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用{酒精涂伤口!}这些消毒剂,很多人都用错了
盛夏时节,气温居高不下,人们衣着轻薄,肌肤大面积暴露在外,日常活动中的小磕碰在所难免,伤口流血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掌握科学的伤口处理方式显得尤为关键。不少人习惯用酒精或碘酒对伤口进行消毒,然而这种看似常规的操作,不仅具有较强的刺激性,反而可能延缓创面的愈合进程。那么,哪些情况下应当避免使用酒精?碘伏、双氧水、紫药水等常见的家庭消毒产品又该如何正确选用?伤口清理的正确步骤是什么?国家应急广播特邀应急总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孟昌,为您一一解答,厘清误区。
孟昌指出,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完整且无破损的皮肤表面,而不得用于破损伤口、较深创面或口腔黏膜等敏感区域。究其原因,酒精的强烈刺激性不单会造成伤口明显刺痛,更会不加区分地破坏新生组织,从而拖慢愈合节奏。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老年人与儿童的皮肤屏障相对薄弱,酒精更容易渗透进机体,从而诱发过敏反应或皮肤干裂。此外,酒精还能经皮肤被吸收,引起身体不适,故对这一群体而言,通常不主张将酒精用作常规消毒手段。
白酒或烈酒能否充当消毒剂?答案是否定的。白酒的主要成分虽为乙醇,但其浓度参差不齐,多数位于38%至60%区间,且可能混入多种杂质,难以达到有效杀菌浓度,故不推荐用于医疗范畴。另一方面,若酒精浓度超过75%,反而会使细菌表面的蛋白质迅速凝固,形成一层致密保护膜,阻碍酒精继续渗透,杀菌成效因此大打折扣。因此,消毒时应选用70%至75%浓度的医用酒精。
酒精的使用还需警惕喷洒风险。专家强调,酒精不可进行大面积喷洒,尤其是在夏季或密闭空间里。每次取用后应立即封闭容器,切勿让其敞口存放。由于酒精燃点偏低,遇火或受热极易燃烧,当空气中酒精蒸气浓度达到3.3%时,仅凭衣物静电、电蚊拍操作乃至有人吸烟,都可能引发爆炸事故。
在众多消毒剂中,碘伏因刺激性极小、杀菌谱范围广,可直接应用于伤口,目前被视为家庭日常处理外伤的首选方案。无论是擦伤、割伤、抓伤,还是小面积轻度烧烫伤等各类浅表破损,均可借助碘伏进行消毒。不过使用碘伏时须谨记:严禁与红药水(汞溴红)同时或先后使用,因两者相遇会生成有毒的碘化汞,腐蚀皮肤并可能导致汞中毒;亦不建议与双氧水混合,以免相互抵消消毒效果,加重局部刺激;对于大面积深度创面,则不宜自行长期使用,以防碘元素过量吸收。
双氧水,即过氧化氢,依靠氧化作用发挥杀菌功效,同时还能松动脓液及坏死组织,具有辅助清创功能。它通常适用于污染较深或存在厌氧菌风险的伤口,例如深而窄的刺伤,仅作短暂冲洗之需。孟昌特别提醒,双氧水严禁接触眼睛或深入体腔,家庭使用仅限3%的医用浓度,过高浓度会灼伤皮肤与黏膜。对于表浅的小伤口,也不建议使用双氧水,因其会破坏创面新生的肉芽组织,反令愈合进程受阻。
红药水(汞溴红溶液)与紫药水(甲紫溶液)虽具备一定杀菌能力,但效果有限且潜藏安全隐患,现已不再推荐作为常规选择。红药水务必避免用于大面积伤口、深度创伤及黏膜部位,以防汞中毒;孕妇及婴幼儿则完全禁用。紫药水则不可用于化脓性伤口,因其促使表面快速结痂,将脓液封闭在内部,导致感染向深层蔓延,反而加重病情。
孟昌进一步提示,夏日高温高湿,细菌繁殖活跃,伤口易被汗水浸渍,或受灰尘与泥土污染。若处理不及时或方式不当,轻则红肿化脓,重则可引发全身性感染,故须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若伤口较浅且周围洁净,直接涂抹碘伏即可;若伤口周边沾染污物,应先用生理盐水清洗周围区域,再以碘伏消毒;若伤口较深、出血不止,或可见发白发黄的组织、存在异物或感染隐患,则应立即赴医院寻求专业处理。
国家应急广播郑重提醒,各类消毒剂适用场景各有侧重,切勿再盲目用酒精处理破皮伤口。依据伤情选择恰当的消毒用品,规范操作外伤处置流程,方能有效保护皮肤、远离感染风险。
AR(、VR 更伤眼?专家:关键)在于“是否科学使用”
中新网广州7月22日电 (记者 蔡敏婕) 近年来,AR、VR游戏在孩子们中间流行起来,不少家长心生忧虑:“这些设备是否比手机更伤害眼睛?”甚至有人提出“戴上VR眼镜如同陷入沉浸式近视”的说法,这种观点是否科学?
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2日举办的“岭南时令与健康”发布会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主任医师刘臻臻对这一疑虑作出回应。他指出,所谓“戴上VR眼镜就像沉浸式近视”这一比喻虽然生动,却并不恰当。基于当前的医学认知,AR、VR设备本身并非诱发近视的“特殊风险因子”,核心症结仍在于使用时长、用眼方式及视觉负担。
刘臻臻解释道,此类设备能带来更加身临其境的视觉体验,孩子们往往会沉浸其中而忘记时间,眨眼频率随之下降,且视觉距离相对恒定。如果长时间不间断地使用,就可能加剧眼疲劳和干涩等视觉不适症状。
因此,关键并不在于“VR是否必然伤眼”,而在于“是否合理使用”。对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孩子,刘臻臻建议避免长时间佩戴沉浸式设备。若确实需要使用,则须严格控制时长,避免连续过久,并在每次使用后安排休息、远眺,帮助眼睛从持续性的近距离注视中舒缓恢复。
此外,若决定采用AR、VR等沉浸式设备,应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品质有保障的产品,并重视屏幕显示效果与佩戴舒适性,减少因设备性能欠缺或操作方式不当而诱发视觉不适的可能性。
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时,必须契合自身功能定位及阶梯式配置标准,将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售后服务等核心因素全面纳入评审体系,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一方面要依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压缩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则需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统筹考量配套耗材、维护保养等后续支出,科学选定评审方式,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这份编号为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深化医药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手。经与财政部协商达成一致,现将相关事项部署如下: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但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采购需求时,可豁免此规定。采购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事先取得相应配置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模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信息统计等事项,仍沿用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具体而言,集中采购工作须遵循三大核心原则:其一,管理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明晰分离、彼此制衡,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合理权限分配、多元监督落实,构建相互约束机制,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其二,坚持技术适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导向,将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关键要素纳入评审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挤出价格水分,又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供应与维保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其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快建立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组织架构层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责机制。国家级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牵头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于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且须逐台按程序获取注册证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施集采。省级集中采购方面,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其它医用设备纳入集采范畴,2026年底前须至少完成一轮集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频次。市地级集中采购方面,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着手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强化信息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将高值医用设备的采购信息上传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在实施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多项重点环节:一是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编制本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试点市地须秉持稳妥审慎、先易后难原则,报省级部门研究拟定目录并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属于省级层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采权限下放至市地级;二是确定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本单位等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中择优遴选1家专业能力突出、内控管理规范、资质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执行主体,该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采购业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定并报送采购需求,强化需求形成与实现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集采实施机构应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杜绝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须全面规范反映需求并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四是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五是健全报告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集采重大事项及年度情况报告机制,省级部门须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采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还从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实施保障、监督管理、政策解读五个维度提出要求。各地须深刻认识集采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及患者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地级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采购联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各地要督促实施机构强化内控与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置,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法制及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采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须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医用设备集采工作应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各地在部署实施过程中须稳妥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别再用{酒精涂伤口!}这些消毒剂,很多人都用错了盛夏时节,气温居高不下,人们衣着轻薄,肌肤大面积暴露在外,日常活动中的小磕碰在所难免,伤口流血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掌握科学的伤口处理方式显得尤为关键。不少人习惯用酒精或碘酒对伤口进行消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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