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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学“炼金术”被(行拘 个人“炼金”为)何违法且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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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学“炼金术”被(行拘 个人“炼金”为)何违法且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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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陈家恩
分类18COMIC-CN.VIP

软件介绍

男子学“炼金术”被(行拘 个人“炼金”为)何违法且危险?

在互联网上流传的那些所谓“炼金秘笈”,乍看之下似乎是一条通往财富的捷径,但其背后潜藏的,却是法律制裁与人身安全的双重深渊。在湖北黄石,一位男子便因轻信网络上的“点石成金”之术,于出租屋内擅自使用高危化学品试图提取黄金,最终非但未能实现暴富的幻梦,反而将自己送进了警方的拘留所。

租户屋内浓烟四起,异味扑鼻,究竟在烧制何物?不久前,湖北黄石大冶市金山店镇的一处居民小区内,某租户的家中骤然冒出大量烟雾,并伴随着阵阵刺鼻的化学气味。这非同寻常的一幕迅速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围观与警觉,大家凑近查看,方才发现是屋内一名男子正使用炉具烧制某种不明物质。

尽管该男子声称这些烟雾并无毒性,但弥漫开来的刺激性气味,仍令居民们忧心忡忡。次日,便有人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屋内除了正在运转的高压反应炉外,还摆放着多种化学试剂,整个房间俨然已被改造成一个简陋的“家庭作坊”。

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的吴天瑞警官回忆道:“我们当时判断,他极有可能是在利用这些药剂进行某种实验,试图从中提取特定物质,因此立即对现场人员进行了控制。”

经初步了解,该男子姓李,系外省来大冶的务工人员。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询问时,李某却三缄其口,始终不肯透露高压炉内烧制的究竟是何物。随后,民警对其手机等随身物品进行了细致检查,不仅发现了网购化学品的交易记录,还在其手机App中找到了大量关于“炼金”的搜索痕迹。

吴天瑞警官进一步说明:“我询问他这些物品存放何处,打算作何用途,但他依然拒绝回答。我们便依据其手机中的线索,找到了他另一处用于配制化学药剂的窝点,并在此地搜查到了大量他已经调配好的化学药剂。”

警方依法查封了全部非法炼金设备、各类化学试剂、半成品及作业工具。面对铁证,李某终于承认,他正是在利用这些化学品提炼黄金。那么,他又是从何处习得这门“手艺”的呢?据李某交代,他平素从事勘测类工作,闲暇时酷爱刷短视频,尤其对各类炼金教程情有独钟。自去年以来,金价节节攀升,他便萌生了自学成才、靠提炼黄金牟利的念头。

违法行为人李某坦言:“那些尾矿废水里含有一些贵金属,可以提取。我东拼西凑,看这个视频学一点,看那个视频学一点,最终拼凑出一套技术方案。”

在通过视频初步掌握了黄金提炼的原理后,李某又借助AI智能助手,梳理出一套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操作“流程”,内容涵盖原材料采购清单、具体作业步骤、采样点位选择、操作节奏把控等,甚至利用AI规划了野外取水、检测、提炼的全套方案。吴天瑞警官透露:“他在网上搜索如何提炼黄金,以及哪里含有较多金元素的废料,结果搜到大冶周边分布着不少金矿、铁矿或铜矿的排废点。”

为了便于就地取材,李某特意租住在金山店镇,多次骑摩托车往返于AI所指示的地点,收集富含矿物质的废水作为炼金原料,并网购了多种酸性溶剂、高危化学试剂及一整套专业炼金器材。吴天瑞警官介绍:“他先在一个存放化学试剂的窝点对水样进行预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将得到的固体物质转移到拥有高压反应炉的另一个窝点进行黄金提炼。”

然而,令李某始料未及的是,AI只提供了提炼黄金的技术指南,却并未提示他这一行为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大冶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张友航指出:“首先,李某在网上购买危化品,既无相应资质,也未取得合法许可;其次,他在个人居所内从事冶炼活动,同样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此外,他在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过程中,已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实际危害后果。综合多种违法因素考量,其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使用、处置危险物质。”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警方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之中。

李某的荒唐行径,仅仅是冰山一角。记者调查发现,受网络上各类“炼金”视频的蛊惑,抱有类似想法的人不在少数。那么,这些短视频中宣传的炼金方法,究竟有几分可信度?在某个短视频平台上,记者搜索“提炼黄金”,即刻涌现出大量相关视频。有博主宣称仅用20升电镀废水便提炼出180克黄金,还有人声称从几十公斤的镀金针中成功提取了900多克黄金。这些看似专业的技术展示和诱人的成品黄金,获得了大量网友的点赞与评论,更有不少人留言咨询学习渠道。

这些网络视频的内容究竟是否可靠?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的卢鑫教授表示,目前提取黄金的原料大致可分为三类,但无论采用何种工艺,都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腐蚀性极强的化学溶液。卢鑫教授解释道:“无论是SIM卡、废弃金属还是矿石金,首先都需要将金与其他材料分离,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将其氧化并溶解到溶液中。所谓‘真金不怕火炼’,从化学角度看,黄金是极其惰性的金属,溶解难度极大,必须借助强酸或强络合剂。常用的有两种:王水或氰化物。稍有化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氰化物是剧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没有专业知识的人直接接触氰化物,风险极高。而王水能够溶解黄金,其强腐蚀性由此可见一斑。”

专家特别提醒,黄金提炼过程中必须使用专业设备并具备相应的作业条件,绝非个人可以私自尝试的“小实验”。卢鑫教授强调:“缺乏专业设备,对人体的伤害将是巨大的,且往往是不可逆的。在正规的工业生产中,提炼黄金对设备的要求极为严苛,包括防护措施、装置、容器等。此外,由于每提炼一克黄金都会产生大量废液,这些废液若未经专业处理直接排放到自然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样十分严重。”

与此同时,专家还指出,网上许多自媒体博主发布的黄金提炼视频,普遍刻意淡化了原材料的用量。以芯片卡为例,要提炼出上百克的黄金,大约需要消耗两吨的SIM卡,投入产出比极低。卢鑫教授算了一笔账:“比如一张SIM卡仅含0.02毫克黄金,那么1000张也才20多毫克,折合人民币不过十几块钱。为了这点钱,我们费如此大的周折,无论是从危险程度、设备要求还是成本核算来看,都是极不划算的。”

事实上,网络上大量黄金提炼教程的短视频,其初衷往往只是为了博取眼球、推销产品或服务。短视频教程或AI生成的流程,绝不能等同于合法合规的操作标准,更不能作为实际操作的依据。盲目照搬,极易触碰法律与安全的双重红线。大冶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张友航最后警示道:“危险化学品作业、冶金加工等特殊行业,均实行严格的资格许可制度。个人严禁私自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各类危险化学物质。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这样不仅赚不到所谓的快钱,还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若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功能特点

死后《10小时眼睛还有》望“活着”

2023年,一位因高压电意外而痛失左眼及左侧面部大部分组织的伤者,在纽约大学朗格尼医学中心接受了史无前例的全眼复合面部移植手术。这起全球首例的壮举虽令术后恢复进展顺利,移植眼也成功建立了血液流通,然而患者依旧未能重获视觉感知。

全眼移植在医学界堪称天堑,其症结之一在于视网膜对缺血——即缺氧所诱发的损伤——有着极端的脆弱性。即便是分秒级别的血流中断,也可能引发感光神经元及其神经回路不可挽回的崩坏。不过,一项近日在bioRxiv平台上披露的科研成果,为这一困局带来一线曙光。

研究团队匠心打造了一套名为ECaBox的眼球护理装置,可使离体眼球在体外重新焕发活力,并在长达10小时的时段内保持对光的敏锐响应,这一时长几乎是既往纪录的两倍。通过持续灌注富含氧气的营养液,ECaBox还能让眼球的解剖结构与整体生理机能维系至24小时之久。

“这项成果无疑为全眼移植领域树立了里程碑式的标杆。”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的托马斯·约翰逊如此评价,“能在体外维持光反应,堪称令人瞩目的突破。”而在英国,超过百万民众正因诸如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等不可逆转的眼疾,陷入失明或视力严重受损的深渊——这类疾病往往侵袭视网膜,即眼球后部负责感光的精密组织。

面对这些顽疾,科学界已在某些方向上取得长足进步。比方说,角膜移植——以捐赠组织替换眼球前端病变部位——能够为角膜损伤者带来视力的显著改善。然而,视网膜疗法则显然更为棘手,因为其与中枢神经系统紧密相连,牵一发而动全身。

西班牙巴塞罗那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艾梅尔·伯恩与她的同僚们,试图通过模拟体内环境来减轻供体眼球的离体损伤。为此,他们构筑了一套精密系统:将一根柔性微管植入眼动脉,为眼球及其周边组织输送血液,随后借助定制的ECaBox装置,以含氧溶液对捐赠眼球进行持续灌注。该设备还能依托传感器,自动校准压力与流速,确保条件稳定。

为验证此系统的效能,研究人员自六位捐献者处摘取双眼,并在每次实验中仅对其中一只进行灌注处理。结果显示,灌注系统能够令视网膜框架及其周边细胞保持健康状态长达一天,而未经灌注的眼球则在离体后迅速走向退化。

紧接着,团队又对另外36只捐赠眼球进行了灌注实验,其中15只的视网膜在光线刺激下产生了电生理信号,其反应特征与活体测量值高度吻合,且这种响应可稳定延续至10小时之久。至于其余21只灌注眼球为何未能触发类似反应,研究团队目前仍未能给出确凿解释。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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