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局:多维度发力)提升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
中新网7月28日电 在2026年7月28日举行的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孟庆彬透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推动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已在各地协同推进下收获丰硕成果。未来,全国中医药系统将从多个层面着力,进一步增进基层群众的就医满足感。
孟庆彬指出,最新出台的《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方案》不仅为中医药体系落实强基工程绘制了清晰的发展蓝图,也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围绕提升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全国中医药系统将采取以下重点举措:其一,确保“家门口”的中医药服务触手可及。通过细化中医药服务网络布局,明确县级中医医院的职责定位,优化中医馆及中医阁的服务设施,并增强综合医院中中医科室的覆盖能力,同时发挥中医药在分级诊疗中的独特优势,力求让居民在15分钟生活圈内便捷获取高质量中医药服务。其二,确保“信得过”的服务更加规范有序。依据各类中医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县级中医医院及基层机构的服务管理职责;持续推进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计划,健全中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并完善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体系,分层分类实施技术培训,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精准性。
《“亲情中华”慰问演出在江西皂》头上演
7月30日夜晚,一场名为“亲情中华·走进皂头”的慰问演出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三联村精彩上演。此次盛会由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与江西省侨联携手主办,上饶市侨联及广信区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现场汇聚了超过两千名归侨侨眷代表与本地民众,共襄盛举。
适逢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零五周年及红军长征胜利九十周年之际,本次晚会巧妙融合了红色传承、地方非遗与经典艺术,以多样化的表演形式传递故园深情,生动展现乡村振兴的崭新风貌。开场舞《马踏飞燕》以灵动飞扬的舞姿,寄寓着国家昌盛与侨胞安康的美好祝愿。随后,中国煤矿文工团的青年歌手方书剑倾情献唱《在水一方》与《绒花》,悠扬的旋律勾起游子对故土的无限眷恋,也深情缅怀了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弋阳腔《挂画》、婺源傩舞以及赣剧《牡丹对药》等非遗节目轮番登台,淋漓尽致地彰显了饶信大地深厚的文化底蕴。配乐诗朗诵《可爱的中国》选取自方志敏烈士的传世名篇,炽热的文字激荡人心,赓续着红色精神;而取材于上饶集中营英烈事迹的本土红歌《永远的红杜鹃》,则以动人曲调直击心灵深处。
中国杂技团的袁飞与韩莹联袂呈现的《痴梦凝相思——男女技巧》,将古典舞的柔美身段与高难杂技动作巧妙糅合,刚柔相济的精彩演绎博得了满场掌声。中国煤矿文工团演艺中心副主任李鑫带来的京胡独奏《夜深沉》,弦音苍劲深沉,拨动着五洲四海游子的心弦。晚会尾声,北京歌剧舞剧院国家一级演员金响先以一曲《万水千山总是情》温暖全场,继而引领观众齐声高唱《我和我的祖国》,将现场气氛推至沸点,整场演出在雄壮而深情的合唱中圆满落幕。
演出结束后,方书剑分享道,《在水一方》灵感源自《诗经》,其旋律婉转悠长,恰似海外赤子对故国家园的绵绵思念;而《绒花》一曲承载了多重时代印记,在长征胜利九十周年的特殊年份,他特意选用富有“倾诉感”的唱法,以此向革命先辈们致敬,传递他们深沉的家国大爱。
袁飞与韩莹则透露,他们已多次随“亲情中华”艺术团奔赴海内外开展慰侨演出。无论是身处国内的归侨侨眷,还是远居异邦的海外同胞,见到艺术团时总有一种“老家来人了”的亲切感,那份真挚热忱的情谊令人深受感动。他们满怀期待,希望能带着更多富有创意的杂技新作,继续参与“亲情中华”巡演,向世界讲述中华艺术的独特魅力。
《可爱的中国》朗诵节目由上饶市方志敏研究会特聘专家汪国强携手三十名当地少年儿童共同完成。带队教师全睿琪感慨道,过去高水平的文艺演出多集中于城市,如今舞台搬到了皂头镇的田间地头,乡亲们无需远行便能在家门口享受到文化盛宴,这极大地充实了基层群众的精神生活。年仅十三岁的周恩慧兴奋地表示,她最钟爱杂技表演,以往很难得有机会如此近距离地观看,期盼未来能有更多文艺晚会走进乡村。
演出前夕,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相关负责人专程前往广信区清水乡双溪村,探望慰问中国侨联派驻当地的挂职干部,并实地调研了定点帮扶项目的实施进展。作为品牌活动,“亲情中华”将持续发挥文化桥梁作用,搭建海内外侨胞沟通联络的广阔平台,推动优质文艺资源深入基层、惠及大众。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国家(中医药局:多维度发力)提升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中新网7月28日电在2026年7月28日举行的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孟庆彬透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推动的基层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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