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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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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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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作者李志宏
分类年经的继拇6

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为什么有的(人手上青筋暴起?这些地方出现青)筋,一定要小心

日常生活中,你是否注意过这样一个细节:有些人的双手肤若凝脂、细腻光滑,而另一些人手背上的“青筋”却高高隆起,格外醒目?长期以来,互联网上流传着关于青筋的各种说法,例如“手臂青筋暴起暗示内脏存在问题”“体内气血淤堵”等,令人不禁心生忧虑,甚至怀疑自身健康早已亮起红灯。然而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青筋的显现是完全正常且健康的生理表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导致了某些人青筋格外突出?青筋出现哪些变化时才真正需要提高警惕?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谜团。

所谓“青筋”,实质上就是我们表皮之下清晰可见的静脉血管。它们承担着将全身血液送回心脏的重要职责。与动脉相比,静脉的管壁更加薄弱,位置也更贴近体表,因此更易于被肉眼辨认。为什么这些血管在皮肤之下呈现青色而非红色呢?这一现象背后,涉及光线的穿透深度、反射特性以及人类视觉感知机制的复杂互动。蓝光的穿透能力不及红光,在到达静脉所在深度时,蓝光的反射受干扰程度较小;而红光穿透力更强,多数被去氧血红蛋白吸收,反射量显著减少。正是这种反射差异,使得静脉看上去偏蓝,蓝色与微量绿色混合形成的色调,最终让人眼捕捉到青色。

视网膜色彩感知理论,即Retinex理论,进一步解释了这一现象。人眼通过比较血管区域与其周边组织反射光的比例来识别色彩,由于红光反射减少得更为显著,大脑最终将静脉解读为青色。此外,静脉的粗细和深度也起到关键作用——血管越深、越粗,这种蓝色感知就越被强化。一言以蔽之,青筋呈现青色,是光学原理与视觉系统共同协作的产物。生活中,我们不难观察到,有些人的手背和手臂上青筋清晰可辨,而另一些人则几乎难以发现任何血管的踪迹。这种个体差异,由多重因素决定。如果一个人的皮下脂肪偏少——例如体形纤瘦或长期健身者——静脉便更易被暴露,尤其当运动过后,血液循环加速,静脉内血流骤增,血管会在短时间内明显鼓胀。反之,皮下脂肪较厚的人,脂肪层仿佛一道天然屏障,令静脉难以浮出表面。年轻人的皮肤富有弹性,紧致且厚实,即使血管略为凸出也不那么显眼。但随着年岁的增长,皮肤松弛变薄,静脉失去了遮蔽,便日益清晰,这也是老年人更容易为青筋所扰的原因所在。至于哪一种状态更健康,仅凭“青筋多少”根本无法判断,必须结合全身状况综合评估。

在多数情形下,青筋浮现纯属正常生理现象,无需过分担忧。然而,有些时候,它也可能是身体发出的预警信号。仔细观察青筋的部位、形态及伴随症状,有助于我们及时识别潜在的健康隐患。如果你发现下肢的青筋异常隆起,尤其是在长时间站立或久坐之后,腿部静脉格外突出,且粗细不均,伴随着酸胀或乏力的感觉,这可能是静脉曲张的早期征兆。此时,应尽快前往血管外科就诊,排除慢性静脉疾病的可能,以免拖延日久,引发下肢水肿、溃疡甚至血栓等更严重的后果。另一种需要警惕的情况是,某侧下肢突然出现疼痛、肿胀或皮肤灼热感后,局部青筋随之浮现,且仅发生于单侧肢体——这可能是急性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警示信号。抑或,在一次突发的单侧下肢疼痛、肿胀或皮肤发热后约六个月,该侧再度出现青筋凸起,并伴随沉重感、胀痛、皮肤瘙痒、色素沉着或湿疹等症状,则需考虑慢性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部分患者甚至会在此时段出现腹部青筋隆起。凡此种种,都应尽早求诊于血管外科。不过,腹部青筋凸起的更常见诱因,是门静脉和下腔静脉这两大静脉系统受到压迫,而这多见于肝硬化、腹水或下腔静脉血栓等疾病。此外,颈部青筋若突然且持续地明显显现,可能与右心衰竭或上腔静脉综合征相关——前者通常伴有下肢水肿和呼吸困难,后者则常见上肢及颜面部肿胀。

总而言之,若发现青筋异常隆起并伴随疼痛、肿胀、皮肤变化等不适,务必及早就医检查,切勿错失治疗良机。健康的青筋往往是“低调”的,而任何“高调”的信号都值得我们格外留意。

使用说明

{一口8400个细菌?隔夜西瓜}还能吃吗

一口气吞下8400个细菌?别急着恐慌——人体肠道内栖息着上百亿微生物,这区区8400个连零头都算不上。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测试揭示:用洁净刀具切开西瓜,冷藏24小时后,每25克果肉仅检测出160个菌落;然而若使用曾处理过生肉的脏刀切瓜,同样冷藏一天,每25克竟飙升至8400个菌落。这充分说明,西瓜一经切开,切面便成为细菌的温床,新鲜食用最为稳妥;一旦存储不当,有害微生物便会迅速繁衍。掌握以下要点,便能放心享用西瓜:切瓜前务必洗净刀具与砧板,切勿与生肉工具混用;剩余瓜瓤应以保鲜膜密封后立即入冰箱,室温下停留不宜超过16小时;食用前建议切除表层1-2厘米;若发现瓜肉发酸或软化,果断丢弃,切勿吝惜。

事实上,西瓜仅是冰山一角。盛夏时节,高温与高湿联手加速了食物腐败过程,许多看似寻常的食材,若处理欠妥,便可能诱发健康隐患。因此,隔夜餐食应尽量避免,尤其以下类别需格外警惕。绿叶蔬菜在久置与反复加热中,维生素、叶绿素等养分大量流失,口感亦大打折扣,且更易变质。更重要的是,相较肉类和水果,绿叶菜本身硝酸盐含量偏高;煮熟后若搁置过久,在细菌作用下,硝酸盐便会发生还原反应,转化成亚硝酸盐。过量摄入亚硝酸盐不仅具有致癌风险,还可能引发缺氧或贫血等健康问题。

螃蟹、鱼类、虾贝等海鲜富含优质蛋白,然而一旦存放过久,便可能产生蛋白质降解产物,这些物质会刺激胃肠道黏膜,导致腹部不适,长期或过量食用还可能损伤肝脏与肾脏机能。隔夜的木耳、银耳、蘑菇等菌类食材同样不宜食用,因为泡发或储存方式不当,极易滋生致病菌,进食后往往伴随腹痛、腹泻等急性症状。至于土豆、芋头、馒头等淀粉类食物,加工后同样容易成为细菌繁衍的温床;若一餐未能吃完,最佳策略是密封后冷冻保存,待需要时提前解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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