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建粤港澳大(湾区·中央企业对接会)在京举行
中新网北京7月29日电 (杨宏伟) 7月27日至29日,一场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中央企业对接会在广东省隆重举行。这场盛会由一场主题论坛、三场供需洽谈以及多场地市产业对接活动构成,其核心目标在于深化广东与央企间多维度、高水平的协作,并激励央企持续深耕广东及大湾区的发展版图。
在29日上午的主题论坛上,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强调,迈入“十五五”时期,广东将充分借助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关键发展平台,全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深度协作,着力提升三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机制规则衔接以及民心相融相通的水平。他热切期盼广大央企能伴随大湾区共同成长,在基础设施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科技研发突破、产业培育壮大等领域,精心打造一批具有标杆意义的项目。同时,他特别提到要抓住APEC会议在深圳举办的宝贵机遇,推动更多务实合作落地生根,助力大湾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携手共建世界级、发展最优的湾区标杆。
主题论坛结束后,现场举行了隆重的签约仪式,多家省属国企、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就达成的合作项目正式签署协议。项目类型广泛,覆盖能源开发、大数据、交通物流、高端制造、现代农业以及批发零售等多个关键领域。此外,对接会还精心组织了系列配套活动,围绕资本合作、产业链协同、开放应用场景等议题与央企展开深入交流,部分地市更是针对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向央企进行了重点招商推介和精准对接。
假{维权 真敛财!网购外卖等成为牟利性索}赔多发场域
以恶意索赔为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伎俩,远不止于知识产权范畴。有些人通过虚构伤情、炮制伪证等手法,针对餐饮企业和电商卖家实施敲诈勒索,将本应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合法途径,异化为非法牟利的渠道。
这起案件的破获,始于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审核人员对材料的细微疑点产生的警觉。一位李姓男子在上海宝山一家餐厅就餐时,声称口中被异物划伤出血。该餐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即可获得赔付。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此人竟在上海其他城区的多家餐馆都出现过如出一辙的理赔记录——如此巧合,岂非有诈?保险公司随即向警方报案,侦查人员在深入调查后发现了更多破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钱晶指出:“理赔材料中存在着大量的重复内容,尤其是在就医记录一栏,多家医院都显示同一姓名医生,且理赔理由惊人地一致,基本上都是就餐时口腔被异物划伤出血后去医院就诊。”这些几乎如影随形的理赔事由和高度雷同的材料,揭开了李某自编自导的虚假理赔骗局的面纱。经查明,从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李某在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地跨省市流窜作案,且专挑规模较大、网上口碑较好的餐厅下手。
钱晶进一步解释说:“李某有一颗龋齿,稍微用力咬合就会导致牙龈出血。他事先准备一些小石子或陶瓷碎片,将其藏于口腔中龋齿的位置,进餐时用力咬合上下牙,硬生生将龋齿弄出血来。随后他便吐出这些碎石子、碎瓷片,佯装是从食物中吃出的异物。”李某自带这些小道具,谎称吃到异物,以口腔受伤或肠胃不适为由向商家索要赔偿。他通常只要求商家负担就医检查的费用,这恰恰是他屡次得逞的重要原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亚平分析道:“李某往往会主动与商家沟通,声称自己需要去医院就诊,只要支付相应的检查费用即可,不需要额外的补助。一般商家基于顾客在店内就餐过程中受伤的心理,希望尽快了结消费纠纷,便同意了他的方案。”
规模较大的餐饮经营者普遍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一旦有顾客在就餐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商家凭就医挂号凭证、检查单、发票和诊断报告等材料即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李某正是抓住了这一机制,料定商家定会应允其索赔诉求。然而,他提供给商家的医疗单据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办案人员揭示了他的惯用伎俩:先到正规医院挂号,主动申请CT等检查项目并缴费,但实际上并不真正做检查,只获取整套发票后,便将支付费用悉数退掉。
钱晶补充道:“他利用这些已支付的发票去向商家索赔,而检查结果则多是通过修图软件自行伪造的。得手后,他再将检查费用退回。还有一种情况是,他在几天内拿着同一家医院的检查单据,在多户商家重复上演索赔戏码。”
李某一边利用真实缴费凭证,一边用修图软件伪造检查结果,向商家索取赔偿,而这些费用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经查,他先后骗取了全国14家餐饮商家的赔偿款,总额达3.7万余元。2026年4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果说自备石子苦肉计式的索赔需付出一定“表演”成本,那么借助AI工具一键生成全套虚假材料则更为省事。有人只需动动手指,便能炮制出足以乱真的问题食品图像,进而对商家实施敲诈。
今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注意到,一名杨姓男子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连续投诉了多家餐厅,理由均是就餐后患上急性肠胃炎。更令人起疑的是,他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竟高度雷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钱文表示:“投诉工单的格式、投诉人均相同,投诉内容也如出一辙,甚至连提交的图片材料都极为接近,唯一变化的只是日期。”
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警方侦查发现,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杨某在上海杨浦区、浦东新区等地的4家餐厅就餐或购买外卖后,利用AI工具伪造问题食品图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及电子发票等材料,向商家索赔。画面中那张明显未烹熟的牛肉图片,正是杨某利用AI生成的虚假证据之一。
钱文补充道:“他为了证明自己因食用食物导致肠胃不适、呕吐,甚至会在点外卖时拍摄一张肉品照片,随后发出指令,让AI将图中的牛肉P出血丝,意图指摘商家食品的生熟程度问题。”办案人员指出,杨某提供的就医记录看似逼真,但细细分辨后,这些单据在样式、排版等细节上与医院的正规文件存在明显出入。
钱文进一步解释:“他在网上搜找到他人上传的急性肠胃炎就诊单或诊断证明,然后借助人工智能发出指令,将就诊人姓名篡改为杨某,就诊日期改为他实际就餐的日子。”
为了迫使商家就范,杨某还会在网络平台撰写差评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商家持续施压。所幸的是,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察觉异常,将线索移送警方,并提醒了相关商家,在被杨某敲诈的4家餐厅中,有2家并未支付赔偿金。经查,杨某最终敲诈得手2500元,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线下餐饮门店是牟利性职业索赔的重点发案地。与此同时,随着电商和外卖行业的蓬勃兴起,这种“隔空”交易模式也被不法分子盯上,逐渐演变为恶意索赔的高发领域。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在多家知名品牌的网上旗舰店购置服装,收货后宣称衣物藏有针头、致其手部受伤,进而向品牌方索赔。但实际上,她提交的所谓证据图片全是伪造的。
钱文指出:“她在不同品牌、不同时段购买了不同款式产品,但所谓的受伤照片居然一模一样——同一根手指的同一部位,连背景中她所穿裤子和环境都完全相同。”
办案人员透露,陈某会刻意选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下手,利用商家重视品牌声誉、忌惮负面舆论的心理,索要高达10倍的赔偿。钱文解释说:“在这个时间节点索赔,加剧了商家的压力,也因此她的索赔才能屡屡成功。她还会扬言自己是穿搭博主,将事情发布到网络上,让粉丝参与讨论,从而在网络媒体上扩大负面影响。”
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陈某从4家被害单位敲诈得款共计2.1万余元。警方将其抓获时,她正对另外两个品牌方实施敲诈,尚未得逞。2025年7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指出,网购等线上交易模式虽然带来极大便利,却也存在核验盲区:一旦有人伪造商品质量问题或人身受损等情形进行虚假索赔,商家往往难以即时核实取证,容易陷入被动境地。钱文分析道:“从发货、快递到收货的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情太多,若有人在此间伪造情况,商家根本无法立即验证,只能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留存店内视频、投诉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遇到疑似虚假索赔、恶意敲诈的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钱晶表示:“这类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餐饮商家遍布全国各地,许多人对这种诈骗手法并不了解,倾向以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偶发事件,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
检察官强调,与正常消费维权不同,牟利性职业索赔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向商家索要钱款,根本不具备维权的基本权利基础。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维权必须恪守诚信底线,任何借助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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