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孩子视力不好先别急《着配镜》
炎炎夏日,暑假翩然而至,不少父母纷纷携子女奔赴眼科门诊,一旦看到检查单上“视力未达1.0”的字样,便顿时忧心忡忡。然而,学龄前孩童的视力解读,与成年人截然不同,其中藏着诸多容易被误解的“盲区”,以下五大常见迷思,值得每位家长细加厘清。
迷思一:视力未及1.0便等同于近视。实际上,学龄前儿童的视力低于1.0,多为正常的生理性表现,绝非近视的先兆。孩童的视觉能力乃渐进式成熟。依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0~6岁儿童眼保健核心知识》,3至5岁幼童的视力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则提升至0.7。通常要到7至9岁,视力方可达标至1.0或更高。因而,一位三岁幼童裸眼视力为0.5,实属合乎常理——视力稍低并不代表眼睛出了问题,它或许只是视觉系统发育进程中的寻常印记。
迷思二:视力优良如1.0便代表眼睛健康,可以高枕无忧。此观点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远视储备。孩子们呱呱坠地之际,皆为“远视眼”,其生理性远视度数约在200至300度之间,犹如一笔“视力储蓄”,用以抵御日后近视的逼近。伴随着眼球的发育,这笔“储备金”逐步递减,直至8至12岁才渐渐过渡至正视状态。若在幼儿园阶段,远视储备即被过早挥霍殆尽,提前迈入正视乃至近视行列,那未来发展为高度近视的隐患便会显著攀升。因此,对学龄前孩童而言,1.0的视力未必是佳音,反而提醒我们更需审视远视储备是否与年龄相符。
迷思三:仅凭电脑验光结果,即妄下“远视储备告急”的断言。未经散瞳处理的电脑验光数据,基本缺乏诊断意义。在医学范畴中,评估远视储备的黄金准则,唯有睫状肌麻痹验光(即散瞳验光),唯有在调节肌完全松弛之际测得的数据,方能反映真实的储备状态。请铭记:电脑验光单在眼科医师眼中,仅是一份粗略的“筛查线索”,必须辅以散瞳检查、眼轴长度、角膜曲率等多项指标方能综合判断。切勿手持一张未散瞳的验光单自行“对号入座”,徒增无谓的焦虑。
迷思四:视力欠佳便归咎于屈光不正,却疏忽了弱视的潜在威胁。儿童视力不佳的成因纷繁复杂,绝不可草率地与近视划等号,其中尤需警惕的是弱视。关键在于,近视可借助镜片矫正至正常水平,而弱视即便佩戴合适度数的眼镜,视力依旧难以达标。弱视治疗的黄金窗口期集中于3至6岁,一旦错过这一敏感阶段,治疗难度便会成倍上升。因此,当体检报告中提示“视力低常”时,务必前往专业眼科机构,通过散瞳验光等手段,甄别其究竟是单纯屈光不正抑或弱视,切勿因一时疏忽而贻误最佳干预时机。
迷思五:轻信商业“视力训练”或民间偏方,却漠视专业诊断的价值。这并非全然否定视功能训练的医学意义——在临床实践中,调节功能训练、集合功能训练以及弱视感知觉训练等,皆具备循证医学的坚实支撑。但关键在于:训练之前,必须先经专业眼科明确诊断——孩子是否存在视功能异常?究竟属于哪一类型的问题?训练的具体目标又当如何设定?唯有在医师量身定制个体化方案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内或遵照医嘱施行。切不可将“训练”与“治疗”混为一谈,更不能越过诊断环节,径直将孩子送往商业机构进行盲目操练。
总而言之,若发现视力报告出现异常,抑或有意了解远视储备状况,正确的途径是携孩子前往正规医院眼科,建立专属眼健康档案,接受散瞳验光、眼轴测量等全面性检查。依循医师的专业建议,采取诸如增加日间户外活动、必要时验配眼镜或进行规范化视功能训练等科学干预措施。(作者:王韧琰,系清华大学附属北京清华长庚医院眼科中心副主任医师)
大暑养生正《当时 医护》人员传授“伏天养生”指南
中新网合肥7月22日电 (江婉琪) 大暑节气,往往横跨三伏天中段,堪称一年中热力与湿气双双登顶的时节。7月2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了一场以“时令节气与健康”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聚焦大暑期间的冬病夏治、三伏针灸及穴位保健等内容,向公众普及顺应节气的养生要点与疾病预防知识。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马勇在发布会上指出,大暑时节高温伴着高湿,极易催生一种常被忽视的“隐性高温”现象。此时,人们不仅容易感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还可能出现脾胃虚弱、消化功能减弱等身体不适。
针对这一时节的特点,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汪瀚从饮食、茶饮和作息三个维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在饮食层面,他推荐以炒薏米、茯苓、山药、白扁豆熬煮粥品,用以夯实脾胃、增强体质;在茶饮方面,可适量饮用金银花配荷叶的清热解暑茶,或葛根搭配炒薏仁的祛湿茶;至于生活起居,他提醒避免长时间待在冷气过强的空调环境中,最好选择清晨或傍晚较为凉爽的时段外出散步,以身体微微出汗为度。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杨永晖则阐释了针灸在夏季的特殊价值。他表示:“针灸既能将体内潜藏的寒湿之邪驱赶出去,又可借助自然阳气补充人体的正气,从而提升抵御外邪的机能。”他进一步说明,诸如冬季易发的感冒、慢性咳喘、虚寒性胃肠不适等老毛病,若能趁大暑时节进行调理,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成效。
不少家长也会趁着伏天为孩子调理秋冬时节易发的鼻炎、感冒等问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安徽医院主任医师吴飞虎提醒,三伏贴服务的处方用药和穴位选取,必须由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依据辨证论治原则来确定。对于儿童而言,贴敷时间通常控制在0.5至2小时之间。若孩子正处于发热状态或哮喘急性发作期,则不宜进行贴敷。
近期,“伏天晒背”这一传统养阳方法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汪瀚对此表示,晒背确实具有助阳散寒、疏通经络的功效,但主要适用于虚寒体质或素体阳虚的人群。体质虚弱者、高龄老人、孕妇、儿童,以及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人群,则应根据自身状况谨慎选择,必要时避免或减少晒背。
杨永晖还在现场推荐了三个适合伏天日常保健的穴位。例如,风池穴位于颈后枕骨下方,用双手拇指按揉,可有效缓解暑热引发的头昏脑胀、颈部僵硬,以及吹空调后出现的头痛怕冷等症状。他同时强调,穴位保健只是日常养生的辅助手段,三伏针灸必须因人而异、辨证施治,并由专业医师操作。唯有保持清淡饮食和规律作息,才能安然度过三伏天。(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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