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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疲惫、)易感冒?这8个饮食习惯悄悄“吃掉”你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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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疲惫、)易感冒?这8个饮食习惯悄悄“吃掉”你的免疫力
v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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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0.8 MB
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李佳仪
分类欧美精产国品一二三产品价格

软件介绍

总(疲惫、)易感冒?这8个饮食习惯悄悄“吃掉”你的免疫力

频繁感冒、辗转难眠、整日昏沉乏力——这些看似寻常的身体信号,或许正悄悄提醒你:免疫防线已亮起红灯。值得注意的是,日常饮食习惯与人体防御机制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想要食补有道、筑牢健康屏障,不妨跟着下面的饮食指南,重新审视一日三餐的细节。

首先,三餐毫无规律、饥饱无常,会在无形中削弱你的免疫机能。人体肠道免疫功能遵循昼夜节律,若进餐时间长期混乱,肠道免疫系统便会无所适从,久而久之可能诱发慢性炎症,免疫力自然随之滑坡。合理安排用餐时间显得尤为关键:早餐可安排在清晨6:30至8:30之间,午餐宜在11:00至13:30进行,晚餐则应尽量赶在晚上19:00前结束。

其次,蛋白质摄入不足也是免疫力的隐形杀手。作为免疫细胞构建的关键原料,蛋白质一旦匮乏,免疫细胞的修复与增殖便会受阻,防御能力大打折扣。对普通成年人而言,每日蛋白质摄入量应维持在60至70克之间,方能满足机体所需。

再者,主食摄入过少,甚至盲目追求低碳或断碳饮食,同样值得警惕。富含碳水化合物的主食是身体能量的主要供给来源,同时还承担着保护蛋白质的重要职责。长期主食不足,脱发、肤质变差、免疫力下降等问题便会接踵而至。建议成年人每日摄入谷类200至300克(其中全谷物应占50至150克),薯类50至100克。不妨用山药、芋头、红薯等薯类替代部分主食,这些食物富含具备免疫活性的黏蛋白,对提升免疫力大有裨益。

高盐、高糖与过量饮酒,则构成对免疫系统的三重打击。盐分摄入过多会扰乱肠道菌群平衡,削弱免疫细胞杀灭细菌的能力,同时减少中性粒细胞的数量,进而波及全身免疫功能。添加糖过量则会使免疫系统功能紊乱,抗感染能力随之下降。而饮酒过度不仅损伤肝脏、消耗大量B族维生素,还会直接导致免疫力衰退。日常饮食中,成人每日盐摄入量不宜超过5克,高血压患者更应控制在2至3克以内;添加糖每日摄入量应控制在50克以下,若能少于25克则更为理想。至于饮酒,最安全的剂量是零,最好滴酒不沾。

饮水不足同样是免疫力的潜在威胁。充足的水分有助于排出体内代谢废物,而当机体处于缺水状态时,免疫功能便会受到抑制。正常成年人每日饮水总量一般推荐在1500至1700毫升,炎热夏季或出汗较多时可适当增加至2000至2500毫升,此量涵盖日常饮用水以及饭、汤、粥、蔬果和饮料中的水分,具体饮用量因人而异。建议少量多次饮用,白开水为最佳选择。

此外,长期偏好生冷食物也会令免疫系统备受困扰。中医理论认为,“凉”易耗伤脾阳,而脾主运化水谷精微,负责将营养物质输送到四肢百骸。若贪凉过多,脾阳受困,四肢与头脑得不到充分濡养,气血亏虚,便会出现头晕、昏沉等不适。

烹饪方式也暗藏玄机。食物煎煮时间过长,营养容易悄然流失。例如烹饪时加水过多、将菜肴煮得过于软烂,便可能导致营养成分大量损耗。长此以往,机体营养供给不足,气血亏虚甚至贫血便随之而来,免疫力同样会降低。同理,挑食、饮食结构不合理或纯素食者,也容易陷入类似困境。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习惯——边吃饭边刷手机。进餐时,脾胃需要集中气血来消化食物,若此时目不转睛地盯着屏幕,气血便会分流至眼部,脾胃所需的气血供应不足,消化不良、头脑昏沉等问题便会找上门来。

若以上八种饮食习惯长期存在,身体便会通过多种不适发出预警。一旦以下表现频繁出现,说明免疫力已经受损:伤口愈合缓慢且极易发炎——免疫力较差的人,伤口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愈合,甚至两三天后仍未结痂,并伴随发炎、溃烂等迹象;动不动出虚汗、睡眠质量差——无论天气如何都容易出汗的人,免疫力相对较弱,睡觉时也常因虚汗而辗转难眠;肠胃脆弱、频繁腹泻——肠胃黏膜本属免疫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免疫力低下时,病菌便更易趁虚而入;反复生病、恢复周期漫长——感冒、发烧、咽喉不适频繁来袭,且病后久久难以痊愈;长期无精打采、慢性疲劳——免疫系统不够健全时,慢性疲劳感便会挥之不去,整日觉得浑身乏力、疲惫不堪。

那么,如何通过饮食让丢失的免疫力“吃回来”?“彩虹饮食”便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所谓彩虹饮食,即每日摄入多种色彩的蔬菜水果,帮助人体获取丰富的维生素和植物化学物——那些在植物中活跃且具有保健作用的天然物质。这些成分具有抗炎、抗氧化功效,对提升免疫力颇有助益。具体而言,红色及黄色食物(如西红柿、胡萝卜、玉米等)富含番茄红素、类胡萝卜素和叶黄素,具有抗炎、抗氧化及免疫调节作用;绿色食物(如绿叶菜、青椒、猕猴桃等)富含叶绿素和维生素C,能够抗氧化并维持血管弹性;紫黑色食物(如蓝莓、紫葡萄、紫甘蓝等)则富含花青素和多酚,兼具抗氧化与促进神经发育之效。

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的建议,平均每天应摄入12种以上的食物,每周则要达到25种以上。在日常膳食中,深绿色、红色、橘红色、紫红色等深色蔬菜的摄入量应占到蔬菜总量的一半以上,这些色彩恰与彩虹饮食的搭配理念相呼应。当然,除了饮食因素之外,保持规律睡眠、坚持合理运动以及维持良好心态,同样有助于让免疫力维持在健康水平。

功能特点

国家卫健委: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覆盖各疾病系统的临床主}要病种

7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药政司司长龚向光就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相关情况向媒体作了通报。据他介绍,新版目录实现了对各类疾病系统临床主要病种的全面覆盖,其中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覆盖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通行疾病分类体系中的1180个具体病种,中成药则对应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所归纳的63个功效类别。

龚向光进一步阐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与使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实质上构成了群众就医问药、医生处方开具时优先考虑药物的重要参照基准。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居民健康诉求的日益攀升,加之药品研发领域的快速进步,当前的临床用药格局已然发生深刻变迁。为了更精准地契合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对现行目录实施适时而恰当的修订与更新,已显得尤为必要且紧迫。

为确保临床用药选择得更加精准、恰当且优质,国家卫健委集结了涵盖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政策及经济学等多个领域的近千名专家。专家团队基于对我国近年来疾病谱演变趋势、病种分布特征、国内外临床诊疗规范以及海量用药数据的深度剖析,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系统性更新工程。

在此次目录调整过程中,国家卫健委精准把握基本药物的政策定位,紧密围绕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谱系,着重凸显临床首选地位、倡导中西药并重策略、适宜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等核心导向。与此同时,充分考量了临床实际应用反馈、药品标准的动态变化、创新药物的研发进展,以及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价格合理性和供应保障能力等多维度因素,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示范目录的最新动态,依法依规、有条不紊地推进了目录的更新优化,最终形成了2026年版方案。该版本目录总计收录794种药品,具体来看,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部分涵盖476种,涉及791个剂型和1355个规格;中成药部分则收录318种,包含544个剂型和888个规格。

关于目录的主要调整内容,龚向光也作了详细说明。在品种增减方面,新版目录共新增116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新增68种,中成药新增48种;同时,原目录中有2种化学药品或生物制品被移出,中成药则无品种遭到淘汰。值得注意的是,结核病防治领域的用药表述被统一规范为“结核病用药”,不再单独列明具体药品名称。

在剂型与规格优化方面,新增药品共增加剂型175个、新增规格260个。对于原目录中予以保留的药品,其中134种获得了剂型或规格的扩充,累计新增剂型161个、规格200个;另有部分原保留药品的75个剂型和100个规格被调整出目录,这主要归因于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注销、临床使用率偏低,或是已被其他更优品种所替代等因素。

在目录规范化建设层面,本次调整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通用药物分类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最新变化,对部分分类归属和剂型规格的表述予以了系统规范;同时,基于药品注册信息的变动,有2个品种从化学药品类别转划至中成药类别,以确保目录结构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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