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局:{基层中医药服务将实现提质}升级
7月2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的中医药专项工作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该局医政司司长孟庆彬透露,为持续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效能,更充分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健康服务的需求,并助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相关部委,正式启动了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的中医药行动。根据《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方案》的规划,到2030年,将重点在县级中医医院医疗能力、基层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水准、基层中医药人力资源配置、基层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运用,以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的普及宣传这五大领域实现显著升级,从而让中医药事业的进步成果更广泛地惠及民众健康。
为确保该行动的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方案中已将该工程细化为七大具体行动,共涵盖二十五项核心任务。第一项行动聚焦于服务网络的优化与完善,具体包含四项任务:明确县级中医医院的功能定位,改进中医馆和中医阁的服务设施,强化非中医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室建设,同时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在基层开办中医服务,通过多方协同,使群众能便捷地在居住地附近获取中医药服务。
第二项行动旨在推动服务能力的提质增效,涉及五大任务。具体措施包括:在县域内打造具有特色的中医优势专科,增强县级中医机构的急诊急救水平,提升基层中药药事服务质量,促进中医药深度融入基本公共卫生体系,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础医疗和重点人群健康维护中的独特作用。这些举措将全方位提升中医药服务的品质,使群众在基层使用中医和中药时感到更加有效与安心。
第三项行动着眼于基层人才的扩容与培优,同样包含五项任务。方案提出,将扩大人才供给规模,实施分层分类的培养培训,优化人才使用与管理机制,完善人才发展的激励政策,并推动以人员为核心的中医药资源向基层下沉。遵循基层中医药人才的成长规律,采取“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模式,旨在为基层打造一支能够长期留在当地、服务当地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第四项行动专注于适宜技术的深耕推广,包含三项任务。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临床应用能力。通过扎实有效的推广工作,力求使8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熟练运用6类15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而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则普遍掌握4类6项以上。这将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独特优势,满足群众在基层防治、康复及健康管理全链条上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第五项行动涉及综合管理的创新与提升,包括三项任务。强化中医医疗质量管理,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服务与管理水平,并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创建。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借助数字技术释放服务潜力,以示范引领带动区域整体进步,进而树立更多基层中医药服务的优秀品牌。
第六项行动聚焦于健康科普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振兴,包含两项任务。提升基层中医药文化的传播能力,促进中医药文化与健康产业的协同发展。通过让中医药更深入地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推动文化与产业的良性互动,既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又实现中医药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在基层的双重提升。
三伏天应该怎《么吃?专家谈》饮食原则:清补而不滋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7月16日举办了一场以“三伏天的中医养生”为主题的专题发布会,聚焦夏季养生保健的实用知识与练习要点。会上,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的主任医师兼治未病科主任刘洋,就三伏天饮食调理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强调核心原则在于“清补而不滋腻”。
刘洋首先指出,三伏时段人们的脾胃运作相对疲弱,因此用餐量应适度下调,但切忌严格节食。他建议将三餐改为少食多餐的模式,同时确保高质量蛋白质的足量摄取,比如鱼肉、鸡肉及豆腐等食材。其次,他提倡摄入有助于健脾化湿及清热解暑的食品,如山药、莲子、芡实、冬瓜和薏仁。针对这一原则,他特别推荐了一道经典药膳——薏仁绿豆粥,由薏仁、绿豆与粳米适量熬煮而成。薏仁擅长健脾化湿,绿豆则能清解暑热,两者相辅相成,可显著缓解食欲欠佳的问题。
再者,刘洋提到适量食用苦味与酸味食物的重要性。苦味食材如苦瓜和莲子心,具备清解暑热及醒脾开胃的功效;而酸味食材,包括乌梅、山楂和番茄,不仅能开胃,还有生津止渴、收敛汗液的作用。他随之推荐了一款简便茶饮“乌梅山楂饮”,即取乌梅、山楂及冰糖适量,煮沸后当成茶饮用,但特别提醒糖尿病人群应免去冰糖。最终,他着重强调补水需得当,切勿贪恋冰凉。在大汗淋漓之后,适宜补充温热开水或淡盐水,而应避免一次性猛灌冰镇饮料,以免对脾阳造成损伤。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国家中医药局:{基层中医药服务将实现提质}升级7月2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的中医药专项工作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该局医政司司长孟庆彬透露,为持续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效能,更充分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健康服务的需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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