持续点燃夏日文旅热潮,在绿水青山与街巷阡陌之间,谱写着高质量发展的崭新篇章。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音数协:上半年游戏产业规模增幅明显,AI(技术全面)渗透

7月30日,上海传来消息,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一副理事长、游戏工委主任委员张毅君,于当日正式揭晓了《2026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这份备受瞩目的报告,在业界引发广泛关注。

张毅君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游戏产业呈现出显著的扩张势头,尤其以客户端游戏和出海领域表现最为抢眼。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至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不仅有效降低了成本、提升了效率,更在研发模式和玩法体验上带来了深刻变革。

据这份报告披露的数据,今年1至6月期间,中国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已达到188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高达12.17%。截至6月底,我国游戏用户总数已攀升至6.84亿,较去年同期实现了0.82%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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