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阿嚏{!阿嚏!谁来救救“过}敏星人”?
眼睛瘙痒难忍、喷嚏接连不断、鼻塞如同灌了水泥、全身红疹此起彼伏——这些恼人的过敏症状不分季节、不论场合纷至沓来,许多人抱着“咬咬牙撑过去”的心态,却不料被拖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放眼全球,约有三成至四成半的人口正被过敏性疾病所困扰,中国过敏人群的规模同样不可小觑。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过敏者与日俱增?是否存在一款“包治百病”的抗过敏神药?我们又该以何种策略彻底摆脱过敏的“泥沼”?日前,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治医师李彬在接受采访时,围绕这些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进行了系统解答。
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推动了过敏性疾病的高发态势。现代人长期蜗居于都市“钢筋水泥”之中,呼吸道黏膜屏障因此受损,气道及鼻腔黏膜的通透性明显上升;久坐不动、熬夜成习等不良生活方式,再加上室内密闭生活时间大幅延长,空调长时间运转、空气流通受阻,使得原本正常的免疫系统被“过度激活”,变得异常敏感。与此同时,人们的膳食结构也悄然发生变迁——精加工食品、防腐剂、各类添加剂的摄入与日俱增,全身过敏易感水平随之水涨船高。童年阶段接触微生物、泥土等自然元素的机会愈发稀少,免疫系统缺少“实战锻炼”,调节性T细胞发育不够健全,这亦令体质逐渐滑向过敏倾向。
在山东省立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及呼吸慢病亚专科门诊中,常见过敏性疾病涵盖如下几种类型:过敏性鼻炎表现为反复发作的喷嚏、清涕流淌、鼻塞鼻痒,每逢春季花粉弥漫、杨柳飞絮时节,众多患者还常合并过敏性结膜炎,此病是诱发哮喘最关键的前驱疾患。过敏性哮喘及咳嗽变异性哮喘,则以干咳为主、夜间或凌晨症状加剧,遭冷空气或油烟刺激时咳喘显著加重,临床上极易被误诊为支气管炎或咽炎,实则属于呼吸科重点盯防的过敏范畴。特应性皮炎与慢性荨麻疹亦不在少数,患者往往经历反复瘙痒、红斑、风团以及湿疹样皮疹,部分与尘螨、特定食物或接触性过敏原密切相关;花粉症、食物过敏、药物过敏等情形同样不能掉以轻心。
尽管过敏性疾病多发且常见,但公众对其认知仍存在诸多盲区。误区一:过度清洁被视为过敏“祸首”。事实上,过度讲究卫生、频繁使用消毒产品,确实会抬高过敏易感风险——例如家中全天候喷洒消毒剂、反复对手部进行灭菌处理、长期隔绝泥土与花草等自然接触,但这些仅仅是过敏发生的诱因之一,真正的“元凶”始终是各类过敏原本身。误区二:氯雷他定被奉为“万能”抗过敏药。真相是,氯雷他定属于第二代抗组胺药物,只适用于缓解打喷嚏、瘙痒、皮疹等过敏症状的对症处理,长期使用还可能出现耐药、嗜睡、口干等不良反应。误区三:过敏“忍忍就过去了”的想法大错特错。过敏绝非无关痛痒的“小毛病”,它可能诱发过敏性哮喘、鼻窦炎、鼻息肉,而哮喘反复发作将导致气道不可逆损伤;儿童食物过敏若延误诊治,会直接影响睡眠与营养摄入;严重过敏者在接触过敏原后,甚至可能发生心律失常、休克乃至死亡。误区四:将感冒久治不愈归咎于体质虚弱,却忽略了两周以上反复喷嚏、清涕不断,或夜间凌晨刺激性干咳为主的情况,此时应排查咳嗽变异性哮喘,可通过血清IgE检测、呼出气一氧化氮测定等检查手段予以鉴别。误区五:认为脱敏治疗适合所有患者。实际上,脱敏治疗具有严格的适应证范围,仅适用于致敏原明确且可控的患者,如尘螨过敏、花粉过敏等;无论采用皮下注射还是舌下含服方式,对于顽固且难以根治的过敏性疾病,不妨尝试“缓兵之计”以控制病情。
在居家防护方面,应做好防螨除螨功课,每1至2周便以55℃以上的热水烫洗床上用品,同时尽量减少地毯、毛绒玩具、布艺家具的购置;室内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0%至55%之间,并注意霉菌清理与宠物管理,卫生间、阳台等易潮湿区域需及时除湿。外出时佩戴好口罩与护目镜,归家后立即洗脸、冲洗鼻腔并更换外套。饮食层面,应严格规避已知的致敏食物;若未明确食物过敏,则须保持营养均衡,少吃高添加剂及深度加工食品。鼻用糖皮质激素喷剂与鼻用抗组胺喷剂是临床上一线治疗过敏性鼻炎的基础用药,可遵医嘱配合口服抗组胺制剂;哮喘患者需长期按需维持吸入药物,荨麻疹或皮肤过敏者则口服抗组胺药。一旦因食用特殊食物或蚊虫叮咬诱发重症过敏,有条件者应尽快肌注肾上腺素,切忌仅靠自行服用抗过敏药消极等待。与其终日惶恐、过度忧心,不如科学防范、规范施治,方能真正走出过敏的困境。
食用油开封超2个月易变质?医生提(醒:)别让“健康油”变“隐患油”
中新网成都7月24日电(何美锟)日常烹饪中,食用油堪称不可或缺的基石,然而其“保质期限”却往往被大众所忽视。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时习惯于仔细查看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但在开启使用之后,却常将大桶油品随意搁置于灶台一侧,常常数月方才见底。近日,四川省人民医院临床营养科主治医师宋怡接受采访时警示,看似澄澈透亮的油液,若开封后长期存放,极易发生氧化变质,而长期摄入这类劣变油脂,将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宋怡提醒,食用油一旦开封,最好能在两个月内彻底用完。她指出:“不少家庭青睐购买大容量油桶,但由于消耗速度缓慢,一桶油往往可以存放半年有余,这其中蕴含的变质风险不容低估。”为此,她建议那些用油量较少的家庭,不妨优先选择小规格包装,以缩短储存周期,从而有效降低油脂酸败的概率。
那么,普通市民又该如何审视自家厨房中的食用油是否已悄然变质?宋怡表示,通过观察油体色泽与嗅辨气味,即可做出初步判断。
据宋怡介绍,正常状态下的食用油应呈现清亮透明的质感。她补充道:“一旦发现油体变得浑浊不清,或油壶内出现不明沉淀物、黑色斑点,乃至有微小虫类滋生,便需警惕变质可能已然发生。”
此外,气味也是不可忽视的鉴别线索。若油品散发出俗称的“哈喇味”,或带有酸腐气息、苦涩味道,则大概率表明油脂已进入酸败阶段,不宜再行食用。
“油脂在脂肪酸败的过程中,不仅营养成分大幅流失,还会生成若干致癌性物质。长期接触这些有害成分,将显著提升多种癌症及慢性疾病的罹患风险。”宋怡强调,若短时间内大量摄入变质油脂,还可能直接刺激胃肠道,诱发恶心、呕吐、腹部绞痛、腹泻等急性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适,应立即前往医院接受诊治。
实际上,日常生活中许多看似便捷的储油习惯,正悄然加速食用油品质的劣变进程。
宋怡指出,不少人为了取用方便,会将大桶油分装至小型油壶中,但若这些分装容器缺乏定时清洁,反复使用过程中极易滋生大量细菌,从而推高食用油变质风险。对此,她特别提醒:“用于分装的小油壶,务必做到定期彻底清洗。”
与此同时,将油品随意摆放在灶台边缘,同样是常见的加速变质误区。宋怡解释,灶台周边长期处于高温环境,而高温恰恰会大大加快油脂的酸败反应速度。基于此,她建议:“食用油应尽量储存在避光、阴凉的场所,远离高温干扰,以保障油品品质的稳定。”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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