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餐食中疑似混入狗}毛?湖北宜昌通报
7月30日,中新网报道,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9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夷陵市场监管”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当日下午,一段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显示该区一家餐饮店内发生顾客携犬入内用餐,导致另一名顾客的餐食中疑似出现狗毛的情况。
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获悉后,迅速行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涉事餐饮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处理。同时,该局表示,后续将加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胸闷、{急促换气……夏}季呼吸性碱中毒高发 学会这几招能救命→
暑热炎炎,随着气温节节攀升,加之闷热潮湿的天气反复出现,不少市民在户外锻炼或日常生活中,常常感到胸口发闷、呼吸急促,身体频频亮起“警报”。近期,全国各地多家医院陆续收治了多位在运动后突发呼吸性碱中毒的患者。这一现象为何在盛夏时节格外频发?哪些人群需要格外提高警惕?记者为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北京的网球爱好者李女士,便亲历了一次惊心动魄的突发状况。7月初的一天,她与朋友相约在户外球场挥拍切磋,彼时京城气温高达36℃。尽管前一晚气象部门已经发布高温预警,但考虑到与朋友早有约定,李女士还是照常赴约,没有调整运动安排。
比赛结束后,李女士返回车内,随即发现双手双脚开始发麻。朋友见状,连忙建议她放平座椅稍作休息,并递上湿巾为其降温。然而,李女士的不适非但没有缓解,反而迅速恶化,演变为全身发麻、不自主抽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李女士心有余悸地表示,在等待救护车抵达的过程中,她至少经历了三轮抽搐高峰。急救人员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医生确诊李女士为呼吸性碱中毒,经过及时处置,她才转危为安。
记者调查发现,李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近期,各地医院均接诊了多起因运动过度而引发呼吸性碱中毒的病例,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针对这一夏季高发、却常被忽视的健康隐患,西安市红会医院北院区急诊科主任王彦军向记者详细解读了发病机理及典型表现。王彦军指出,临床上,呼吸性碱中毒的核心诱因是呼吸过快——当人体过度换气时,体内二氧化碳被大量排出,打破酸碱平衡,从而引发碱中毒。其典型症状包括口唇及四肢末端出现麻木感,口周伴有针刺般的感觉,同时可能出现胸闷、气短、头晕等症状;严重者甚至会出现手指呈“鸡爪样”痉挛,这是该病症最具特征性的表现。
在高温高湿的夏季特殊环境下,呼吸性碱中毒的诱发因素显著增多。其一,人体散热效率下降,易引发胸闷气短的不适,促使人在不自觉中加快呼吸;其二,户外运动者若未能及时调整节奏,在呼吸频率加快时,二氧化碳排出量也随之增大;其三,心理因素不可忽视——一些平时就有焦虑倾向的人,在闷热环境中更容易呼吸急促,导致体内二氧化碳加速流失。
从医理解释中可以得知,呼吸性碱中毒的根源在于换气过度,使血液酸碱度失衡。那么,是否所有运动人群都面临同等风险?哪些群体更容易“中招”?其症状与中暑有何区别?一旦突发紧急情况,除拨打120外,还能采取哪些自救措施?
广东省人民医院赣州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刘祖洪介绍,该病具有明显的高危人群特征,并非所有运动者的风险都一样。主要易感人群包括青少年、年轻女性,尤其是经常参与户外跑步或骑行健身者,以及本身患有哮喘、焦虑症或心肺功能偏弱的人群。
此外,情绪敏感者和缺乏运动基础的人群也需格外留心。平日里运动量不足的人,若突然进行高强度锻炼,呼吸频率骤然上升,再加上高温加速身体代谢,进一步加重呼吸系统负担,极易因二氧化碳排出过多而诱发呼吸性碱中毒。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呼吸性碱中毒引发的头晕等症状与中暑颇为相似,常常导致公众混淆误判,延误处理时机。王彦军强调,两者在症状上存在明显差异:中暑可能伴随体温升高,而呼吸性碱中毒则不会出现发热,主要表现集中在口唇和四肢末端的麻木感上。
如果不慎出现上述不适,应该如何科学有效应对?江西省南昌市第一医院呼吸科主任历风元给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应立即终止运动,迅速转移到阴凉通风处休息,以防晕厥或摔倒造成二次伤害;其次,主动调整呼吸节奏,尝试腹式呼吸法——用腹部吸气,让肚子自然鼓起,放缓呼吸频率、延长呼气时间,这样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出量;第三,及时补充水分,最好选择含电解质的运动饮料或淡盐水,而非大量饮用白开水。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顾客{餐食中疑似混入狗}毛?湖北宜昌通报7月30日,中新网报道,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9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夷陵市场监管”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指出,当日下午,一段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显示该区一家餐饮店内发生顾客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