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新功能上线!12306推《出入学新生预约购票服》务
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李京统)记者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铁集团”)客运中心了解到,自8月1日起至8月30日,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的常态化学生预约购票服务将首次向新生开放专属功能。符合条件的2026级新生在完成“学生资质核验”环节,填写相关信息后,即可借助“学生预约购票服务”专区内的“新生入学”入口,于开车前第20天至第17天期间,预约一张乘车日期锁定在8月17日至9月14日之间的单程车票,并享受相应的学生票价优惠。
国铁集团客运中心相关人士表示,2026级新生旅客可在8月1日至30日期间,通过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在“学生资质核验”模块中录入姓名、就读学校、家庭所在地车站、学历层次及预计毕业年份等资料。随后,进入“学生预约购票服务”专区的“新生入学”栏目,便可在开车前第20天至第17天的时间窗口内,预约预订8月17日至9月14日期间的一次单程车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预约订单一旦提交,相关信息即无法修改,但旅客仍可在车票兑现之前随时取消该订单。
该负责人还提示,若新生计划购买8月17日至9月14日以外时段的学生优惠票,可凭借本人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前往线下车站售票窗口办理。在乘车过程中,新生既可携带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在车站窗口完成资质核验后检票上车,也可通过出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经由人工检票通道顺利进站乘车。
中新健{康|专家呼吁推进睡眠障碍}与慢病“同防同治”
北京7月22日电(记者 赵方园)在近日由中国睡眠研究会主办的2026年睡眠健康与创新发展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王辰强调,睡眠状态直接关系到人体各主要器官的复原进程以及众多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睡眠在人类健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王辰指出,睡眠健康贯穿个体整个生命周期,长期存在睡眠异常将显著增加多种慢病的患病风险。睡眠障碍与慢性疾病之间形成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睡眠不佳会助推慢病产生;另一方面,慢病本身的症状及其治疗过程又反过来扰乱正常睡眠,进而形成难以打破的恶性循环。当前,现代医学的视野已从单纯的睡眠疾病治疗逐步扩展至对睡眠健康的全面管理。未来睡眠医学的发展路径,应当跳出仅针对失眠或睡眠呼吸障碍的传统治疗框架,转而以睡眠为切入点,推动面向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共病筛查以及长期健康照护体系的构建。
根据2024年全国睡眠质量流调数据,我国15岁及以上居民的平均睡眠时长为7小时14分钟;入睡时间整体偏晚,约半数人群选择在23点之后才入睡;睡眠质量差的总检出率达到23.87%,其中“夜间如厕”被列为最常见的干扰因素。数据进一步揭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习惯于睡前使用电子产品,屏幕蓝光会抑制褪黑素的分泌,扰乱生物节律;另外,晚餐进食过饱、睡前进食宵夜、饮用浓茶,以及负面情绪和二手烟暴露等因素,均会明显拉低睡眠质量。
对于偶发性睡眠问题与病理性睡眠障碍之间的界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李庆云给出了专业解析。他提醒,如果顽固性失眠症状持续超过一个月,且每周发作频次在3次以上,或者伴随打鼾时呼吸暂停、白天异常嗜睡等情况,甚至诱发难治性高血压、心脑血管不适,以及女性出现疲劳乏力和注意力减退等症状时,就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并及时寻求医疗帮助。
在会议期间,中国睡眠研究会、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医防融合分会以及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传播分会携手发布了《睡眠障碍与慢病“同防同治”行动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该《倡议》从预防、治疗、康复和长期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全社会协同参与睡眠健康管理的行动导向,旨在探索共病管理模式的创新突破。在预防端,《倡议》强调提升公众对“同防同治”理念的认知,加强科普教育力度,并为慢病患者提供睡眠障碍筛查的指导建议。医疗机构需充分重视睡眠在健康评估体系中的分量,以及其对心血管、内分泌、精神、神经系统的健康乃至死亡风险所具有的重要预测价值,进一步强化对慢病患者睡眠状况的评估与动态监测。在治疗端,则倡导多学科、多专业的协同管理,完善分级诊疗和院内转诊机制,为共病患者的综合治疗提供便捷通道。同时,鼓励睡眠医学技术与睡眠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积极推进新技术、新靶点睡眠药物的研发与临床应用。在康复端,需要强化评估环节,将睡眠质量作为衡量疾病康复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而在长期管理端,则要求坚持定期随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处置。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药物研发领域,以DORA类为代表的新一代失眠治疗药物正日益受到业界瞩目。截至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5款DORA药物获得批准上市,国内制药企业如扬子江药业(法赞雷生)、先声药业(达利雷生)等也在积极布局这一新兴赛道。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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