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研世界最(大直径高铁盾构机成功穿)越长江
3月30日上午,由中国自主研发、直径冠绝全球的高铁盾构机“领航号”,顺利攻克长江水下复杂地质,宣告崇太长江隧道水域段盾构掘进全面打通。这一重大工程节点标志着,未来随着崇太长江隧道正式投入运营,我国第三大岛屿崇明岛将彻底告别无高铁时代,翻开交通发展的崭新一页。
作为世界级超大直径盾构装备,“领航号”在长江底部的成功穿越,不仅展现了我国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雄厚实力,也为跨江交通建设树立了新的里程碑。据现场工程人员介绍,此次贯通为后续隧道全线建成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届时崇明岛居民出行将迎来质的飞跃。
崇太长江隧道的落成,不仅是一项基础设施的突破,更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关键纽带,将极大缩短崇明与长三角核心城市群的距离,为岛屿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将《黑咖》啡当成“减肥神器”,靠谱吗
盛夏来临,社交平台上“黑咖啡燃脂”的话题再度掀起热潮。从“起床一杯黑咖啡配水煮蛋”到“运动前半小时来一杯,掉秤加速”……各类“瘦身秘籍”层出不穷,那些打着“燃脂”“轻松瘦”旗号的网红黑咖啡,销量同样十分亮眼。然而,黑咖啡真能帮助人们减重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为此采访了南京同仁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渠慎强,他揭示了一个事实:黑咖啡所谓的“减脂神话”,其本质不过是短期内轻微提升身体代谢罢了。
据渠慎强介绍,从理论上讲,咖啡中的咖啡因作为一种中枢神经兴奋剂,确能通过刺激肾上腺素释放,在短期内适当提升基础代谢水平并推动脂肪分解。但这种代谢促进效果并不持久——咖啡因在人体内存在“半衰期”。一项研究发现,即便一次性摄入高达400毫克的咖啡因(相当于4杯咖啡),服药后3小时内,人体额外消耗的热量也仅为40千卡,大约只占每日总能量摄入的2%。对于减重而言,这样的贡献无异于杯水车薪。更有研究推算,若每日坚持饮用750毫升咖啡并持续三个月,体重也仅能减少约0.29公斤。可见,咖啡因对基础代谢的影响实属轻微。
尽管黑咖啡在减脂方面的实际效果远逊于预期,但它本身仍称得上是一种健康的饮品选择。渠慎强指出,黑咖啡不仅热量极低,还蕴含多种天然活性物质,诸如绿原酸等多酚类成分,有助于抵御机体的氧化应激反应,并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糖脂代谢;同时,它还含有微量元素如钾和镁。若用黑咖啡替代日常的奶茶或其他含糖饮料,能显著降低热量摄取,从侧面辅助减肥进程。
然而,需要特别警示的是,长期饮用咖啡可能加速钙质流失,而黑咖啡若不搭配牛奶,便少了补钙的重要来源。对于想借助咖啡辅助减脂的人士,渠慎强建议,应选择不加糖、不加奶油的纯黑咖啡,但切忌空腹饮用,最好在运动前搭配高蛋白食物,或与高蛋白牛奶同饮,既能增强饱腹感又利于保护肌肉。目前,健康成年人每日咖啡因摄入上限以400毫克为宜,一旦出现失眠、心悸等不适,应立即减少用量或停止摄入。
既然黑咖啡无法带来持续的减脂效应,那么,真正提高基础代谢的根本方法又是什么?渠慎强给出了明确答案——增肌。他解释说,喝黑咖啡或许只能让人兴奋三四个小时,但一旦肌肉量增加,基础代谢的提升便能全天候持续。减肥的核心在于吃动平衡,养成规律运动的习惯并优化饮食结构,可尝试“16+8”或“5+2”轻断食法。与此同时,还需合理控制减重速度,以每周减重约1公斤为宜,给身体留出充分适应期,从而有效防止反弹,才能实现长久健康的目标。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我国自研世界最(大直径高铁盾构机成功穿)越长江3月30日上午,由中国自主研发、直径冠绝全球的高铁盾构机“领航号”,顺利攻克长江水下复杂地质,宣告崇太长江隧道水域段盾构掘进全面打通。这一重大工程节点标志着,未来随着崇太长江隧道正式投入运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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