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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急《救 这个常》见错误不要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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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急《救 这个常》见错误不要再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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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刘淑映
分类撸网站

软件介绍

溺水急《救 这个常》见错误不要再犯了

嬉水消暑、骤雨积水,均可能潜藏致命危机,溺水便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风险。伴随盛夏高温与汛期水量增大,溺水事件的发生频率显著攀升。

为有效遏制溺水悲剧的频发,公众亟需强化急救素养,系统掌握科学规范的溺水急救方法,在紧急关头做到冷静应对、精准施救。那么,面对溺水者,我们究竟该如何正确采取行动?首先,有必要厘清“溺水”的基本概念。

从医学角度看,溺水是指因液体进入气道而引发呼吸障碍的病理过程,可细分为非致命性淹溺与致命性淹溺两类。若淹溺者被成功救起、呼吸得以恢复,则被界定为非致命性淹溺;反之,若因淹溺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则属于致命性淹溺。简言之,界定标准在于是否发生死亡——存活即非致命,死亡即为致命。

美国野外医学会对此作出进一步阐释:“当人体气道完全没入液面之下(即淹没状态),或水花溅至面部(即浸湿状态)时,均可引起呼吸功能受损。然而,若将淹没与浸湿统摄于同一概念框架内,则易与大量针对冷水浸泡的救援与生存研究相混淆——后者更侧重于低体温症的应对,而非溺水本身。”通俗而言,人体完全沉入水中方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溺水;仅身体浸于水中、面部保持于水面之上,虽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呼吸障碍,却不能与溺水划等号。

溺水发生初期,人体会本能地屏住呼吸,此阶段内溺水者不断将水吞咽入胃。随着屏气时间的延续,机体逐渐陷入缺氧状态。此时,反射性喉痉挛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水分进入肺部,但呼吸需求终将压倒一切,水仍会被吸入气道深处。研究显示,多数成年溺水者肺内液体量约为150毫升,这一容量(相当于每公斤体重2.2毫升)足以诱发严重的全身性缺氧反应。

不论肺内积水多少,亦不论吸入的是海水抑或淡水,在临床视角下,诸类情形并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共同病理基础均为缺氧。因此,若能及时逆转缺氧状态,便有望阻止心搏骤停的演进。不少溺水者在心跳停止前,会因低氧血症出现明显的心动过缓,此时通过有效通气纠正缺氧,对于挽救生命具有决定性意义。

当前,关于溺水的权威指导主要源自美国野外医学会及国内专家共识类文件,下文将据此梳理各项指南中的救治精要。溺水急救可划分为水下复苏与水上复苏两大环节,后者亦常被称为初期复苏。

溺水造成的主要生理损伤源于缺氧,故快速逆转缺氧是复苏工作的核心靶点。水中复苏即指在水环境中为溺水者实施通气支持,但胸外按压则不适用于水下操作——在水中,施救者与被救者均难以完成有效按压,故此类尝试应坚决杜绝。仅当施救者经过充分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及装备保障,能够在水下安全高效地执行通气操作时,才可考虑实施水下通气。

谈及水上复苏,许多人脑海中首先浮现的往往是“控水”这一概念。然而,对溺水者施以倒挂、拍背、按压腹部等控水手段的做法,实为不妥之举。

水上复苏应遵循心肺复苏与气道优先的双重原则。在初期复苏阶段,若忽视气道管理,持续缺氧将大大降低患者存活几率;此外,不当的人工呼吸手法可能延误救治时机,并诱发胃胀气、增加肺部误吸风险。因此,施救者应将焦点置于建立并维持畅通气道之上,同时尽量给予最高浓度的氧气,若有条件,可借助机械设备辅助患者呼吸。

对于非专业施救人员而言,若未经培训、无法或不愿实施人工呼吸,单纯的胸外按压仍不失为值得推荐的替代选择。但需特别强调,在溺水复苏中,仅靠胸外按压可能不足以挽救患者生命——这一策略仅适用于未具备专业技能的普通施救者。而专业救援人员则应优先处理气道、呼吸及正压通气:先检查溺水者意识与呼吸状态,使其平卧于坚硬地面,采取仰头抬颏法确保气道畅通,随后实施5次人工呼吸,继以30次胸外按压,再行2次人工呼吸,如此循环交替推进。

鉴于氧气在缺氧救治中的关键作用,即便在缺乏专业设备的条件下,若能获取任何形式的供氧装置,如便携式氧气瓶或氧气袋等,对患者生存均具有重大意义。复苏过程中,建议自始至终以最高浓度供氧。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虽为临床常见救治设备,但需明确:虽然缺氧是溺水者死亡的主因,长时间低氧血症亦可能引发心脏损伤,且溺水者心律变化常由心动过速逐步过渡至心动过缓乃至停搏,然而室颤在溺水人群中的发生率不足10%。因此,AED的应用应置于人工呼吸与胸外按压之后,前两者才是溺水急救的首选策略。

关于腹部冲击法,即所谓的控水法,无论在2014、2019还是2024年版的美国野外医学会指南中,均未被推荐用于溺水救援。海姆立克博士本人亦曾一度倡导在溺水者中推行该法,其初衷是认为必须先从气道清除吸入水分方能保证有效通气。诚然,少量水吸入肺部可能引发肺不张等并发症,但在急救现场,真正亟待解决的通常是水阻塞气道所致的缺氧问题。此时贸然使用腹部冲击法,反而可能延误通气时机、延长缺氧时间。

因此,在溺水复苏过程中,应通过规范吸引技术清除上气道内水分及呕吐物,而非依赖腹部冲击法。此外,复温同样不容忽视——溺水多伴随重度体温流失,这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存率与神经系统恢复质量。然而现实操作中,复温往往被施救者忽略。

文末附上国内外主流指南对溺水急救措施的推荐汇总表,供读者学习对照。至此,溺水基础知识及核心急救技术已悉数呈现。相信各位已清晰认识到,面对溺水者时施救的正确路径,同时也应意识到,民间流传的控水法并未获得医学界认可。溺水救治的第一要义,始终是畅通气道、保障氧气供给。一言以蔽之:在水中有能力时给予通气支持,在岸上则遵循气道通畅、人工呼吸、胸外按压的A-B-C顺序稳步推进;若条件受限,切勿将宝贵时间耗费在寻找除颤器或清除分泌物等次要环节上,更不可迷信所谓控水法。永远铭记——复温对于溺水者同样至关重要。

功能特点

《别等胰岛“累坏”才后悔 这份控糖行动指南》请收好

许多人误以为糖尿病是中老年人的“专利”,然而,现实却给了我们一记响亮的警钟——如今,糖尿病高危人群的筛查门槛已经大幅下调,从原来的40岁直接提前到了35岁。不少正值青壮年的上班族,在例行体检中意外发现血糖亮起红灯。那么,为什么35岁会成为控糖的关键节点?长期伏案不动又为何会让血糖悄然攀升?

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糖尿病离年轻人很远,但最新的医学指南彻底颠覆了这一认知。无论是美国的糖尿病权威机构,还是我国刚发布的《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2024版)》,都不约而同地将高危人群的筛查年龄线从40岁拉低至35岁。这一变化背后,隐藏着三个不容忽视的身体真相。

首先,人体的肌肉量从30岁起便以每年约1%的速度悄然流失。肌肉,这个被称作“天然降糖器官”的组织,恰恰是消耗血糖的主力军。当肌肉日渐减少,身体处理糖分的能力也随之减弱,胰岛不得不超负荷运转,长此以往,负担愈发沉重。

其次,步入35岁后,身体的代谢代偿能力明显走上下坡路,胰岛β细胞所承受的压力急剧攀升。更令人警惕的是,长期处于轻微高血糖状态会形成一种“代谢记忆”——即便日后血糖水平回归正常,早年高血糖对血管和脏器造成的隐性损伤,依然会如影随形,持续发酵。

第三,现代生活方式堪称血糖升高的“助推器”。35岁左右的中青年群体,绝大多数是办公室里的“久坐族”,日均静坐时间轻松超过8小时。这种静态生活模式极易诱发胰岛素敏感性下降,成为血糖超标的罪魁祸首。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你尚未跨过35岁的门槛,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标准,也应将定期血糖检测提上日程:体型肥胖超重(男性腰围≥90厘米,女性≥85厘米);直系亲属中有糖尿病患者,或孕期出现过血糖异常、分娩过4公斤以上巨大儿;长期久坐、缺乏户外锻炼,且酷爱含糖饮料和高糖点心;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或动脉硬化;女性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颈部或腋下出现黑棘皮征,或长期服用激素类药物。

说到久坐,很多人不解:坐着不动,怎么就会让血糖失控呢?其实道理并不复杂。当肌肉收缩时,体内的葡萄糖转运通道会被激活,血液中的糖分得以被运进肌肉消耗掉。可一旦长期静坐,肌肉全程处于“休眠”状态,转运通道随之关闭,糖分只能滞留在血液中,血糖自然水涨船高。

不过,久坐带来的伤害也分轻重。偶尔一个下午的连续静坐,仅仅引发暂时性的血糖升高,这属于可逆的功能性损伤。此时只要起身走动两分钟,或做上几组深蹲,血糖便能明显回落。然而,若将久坐变成日复一日的习惯,胰腺功能将被不断透支,胰岛β细胞一旦发生永久性损伤,演变为真正的2型糖尿病,由此引发的眼底病变、肾脏损伤等器质性病变便难以复原,患者将不得不终身与血糖管理为伴。

久坐的危害远不止于血糖。从代谢层面看,它催生腹型肥胖和血脂紊乱,诱发代谢综合征;从心脑血管角度说,它减缓下肢血流、抬高血栓风险,加速动脉硬化,增加高血压、冠心病和脑卒中的患病几率;对骨骼肌肉系统而言,久坐还会导致臀肌无力、腰膝代偿性劳损、颈腰椎病变,甚至提前引骨质疏松。

面对这些隐患,专家给出了一剂“解药”——伤害虽在,但可逆转,关键在于打破“连续久坐”的魔咒。首当其冲的原则是:每坐30分钟,务必活动2分钟。久坐会使肌肉代谢陷入停滞,负责运送葡萄糖的“搬运工”GLUT4活性降低,血糖随之堆积。研究证实,每隔半小时起身走动、深蹲、踮脚或靠墙站立两分钟,便能显著压低血糖峰值,改善胰岛素敏感性。工作间隙站着接电话、去茶水间溜达一圈,这些不起眼的微运动,都能发挥意想不到的效果。

其次,不妨将“站立”和“爬楼”融入日常点滴。不必专门抽时间去健身房,只需改变几个生活小习惯,就能让能量消耗悄然增加。比如,有条件的话备一张升降桌,接电话时站着、回消息时坐着,遵循“坐30分钟动2分钟”的节奏,既降糖又护腰。再如,四层以内的楼层坚决不乘电梯——这是最简单易行的有氧补偿,上下班或午休时爬爬楼梯,能有效激活臀腿肌肉,帮胰岛素“干活”。此外,缴费也别只动动手指,水电煤气账单、信用卡还款,不妨亲自跑一趟超市或营业厅,这趟“出门办事”的旅程本身就是难得的身体活动。

如果你自觉性不够,还可以给自己“制造”一些非出门不可的理由。养只宠物狗,早晚各遛一圈;没养宠物的话,就定个规矩——晚饭后下楼扔垃圾、取快递,顺便在小区快走两圈。别忘了,家务也是运动。下班回家别急着瘫进沙发,做饭、洗碗、拖地、整理房间,这些家务活能调动全身肌肉,远比坐着刷手机有益得多。

不过,专家特别提醒:“碎片化止损”针对的只是早期可逆的功能性损伤。若持续久坐已导致β细胞受损,病情发展成真正的糖尿病,那就成了“弄假成真”,不可逆转了。所以,千万别等到身体亮起红灯才想起运动。从现在起,每坐30分钟就起身活动一次,这便是对胰岛最好的呵护。

将控糖战线提前到35岁,长远来看收益可观。一方面,减轻胰腺负荷、保护胰岛功能,部分早期血糖异常人群完全可以通过生活方式干预稳住血糖,免去长期服药的困扰。另一方面,这能大幅降低心肌梗死、脑卒中、糖尿病眼底病变和糖尿病肾病等并发症的发病风险,同时规避后期慢性病并发症带来的高昂治疗成本。

35岁起,高危人群务必定期检查血糖——肥胖者、有家族史者、久坐族及代谢异常者尤其需要警惕。久坐引发的胰岛素抵抗,正是中青年血糖悄然超标的头号隐形元凶。记住三个原则:定时起身,每坐30分钟活动2分钟;拒绝懒惰,四层以内走楼梯、水电费出门交;坐站交替,接电话站着、回消息坐着,为腰椎减负。今天的“可逆损伤”,就是明天的“后悔药”。别等胰岛“累垮”了才想起运动,从下一次起身开始,给身体减减负吧。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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