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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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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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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蔡嘉山
分类http: www.5173.com

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创新药在华首《发 》针对 “秒睡”罕见病

中新社广州七月二十三日电(记者蔡敏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经优先审评审批通道,正式批准创新一类药物奥普雷顿片上市。此款药物系国内首度获准应用于治疗1型发作性睡病的食欲素受体激动剂,适应对象涵盖年满十六岁的青少年群体及成人1型发作性睡病患者。该药物的问世,为相关患者群体增添了新的治疗路径。

发作性睡病属于一种慢性且极为少见的神经系统疾患,依据病理特征可细分为1型和2型两类亚型。此罕见病症最突出的临床表现,在于患者面临难以克制的嗜睡冲动——无论置身于交谈、进餐还是其他日常情境中,都可能骤然陷入短暂睡眠状态。这是一种全天候的睡眠调节紊乱,且1型患者往往还会在无预警情况下遭遇猝倒发作,其根本诱因在于下丘脑区域负责平衡睡眠与觉醒信号的食欲素神经元发生退化,进而导致睡眠-觉醒周期的稳定性遭受破坏。

除了典型的日间过度思睡,患者还可能经历反复出现的猝倒现象——即在情绪剧烈起伏时,肌肉张力会突然丧失;夜间睡眠则常呈破碎化趋势,伴随睡眠麻痹或入睡前幻觉等困扰;随着病程演进,注意力涣散及认知机能减退亦可能持续显现。值得一提的是,发作性睡病已被收录于我国《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之中。然而,尽管其被界定为罕见病,但由于公众对这一疾病的认知仍显不足,加之临床诊断工具受限,患者从初次出现症状直至获得明确诊断,平均需要跨越十年以上的漫长时间。

使用说明

“喜羊羊”新作陷镜头争议,少儿动画创作须把《握表》达边界

中新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刘越)一只羊也能引发“擦边”争议?近日,《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破界山海诀》甫一上线,便因多个引发热议的镜头,将这个陪伴数代人成长的国产动画IP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回望“喜羊羊”系列,从2005年首播至今已逾二十年,青青草原上狼羊之间斗智斗勇的妙趣故事,承载了无数“90后”“00后”的童年回忆。然而,新作中反复出现的画面,却让不少观众的童年滤镜出现了裂痕。

争议的核心焦点落在了美羊羊身上。在观众的记忆中,美羊羊通体雪白,头扎蝴蝶结、颈系粉围巾,一副天真烂漫的模样;她善良聪慧、手巧心细,是草原上备受喜爱的小羊。可在新一季剧情中,身着粉色连衣裙的美羊羊,面对高空坠落、激战交锋等命悬一线的场景,非但没有优先考虑避险求生,反而流露出娇羞神态,下意识地用手遮掩裙摆。更令观众侧目的是,剧集反复采用自下而上的仰拍机位对准裙底区域,甚至还出现了沸羊羊操控金币自美羊羊裙下穿过的特写镜头设计。

不少网友直言,战斗情境中第一反应竟是担心走光,这与人物的基本行为逻辑背道而驰,也削弱了近年来“喜羊羊”续作中美羊羊逐步展现出的勇敢与独立形象。也有声音指出,动画行业早已普遍采用“反重力裙摆”技术——即通过设定让裙摆在倒立或腾空状态下依然能自然遮盖身体,若仅为规避走光,制作方有大量合理且巧妙的手段可供选择,实在不必刻意设计捂裙动作,再辅以颇具暗示意味的仰拍画面。

“如今连羊也要走擦边路线了吗?这未免太过离谱。”
“穿裙子本身没有问题,但为何要画出捂裙子的动作,还要配上那样的神情,究竟想传达什么?”
“这毕竟是动画,走不走光不过是制作组几笔就能解决的小事,画条反重力裙也没什么难度吧?”
“还记得最初角色根本不需要穿衣。羞耻感本就是人为建构的。”

与此同时,另一派观众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番争议存在过度解读之嫌。美羊羊的原始人设便是爱漂亮、注重仪态的小羊,遇险时下意识护裙合乎角色性格逻辑。还有人强调,这些镜头不过是转瞬即逝的画面,观众应将注意力放在主线剧情和精彩打斗上,不必揪住细枝末节无限放大。更有观点认为,捂裙动作意在传递保护隐私的意识,对于低龄受众而言,恰恰需要适度的自我保护示范。

“别过度解读了,何必揪着一闪而过的片段不放。”
“真正热爱‘喜灰’的粉丝只关心剧情和打斗场面,谁会在意一只小羊的裙子呢?”
“美羊羊本来就是爱美、优雅、可爱的小女孩啊。”
“要是裙子直接飞起来,让小朋友看到了,影响岂不是更不好?”

这场争论,暴露出少儿向动画在受众日益分化的时代所面临的创作窘境。《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拥有多元的观众群体,其根基在于低龄儿童,同时也凝聚了大量伴随动画一同成长的成年粉丝。孩童往往更关注剧情主线,对镜头角度和肢体细节不甚敏感;而成年观众则会以成熟的目光审视画面,捕捉镜头语言中可能潜藏的暗示——两套评判体系难以完全兼容。

但无论受众如何细分化,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创作,其底线不容模糊。服饰本身并无对错可言,裙子完全可以成为角色展现个性的方式——红太狼同样常年着裙装,却极少引发类似的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创作者如何搭配镜头、动作与情境。在紧张的战斗叙事中,角色的行为理应服务于危机环境,若反复插入防走光的肢体动作,叙事逻辑自然会产生断裂感。

记者留意到,在此前的创作中,对美羊羊、暖羊羊身体曲线等镜头的角度处理,也曾引发过观众讨论。动画本具有构建世界观的无限可能,制作团队对画面表现拥有完全的主动权——是否采用仰拍、裙摆如何设计、道具的移动轨迹怎样规划,皆是主动选择,绝非不可控的“意外”。诸多能够规避争议的表现手法被弃之不用,反而放大了容易引人遐想的画面细节,难免令部分观众心生不适。

与此同时,舆论讨论亦需警惕矫枉过正。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涉及性别特征的画面一律贴上敏感标签;另一方面,也不能以“只是动画、何必较真”来搪塞观众合理的观感诉求。观众发出的质疑,本质上是对这个国民IP的深切期许——大家希望陪伴自己童年的经典作品,能够始终守住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底线。

角色可以爱美,可以拥有多元的服饰风格,但美感塑造不应建立在带有凝视感的镜头语言之上;女性角色可以拥有细腻丰富的性格特质,但不该通过弱化行动力、增添扭捏的动作姿态来完成刻画。优质的少儿动画,既要塑造鲜活立体的角色形象,也要在镜头表达上保持恰如其分的克制与得体。

此番争议,不妨视作观众与创作者之间一次珍贵的对话契机。对于《喜羊羊与灰太狼》这一坐拥庞大粉丝基础的IP而言,更应珍惜大众长期以来的厚爱与信任。倾听不同群体的声音,审慎调整画面设计,或许正是化解分歧最为直接的路径。期待这棵国产动画“常青树”能够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既保留创作的自由空间,又守住面向儿童的创作初心,让青青草原的故事,始终与观众的期待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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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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