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三伏天晒背有{讲究 方法错了反}伤身
在炎炎夏日,三伏天晒背成为热议的健康话题。这一传统养生方式,通过在清晨7:00至9:00或午后15:00之后沐浴阳光,能有效驱散体内湿寒之气。然而,并非所有人都适合这一疗法,阴虚体质者便需格外谨慎。晒背不仅能疏通经络、补益肾气,还能促进钙质吸收、改善血液循环与睡眠质量,但实施时必须把控好时间、部位与强度等细节。
一、晒背:顺应天时的中医养生智慧
三伏时节,自然界阳气最为充沛,但同时也伴随着湿热交蒸的气候特征。按照中医理论,湿邪属阴,容易耗损人体阳气。就经络系统而言,人体有两条特别容易受寒的经脉:一条是位于后背正中的督脉,被誉为“阳脉之海”,统摄全身阳经;另一条则是膀胱经,这是一条贯穿头足、纵行全身的重要经络。
借助三伏天的强盛阳气进行晒背,能够温养督脉与膀胱经的阳气。当阳气充盈时,机体自然具备驱除外邪的能力,从而发挥祛湿散寒、通络调脏、强身防病的综合效益。此外,晒背还有助于滋补肾气、增强钙质吸收、优化血液循环并提升睡眠品质。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晒背对于冬季手脚冰凉、阳虚体弱以及寒湿较重的人群尤为适宜,堪称“冬病夏治”的典型实践。
二、三伏晒背的实操要点
时段选择上,建议在清晨7:00至9:00或下午15:00之后进行,若阳光过于强烈,可适当提前或延后。频率方面,无需每日进行,间隔一天晒一次即可获得理想效果。
晒背强度以微微出汗为度,切忌大汗淋漓。若出汗过多,伴随体温升高、四肢乏力、头晕口渴或头痛等症状,需警惕中暑风险,应立即就医处理。
晒背部位以背部中下段为主,重点关照脊柱两侧的膀胱经俞穴。督脉要穴位于第7颈椎棘突下的凹陷处。膀胱经穴位从肩胛骨下方延伸至腰部,涵盖肺俞、心俞、肝俞、脾俞、肾俞等重要腧穴。
时长把控方面,成年人每次晒背以15至30分钟为宜;老年人可适度延长,但须避免长时间暴晒,以微汗为界限;儿童皮肤较为娇嫩,应根据个体差异,将时长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三、不适宜人群及注意事项
湿热体质与阴虚体质者不宜晒背。同时,紫外线过敏人群,以及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患者和孕妇,均不建议尝试此养生法。
晒背前后应注意充分补水,可适量饮用白开水或淡盐水,但切勿空腹进行。着装宜选择浅色、轻薄且宽松的衣物。头面部需做好防晒措施,可佩戴帽子或使用遮阳伞;若背部裸露,应涂抹防晒霜以防晒伤。食用苋菜、芹菜、菠菜、柠檬、芒果等光敏性食物后,应避免强光直射。
晒背结束后,应及时更换汗湿衣物,切忌立即冲凉或直吹空调,也应避免大汗时进入过冷环境或洗冷水澡。
四、三伏晒背速查指南
最佳时段:清晨7:00至9:00或午后15:00以后。重点部位:背部中下段,以脊柱两侧膀胱经为主。推荐时长:成人15至30分钟,老年人可略延长,儿童不超过15分钟。禁忌人群:湿热、阴虚体质者,特定慢性病患者及孕产妇不宜。核心要领:微汗即止,注重防晒与补水。
四川阿坝马尔康红旗大桥垮塌灾害 《7名涉案人员被立案侦查》、2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在阿坝马尔康“11·11”红旗大桥垮塌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迅即部署,全面推动安全隐患治理、道路恢复通行以及灾害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四川省纪委监委机关联合中国电建集团公司纪委、国能大渡河水电开发公司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及失职失责问题,对28名公职人员实施了严肃的问责追责;同期,四川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7名相关人员展开立案调查。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成勘院”)原交通分院院长聂大丰等7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4名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针对红旗大桥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失职失责问题,相关部门对成勘院、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双江口公司”),以及省、州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还有阿坝州和马尔康市两级政府的28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格追责。具体处分措施包括:对四川铁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铁能电力公司”)原总经理、双江口公司原董事长唐明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对双江口公司原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李志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的处分;对铁能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双江口公司原副总经理肖晓康等2人予以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双江口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乔洪波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成勘院原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交通分院院长傅支黔等2人实施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的双重处分;对成勘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明给予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对成勘院原交通分院桥梁室主任王维进行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对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钱育锋等3人予以政务警告处分;对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原总工办副主任兼咨询部副经理李树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阿坝州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龚明等4人进行党内警告处分;其余10名相关责任人则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批评教育等形式的处理。此外,还责令阿坝州交通运输局等6个单位以及铁能电力公司等4家企业,向其上一级单位或党组织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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