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如何{健康吹空调?}医生解答
儿童究竟该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空调?这是一个备受家长们关注的话题。事实上,孩子并非缩小版的大人,面对酷暑,不能让他们硬扛,但空调的使用也绝非简单的“开”或“关”这般非黑即白的选择。尤其是针对新生儿、过敏体质、皮肤疾病患儿乃至正处于发热状态的孩子等特殊群体,空调的运用更像一门需要精细拿捏的“技术活”。
相较于成人,儿童的新陈代谢速度要快得多,然而他们的体温调节中枢却尚未发育完善,汗腺功能及血管舒缩调节能力也明显逊色。一旦室内温度攀升至33℃以上,孩子便极易出现中暑症状,且病情恶化速度惊人,往往在短短数小时内,就能从先兆中暑迅速演变为威胁生命的热射病。
许多长辈笃信“出汗排毒”的理念,刻意让孩子远离空调,却未曾意识到儿童恰恰是中暑的高危人群。倘若执意拒绝空调,令孩子长时间滞留在高温、闷热的环境中,不仅可能引发大面积痱子,还会伴随烦躁不安、频繁哭闹、食欲显著下降等状况,严重时甚至会对大脑、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将空调温度调至极低、全天候密闭直吹就是可取之道。若长时间将室温设定在24℃以下,并且冷风直吹身体,反而会扰乱孩子自身的体温调节平衡,继而诱发感冒、支气管炎、肠胃痉挛等疾病,甚至使湿疹和过敏性鼻炎的症状进一步加剧。
在空调的使用策略上,不妨借鉴“红绿灯”法则。就“红灯”禁忌而言,家长应当杜绝以下几类做法:一是完全抗拒使用空调;二是将温度调至24℃以下且冷风直吹孩子身体;三是令室内外温差超过8℃。而在“绿灯”操作层面,一般建议将空调温度设定在25℃至28℃之间。具体来看,对于新生儿(出生0至28天)及足月儿,室温宜控制在26℃至27℃;早产儿则需将温度维持在26℃至28℃,同时配合加湿器,使空气湿度保持在55%至65%之间,尤其要注意保护好孩子的肚脐部位。
针对患有过敏性鼻炎或哮喘的儿童,关键在于做好“温差缓冲”。从户外返回家中后,不妨先让孩子在门厅安静休息5分钟,擦干汗水再进入空调房间;而出门前则应提前10分钟关闭空调。空调温度建议设定在26℃至27℃,湿度锁定在55%至60%,平时可多启用除湿模式,从而减少因冷热交替所诱发的呼吸道痉挛风险。
对于湿疹或特应性皮炎患儿而言,低温干燥的环境会加速皮肤水分流失,进而加剧瘙痒不适。因此,空调温度可调至23℃至24℃上下,同时需避免冷风直接吹拂皮肤,并增加保湿霜的涂抹频次(每日至少2次)。若室内湿度低于40%,务必开启加湿器加以调节。
至于正处于感冒发热阶段的孩子,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若孩子手脚冰凉且处于体温上升期,此时应暂时关闭空调并适当增添衣物保暖;待体温升至高峰、手脚逐渐转暖后,再启动空调辅助散热,此时室温维持在25℃至27℃最为适宜。
除了温度设定之外,家长还需留意若干关键细节:严禁冷风直吹,应将空调出风口朝上调整,或加装挡风板;注重定期通风,每使用空调2至3小时,就应开窗通风15至20分钟;维持适宜湿度,室内湿度以50%至60%为佳;定期深度清洁滤网,条件允许的话每两周清洗一次,否则空调内部积累的尘螨和霉菌极易诱发儿童呼吸道感染。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中际旭创在港上市 创香(港近年最大I)PO
中新社香港7月30日电(记者戴小橦)全球领先的高速光互连方案供应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于30日正式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交易。此次IPO共募得资金约534亿港元,成为自2019年阿里巴巴赴港二次上市以来,香港资本市场近七年规模最大的新股发行项目。此番登陆港股,也意味着中际旭创成功实现了“A+H”两地上市的双资本平台战略布局。
根据披露,中际旭创本次面向全球发售的H股股票总数达5450万股,每股发行价定为980港元,其中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占比达10%。上市首日,该股以971港元开盘,较发行价微跌0.92%;盘中一度下探至880港元低点,最终收报960港元,全天跌幅为2.04%,公司总市值由此达到约1.12万亿港元。
在上市鸣锣仪式上,香港特区政府署理财政司司长黄伟纶致辞称,中际旭创的上市历程获得了全球众多长期资本的热烈响应,并吸引了海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积极参与认购。这一现象既彰显了中际旭创自身的强劲实力,也充分印证了香港资本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广泛吸引力。
黄伟纶进一步指出,作为全球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领域的标杆企业,中际旭创此次选择香港上市,不仅将显著充实香港市场在“硬科技”板块的产业生态,更有助于增强香港对全球资本的汇聚能力。他评价道,中际旭创的成功上市经验,恰恰体现了香港既能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融资平台,也能帮助企业招揽国际人才、开拓海外市场。
中际旭创董事长刘圣在仪式上表示,公司将继续坚守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不断推进产品矩阵与服务体系的升级迭代,并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全球资本市场,为世界数字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大动能。(完)
儿童如何{健康吹空调?}医生解答儿童究竟该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空调?这是一个备受家长们关注的话题。事实上,孩子并非缩小版的大人,面对酷暑,不能让他们硬扛,但空调的使用也绝非简单的“开”或“关”这般非黑即白的选择。尤其是针对新生儿、过敏体质、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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