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发现5.2亿年前(微型壳体化石 或代表已知最早)头足动物
国际权威科学期刊《自然》近日刊发一项古生物研究新成果,我国科研人员在陕西省南部距今约5.2亿年的寒武纪早期地层中,发掘出32件微型管状壳体化石,其年代可追溯至寒武纪早期,推测为迄今已知的最原始头足类生物遗存。这些化石个体极小,长度仅数毫米,却保存着一根细长的管状构造,该结构被认为具备维持浮力的功能,恰是壳类头足动物所特有的生理特征。这项发现为探索鱿鱼、章鱼以及鹦鹉螺等软体动物的演化脉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科学视角。
据论文披露,具壳头足动物的典型特征在于其壳体内部存在一系列腔室,腔内通常充满气体或液体,而一根名为“体管”的细长管道贯穿其中,通过调控腔内水体的排出或吸入来实现浮力调节。既有化石证据显示,头足类动物的起源可追溯至约5.6亿至5.2亿年前的寒武纪生命大爆发阶段,然而其祖先谱系的具体面貌,学界至今仍存不少争议。
在此次研究中,论文的共同通讯作者、长安大学教授郭俊锋协同研究团队,对采自陕西省南部寒武纪早期地层的32件微型壳体化石展开细致分析,这些标本的体长介于1.5毫米至4.4毫米之间。借助高精度观察手段,团队在多腔室壳体内识别出一条连贯的管状构造,并据此将其判读为体管结构,从而为化石的生物学属性提供了关键证据。
基于上述形态特征,研究者将这些化石归类为一个全新属种,命名为“始角石”(Eoceras),并推断其极可能属于一种极为原始的头足类生物。从演化链条来看,始角石属或许扮演着承前启后的重要角色,代表了早期具腔室壳体形态与后来拥有完备浮力调控系统的现代头足类群之间的过渡环节,为理解该类生物身体构型的演进提供了难得的实证。
郭俊锋进一步指出,当前所获化石尚未展现出后期头足类所具备的诸多衍生特征,同时软体部分的结构因保存条件所限仍难以还原。因此,未来若能发现更多寒武纪时期的类似化石,或将为厘清头足动物最早期演化路径提供关键线索,并有望揭示其独特壳体构造的起源之谜。
警惕短视频“偷走”脑健康( 专家:每日刷视频勿超1小时)
7月22日,世界脑健康日当天,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精神(心理)科副主任魏钦令向记者发出健康警示:倘若每日沉浸于短视频超过两小时,人脑或将遭受器质性伤害,其中最为直接的后果便是注意力水平的断崖式滑坡——中老年群体若长期重度依赖,则会加速认知功能老化,记忆力持续受损,甚至助推轻度痴呆向更严重阶段演变。魏钦令指出,时长适中、内容精炼的视频或可带来短暂放松、补充信息,但无法自控的沉浸式消费,将从神经结构、认知表现、记忆系统、情绪管理乃至睡眠节律等多元维度,持续侵蚀大脑健康,其中青少年与老年人群体所承受的风险尤为突出。
伴随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以及短视频对数字化生活的深度渗透,脑健康危机早已突破年龄界线,贯穿全生命周期:从失眠引发的脑损伤、认知能力滑坡,到青少年大脑发育受损、孤独症干预难题,再到脑卒中后的康复障碍,各类脑健康问题正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健康议题。
短视频缘何令人沉迷到难以自拔?魏钦令从神经科学角度给出解释:其根本在于精准嵌合了大脑的奖励机制。多巴胺系统的失衡是成瘾形成的核心枢纽。短视频以15至60秒的高频反转和永无止境的推送模式,塑造出一种典型的“可变奖励机制”,持续促使大脑大量释放多巴胺——其分泌速率可达阅读、运动等常规愉悦活动的三至五倍之多。长此以往,大脑多巴胺受体逐渐脱敏,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事物便再也无法唤起愉悦感,进而形成“越刷越空虚,越空虚越要刷”的恶性循环。
过度刷视频所带来的最直观冲击,便是注意力的急剧退化。魏钦令形容道:“读书、听课、构思方案不到五分钟便走神,对低刺激、慢节奏的内容毫无耐受性,学习与工作的效率也随之不断下滑。”与此同时,情绪调控能力亦会受到波及,焦虑与抑郁的风险攀升。若还习惯在入睡前刷视频,更是对大脑造成双重打击——长期睡眠缺乏将加速脑组织萎缩,加重脑雾现象,并引发情绪失控。
然而,魏钦令亦提醒公众不必全盘否定短视频的价值。倘若每日使用时间能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对内容加以筛选,适度观看反而可为大脑带来正面刺激。例如,科普知识類短视频能够迅速补充常识储备;舒缓治愈型内容则有助于短暂降低压力水平;手工艺术类视频可轻度激发创造性思维;而亲友间的日常分享,亦能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人际联结,缓解孤独情绪。
对处于大脑发育关键窗口期的10至16岁青少年,魏钦令尤为忧心。研究显示,青春期若长期沉溺短视频,两年后其言语记忆与空间注意力将明显受损。由于前额叶皮层仍在发育过程中,高频刺激将直接干扰自控能力与逻辑思维的正常成型,极易导致延迟满足能力缺失,使青少年难以静心投入长期学习任务。与此同时,睡眠与情绪的双重受损,亦将进一步波及学业表现与人格塑造。
为守护大脑健康,魏钦令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引。在时长管理方面,成年人每日娱乐性短视频总时长不宜超过60分钟,单次持续观看则不应超过15分钟;12至18岁的青少年每日上限为30分钟,且睡前1小时内应严禁刷屏;而12岁以下的儿童,则建议单次观看不超过10分钟,以免对尚在发育的大脑造成不可逆影响。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中国新发现5.2亿年前(微型壳体化石或代表已知最早)头足动物国际权威科学期刊《自然》近日刊发一项古生物研究新成果,我国科研人员在陕西省南部距今约5.2亿年的寒武纪早期地层中,发掘出32件微型管状壳体化石,其年代可追溯至寒武纪早期,推测为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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