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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 专家提醒》“防止病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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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 专家提醒》“防止病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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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陈健茜
分类度娘微博

软件介绍

台风、洪涝灾害发生后《 专家提醒》“防止病从口入”

北京7月15日电(周昕 刘纪)近期,中国多地遭受暴雨洪涝与台风侵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郑灿军于15日在北京提醒公众,务必严防“病从口入”,切勿饮用生水,亦应杜绝食用腐败变质、霉变或遭污染的食物。当日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小暑、大暑时令健康知识及台风、洪涝灾害下的防护要点展开阐释。

郑灿军强调,台风与洪涝灾害过后,洪水往往挟带着微生物、垃圾、粪便乃至动物尸体,一旦人体直接接触洪水或受其浸泡的区域,感染各类疾病的风险便会显著攀升。他建议,民众应只饮用经消毒处理的水、彻底煮沸的开水或瓶装水;对于腐败变质、霉变或受污染的食物,须坚决回避,尤其要警惕被洪水浸泡过的食品。瓜果蔬菜在生食前,务必使用洁净水源仔细冲洗,生熟食品的加工与储存也需严格分开,以防肠道传染病传播。

就居住环境卫生而言,郑灿军指出,洪水退去后应及时清扫家中淤泥、积水、垃圾和动物尸体,对居住环境与餐具实施消毒,并保持通风干燥,以抑制病菌滋生。他同时提醒,要检查纱门纱窗是否完好无损,也可借助蚊帐、蚊香或驱避剂等防范蚊虫叮咬;家中各类容器的积水须及时倾倒,杜绝蚊虫繁殖的可能。

此外,郑灿军进一步提示,随着暑期来临,公众出行应提前作出周密规划,密切关注天气预警;避免前往山谷、河道等危险地带,远离陌生水域或湍急水流;同时,学习并掌握科学的防汛避险知识,做好个人防护,保持通讯畅通,提前设计好应急路线,并将行程告知亲友。

功能特点

警惕短视频“偷走”脑健康( 专家:每日刷视频勿超1小时)

7月22日,世界脑健康日当天,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精神(心理)科副主任魏钦令向记者发出健康警示:倘若每日沉浸于短视频超过两小时,人脑或将遭受器质性伤害,其中最为直接的后果便是注意力水平的断崖式滑坡——中老年群体若长期重度依赖,则会加速认知功能老化,记忆力持续受损,甚至助推轻度痴呆向更严重阶段演变。魏钦令指出,时长适中、内容精炼的视频或可带来短暂放松、补充信息,但无法自控的沉浸式消费,将从神经结构、认知表现、记忆系统、情绪管理乃至睡眠节律等多元维度,持续侵蚀大脑健康,其中青少年与老年人群体所承受的风险尤为突出。

伴随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以及短视频对数字化生活的深度渗透,脑健康危机早已突破年龄界线,贯穿全生命周期:从失眠引发的脑损伤、认知能力滑坡,到青少年大脑发育受损、孤独症干预难题,再到脑卒中后的康复障碍,各类脑健康问题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健康议题。

短视频缘何令人沉迷到难以自拔?魏钦令从神经科学角度给出解释:其根本在于精准嵌合了大脑的奖励机制。多巴胺系统的失衡是成瘾形成的核心枢纽。短视频以15至60秒的高频反转和永无止境的推送模式,塑造出一种典型的“可变奖励机制”,持续促使大脑大量释放多巴胺——其分泌速率可达阅读、运动等常规愉悦活动的三至五倍之多。长此以往,大脑多巴胺受体逐渐脱敏,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事物便再也无法唤起愉悦感,进而形成“越刷越空虚,越空虚越要刷”的恶性循环。

过度刷视频所带来的最直观冲击,便是注意力的急剧退化。魏钦令形容道:“读书、听课、构思方案不到五分钟便走神,对低刺激、慢节奏的内容毫无耐受性,学习与工作的效率也随之不断下滑。”与此同时,情绪调控能力亦会受到波及,焦虑与抑郁的风险攀升。若还习惯在入睡前刷视频,更是对大脑造成双重打击——长期睡眠缺乏将加速脑组织萎缩,加重脑雾现象,并引发情绪失控。

然而,魏钦令亦提醒公众不必全盘否定短视频的价值。倘若每日使用时间能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对内容加以筛选,适度观看反而可为大脑带来正面刺激。例如,科普知识類短视频能够迅速补充常识储备;舒缓治愈型内容则有助于短暂降低压力水平;手工艺术类视频可轻度激发创造性思维;而亲友间的日常分享,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人际联结,缓解孤独情绪。

对处于大脑发育关键窗口期的10至16岁青少年,魏钦令尤为忧心。研究显示,青春期若长期沉溺短视频,两年后其言语记忆与空间注意力将明显受损。由于前额叶皮层仍在发育过程中,高频刺激将直接干扰自控能力与逻辑思维的正常成型,极易导致延迟满足能力缺失,使青少年难以静心投入长期学习任务。与此同时,睡眠与情绪的双重受损,亦将进一步波及学业表现与人格塑造。

为守护大脑健康,魏钦令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引。在时长管理方面,成年人每日娱乐性短视频总时长不宜超过60分钟,单次持续观看则不应超过15分钟;12至18岁的青少年每日上限为30分钟,且睡前1小时内应严禁刷屏;而12岁以下的儿童,则建议单次观看不超过10分钟,以免对尚在发育的大脑造成不可逆影响。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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