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练三伏”怎么练?专家:要(讲究方法,不能盲)目
7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北京举办了一场以“三伏天的中医养生”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聚焦健康中国框架下的中医药促进举措。会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主任医师兼治未病科主任刘洋就三伏天运动养生提出了专业见解。他明确指出,这一时节进行锻炼是可行的,但必须讲究科学方法,避免盲目行动。
刘洋阐述道,中医理论素有“动则生阳”之说,适量运动有助于气血流通与阳气升发。三伏时节,人体阳气外浮于体表,新陈代谢趋于旺盛,此时借力于自然气候,适度活动可助体内寒湿之气顺势排出,这正是“夏练三伏”的深层意蕴。然而,他同时提醒,暑热之气与心相应,若运动过量导致大汗淋漓,则可能损伤心阳,耗竭心阴,继而引发心慌、头晕、乏力乃至过度出汗等不适症状,此时应立即中止锻炼。基于此,刘洋提出了三伏天锻炼的核心原则:“避暑不避动,微汗不淋漓,选时择地练”。
为实现这一目标,刘洋给出了三条具体操作指引。首先,在时间选择上,应规避正午高温时段,优先考虑清晨六至八时或晚间六时之后,此时气温相对宜人,阳气亦趋于平和。其次,场地方面,宜挑选阴凉且通风之处,如公园凉亭、树荫之下,或具备良好空气流通的室内空间。最后,关于运动强度,则以身体微微出汗为最佳尺度,切忌追求大汗淋漓;一旦出现胸闷气短或出汗过多的征兆,务必即刻停下歇息,以防过度消耗。
海南出台“十五五”卫生健康规划:2030(年建成高水平国际健康)岛
中新网海口7月17日电(记者 张茜翼)借助脑机接口为认知障碍患者开展记忆训练、让具身智能机器人成为精准外科手术中的“黄金搭档”、依托人工智能医学大模型大幅提升远程诊疗的效能……这些充满未来感的医疗图景,即将在海南落地成真。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十五五”卫生健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海南2030年的阶段性目标是基本建成高水平国际健康岛。围绕这一目标,海南正从顶层设计出发,系统布局卫生健康事业的重点任务与发展路径。
在科研创新方面,《规划》提出将大力推动“人工智能+科研”的融合应用,探索脑机接口在脊髓损伤后的运动功能重建、认知障碍患者的记忆修复等典型临床场景中的实际运用。与此同时,具身智能的落地场景也将持续拓宽,包括应用于精准外科手术的机器人系统、助力患者康复的智能辅助设备,以及实现院内物资自动配送的无人运输机器人等,旨在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与质量。
在健康产业布局上,《规划》强调,海南将加速落地一批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地特色的标志性项目,重点覆盖运动康复、医学美容、中医养生、健康管理、国际化高端诊疗、前沿生物医药转化及康养旅游综合体等领域,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高地。同时,将以三亚海棠湾、陵水南平、万宁兴隆等区域为核心载体,打造功能互补、定位鲜明、业态完善的康养产业集群。
数字健康经济也将驶入发展“快车道”。《规划》明确,海南将推动人工智能医学大模型广泛渗透远程诊疗、影像分析、病理判断、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及便民医疗等多个环节。此外,还将探索建立医疗健康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规范与技术保障体系,加快推动三医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间、数字疗法、算力基础设施、数据资产运营和数据标注等新兴业态发展,助力数字健康产业形成创新集聚效应。
在推动卫生健康高水平开放方面,《规划》部署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做优做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品牌,推进国际医院评审认证工作,并建立与国际医疗保险结算体系的有效衔接机制;积极落实外商独资医院以及外资在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
“十五五”期间,海南还将引进一批高水平外资医疗机构,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医院管理运营机制,并建设全球医生会诊平台及国际远程医疗中心。与此同时,海南将深化与港澳台的联动协作,计划成立“琼港医疗旅游联盟”,联动香港保险机构共同开发跨境健康保险产品,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在远程医学、中医药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与产业投资。
面向更广阔的国际舞台,《规划》提出,海南将稳步扩大国际卫生港建设覆盖面,健全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多边、双边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全健康海南示范项目等方面的学术研究、疫苗研发及医疗技术合作,着力打造面向东南亚及全球热带国家的疾控合作新高地。
从南海之滨的先行探索,到面向全球的开放协作,海南正以“十五五”规划为蓝图,加快构建一个开放包容、智能高效、水平一流的卫生健康新格局。(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夏练三伏”怎么练?专家:要(讲究方法,不能盲)目7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北京举办了一场以“三伏天的中医养生”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聚焦健康中国框架下的中医药促进举措。会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主任医师兼治未病科主任刘洋就三伏天运动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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