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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启动全国{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 首批试点约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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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启动全国{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 首批试点约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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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22:16
作者杨孟儒
分类草比网站

软件介绍

两部门启动全国{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 首批试点约15个

中新网7月30日电 来自民政部门户网站的消息称,民政部办公厅与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旨在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走向实体化与制度化轨道。依据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统一规划与部署,两部门共同决定启动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拟在全国范围内甄选约15个首批试点地区,原则上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对于基础条件尤为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亦可纳入候选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文旅局,以及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及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具体化、常态化,根据民政部与国家文物局的总体部署,现决定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秉持工作推进有序、认定依据充分、保护措施扎实、传承成效显著的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立足自身实际,围绕区划地名文物的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及开发利用等环节积极创新、勇于探索,加快构建完备的工作机制,为全面加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体系建设及文物活化利用,积累一批可供复制、便于推广的典型经验与成熟模式。

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设定为一年,核心任务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协同推进普查,科学实施认定。紧密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数据基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领域专家对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进行深入研判,以《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详见附件1)为参照依据,强化理论指导,厘清区划地名文物的认定边界、认定标准及认定流程,筛选并认定一批能够如实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行政区划地名沿革脉络与演进轨迹的文物资源。

其二,建立名录体系,规范有序公布。在科学认定的前提之下,依照既定程序编制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名录内容须涵盖文物名称、地理位置、形成年代、保存状况、保护级别、责任管理机构(或个人)以及所承载的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信息等核心要素。同时,制定名录公示与发布的操作规程,由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名录的公示及面向社会的发布工作。

其三,强化保护传承,推动创新利用。始终坚守"保护优先、传承为本"的核心理念,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利用路径,通过跨界融合、品牌联名等多种方式,深度挖掘并生动诠释文物背后蕴藏的价值内涵,让文物发声、让历史说话、让文化彰显,系统阐发并广泛宣传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思想理念与文化精髓,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促进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标志性作用。

其四,健全制度框架,完善长效机制。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实情,不断丰富创新实践,将行之有效的举措与有益经验转化为制度化成果。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要主动强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统筹保护与传承、兼顾研究与利用的系统性工作架构,力促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步入常态化、长效化发展轨道。

本次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约15个,原则上以市(地、州、盟)为申报单元,对于基础条件格外优异的县级单位也可纳入。

(一)试点申报环节。遵循自愿申报与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有意参与试点的地区须满足以下条件: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已建立起相应的协作机制,沟通渠道畅通高效,工作推进扎实有力;具备区划地名属性的文物资源底蕴较为丰富,且具有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潜力;已具备良好的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工作基础与社会氛围。原则上,各省(区、市)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个(须标注优先顺序),并于2026年9月1日之前将《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及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

(二)试点确定环节。民政部将联合国家文物局严格履行审查、论证、比选及报批等必要程序后,正式对外公布试点名单。

(三)组织实施环节。经确定的试点地区,其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须共同开展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思路、细化试点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边试验、边总结、边推广的推进方式,并及时向上级反馈经验与做法。

(四)总结推广环节。试点工作启动满一年后,民政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对试点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围绕四项核心任务提炼形成典型经验与创新做法,从中筛选出指导意义突出、实施成效明显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应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严格把控工作进度与质量,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同时要提高政治站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同题共答的工作合力;坚持实效导向,科学谋划、精心部署,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倾向,切实避免给基层增加额外负担。

(二)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与国家文物局将加大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力度。省级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应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加强对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的整体统筹,持续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协助试点地区协调和整合各类资源要素。

(三)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各试点地区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在先试先行的实践过程中,既要突出本地区的特色亮点,又要注重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既要发挥既有优势拓展工作成效,更要针对难点堵点问题深化专项研究,切实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

附件:1.区划地名不可移动文物提示类别
2.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功能特点

颅内动脉瘤复发如何“补” 蓝生脑科专家国际论{坛谈}二次干预方案

近日,在第十四届芝加哥大学医学中心与同济大学附属蓝十字脑科医院携手举办的神经医学国际高峰论坛上,一份关于复发性颅内动脉瘤治疗的前沿学术报告引发广泛关注。《中国未破裂颅内动脉瘤临床管理指南(2024版)》披露,35至75岁成人群体中,未破裂颅内动脉瘤的患病比例约为7%。此类动脉瘤一旦破裂,后果不堪设想——可能导致偏瘫、失语、昏迷乃至植物人状态,致残率和致死率均处于极高水平。正因如此,如何为复发病例量身定制既安全又持久的干预策略,始终是神经介入学界持续热议的核心命题,也是蓝生脑科旗下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着力攻克的重点攻关方向。

在论坛上,上海卒中学会神经内科分会委员、蓝十字脑科医院王贵平博士以《血流导向装置在复发性颅内动脉瘤治疗中的应用》为题作了学术演讲,聚焦二次治疗中的决策瓶颈与技术抉择,系统阐述了复发性及复杂性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治疗的要点与规范。王贵平指出,动脉瘤在接受血管内治疗后,部分患者仍面临瘤颈残留、弹簧圈压缩或瘤腔再度显影等复发现象。他比喻道,传统介入手段的核心逻辑是“填塞”,但复发风险相对较高;而二次干预好比修补一件已打过补丁的衣物,既要修复新的破损,又不能损及原有补丁,操作之难远非初次手术可比。

当前,针对复发性动脉瘤的主流治疗选项包括显微外科夹闭、再次弹簧圈栓塞、支架辅助弹簧圈栓塞及血流导向装置植入等。相较于传统路径,血流导向装置通过重塑载瘤动脉的血流动力学、促进瘤内血栓形成及血管内皮重建,为复杂宽颈及复发性动脉瘤开辟了一条别开生面的新思路。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从“填塞”到“重建”的理念跃升。通俗而言,血流导向装置植入后横跨于动脉瘤的开口处,宛如在脆弱的血管壁上加装了一层内衬。有了这层屏障,血流不再直接冲击瘤壁,瘤内血液逐渐停滞并凝结成血栓,最终促成瘤颈的生物性封闭,从源头上显著降低复发概率。

二次介入手术往往伴随着操作空间受限和影像干扰显著等棘手的挑战,因此必须依据个体化血管解剖特征进行细致评估与分层决策。王贵平在报告中分享了两例复发性动脉瘤分层精准治疗的实战案例——一例采用单纯血流导向实现血管重建,另一例则结合栓塞与血流导向进行分层干预,生动展现了该技术的临床优势。第一例为破裂宽颈后交通动脉瘤,在弹簧圈栓塞术后一年出现复发,二次治疗选择单纯植入血流导向装置,成功完成血管解剖重建。第二例为左侧大脑中动脉巨大血栓性动脉瘤,同样在弹簧圈栓塞术后一年复发,采用“再次弹簧圈栓塞+血流导向装置植入”的联合方案,术后分支血流保持通畅。

这两例患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初次治疗均采用了弹簧圈栓塞手段,这也印证了复杂性颅内动脉瘤单纯依赖填塞疗法存在复发的可能。相比之下,血流导向装置促使动脉瘤自然闭塞,完成了从被动填充瘤腔到主动重建载瘤动脉的质变,为二次干预提供了更安全、更持久的解决之道。王贵平强调,在已经存在弹簧圈或支架的血管内再度植入血流导向装置,既要确保新装置充分贴壁,又不能破坏旧有器械,堪称“在螺蛳壳里做道场”。术中可能遭遇三大难题:显微结构遮挡导致支架展开不全、导丝意外穿入“网眼”、新旧器械互相缠结,概括起来就是“看不清、走错路、理还乱”。针对这些痛点,他提出了标准化应对策略:对于原有器械干扰X线透视的情况,可将球囊后扩张作为常规的“双重保险”;若微导丝误入原支架网眼,则需跟进中间导管实时验证“正道”;至于新旧器械的缠结与锚定,务必精准定位、一步到位,尽量减少推拉调整的频率。

在报告交流环节,中外专家围绕复发性病例的治疗时机、适应证选择及围手术期管理等多个维度展开了深入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血流导向装置的临床推广必须建立在精准病例评估、规范操作流程及长期随访管理的基础上。尤其对于曾接受弹簧圈栓塞的患者,更应依据个体化血管解剖特征制定分层干预方案,以确保疗效最大化。

医学技术的每一次迭代,终极指向始终是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王贵平博士的学术分享不仅是对前沿临床技术的深度探讨,也彰显了医院在脑血管病精准介入领域的扎实实力。展望未来,蓝生脑科旗下医院将继续深耕脑病诊疗技术的创新与升级,持续将医学成果转化为可及、安全、普惠的医疗服务,让更广泛的脑病患者从中受益。

使用说明

《被动投保退费难》?一文了解弹窗投保套路 教你轻松维权止损

银行卡上的资金悄然流失,待到察觉时,方才恍然——原来自己在某个时刻,莫名“被投保”了一份根本无所知晓的保险产品。近来,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反映,在充电桩扫码充电、使用共享充电宝,甚至浏览短视频和网购的过程中,稀里糊涂地便“落入”了保险的圈套,而申请退款更是举步维艰。记者经深入调查发现,这背后潜藏着一条从弹窗广告延伸至自动扣款的“投保陷阱”链条。那么,这类陷阱究竟是如何运作的?普通消费者又当如何有效规避?网络平台及保险公司在其中应负何种责任?

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王先生,此前便亲历了银行卡莫名被扣款的烦心事。首月仅被收取了数元费用,他并未放在心上,可次月竟被扣除了七十多元。经多方查询,他才恍然得知,自己居然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被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款保险产品。王先生困惑地表示:“直到现在,我都弄不明白这份保险究竟保的是什么。我十分不解,或许是孩子玩手机时误点了弹出的广告,又或者是在玩小游戏、小程序时无意间触碰了。”王先生的遭遇绝非孤例,在短视频平台和众多社交网站上,诸多网友同样纷纷吐露自己遭遇了类似的“坑”。家在西藏林芝的索朗先生向记者透露,不久前,他在某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时,用手机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率先映入眼帘的并非充电桩的小程序界面,而是一个看似寻常、毫无广告痕迹的页面,要求填写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索朗误以为这是充电所必需的身份验证步骤,未加细想便输入了相关信息。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他竟意外收到银行发来的扣款通知,方知自己被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索朗先生回忆道:“当时我以为那是充电桩核验身份的操作,便输入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资料。因为当时急于充电,就直接填了,也没多想。当时并未发生扣款,可昨晚却突然被划走一笔钱,我这才发现那是一份保险。”他补充说,那个弹窗页面与平时常见的广告截然不同,因为一般广告都会有关闭按钮和倒计时提示,而该弹窗既未明示广告属性,也未清楚告知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更别提详细的保险条款说明及保单信息了。索朗感叹:“我压根儿没意识到那是在购买保险,它的迷惑性极强,输入界面也没有任何显眼的保险购买提示。”

针对此类“弹窗投保”乱象,记者调查归纳出三大诱导手法。其一,首月低价策略,即首月以极低价格甚至免费体验为诱饵,后续月份则通过自动扣款悄然恢复原价,且未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其二,平台默认搭售,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平台擅自勾选并附带保险服务。其三,各类生活场景中充斥的弹窗链接,在停车缴费、扫码充电等环节,突然弹出伪装的广告窗口,诱导用户填写信息并完成投保。

专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弹窗广告若要合规,必须清晰标注“广告”字样,并确保用户能一键关闭。若未标注广告或关闭困难,均属违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称:“以‘首月低价’为例,若未显著提示后续高额保费和自动续费条款,便构成价格误导,有违价格法相关规定。而‘默认搭售’则直接触犯了电商法关于禁止默认同意搭售的强制性条款。任何默认勾选、模糊话术或隐藏关键信息及关闭按钮的做法,都不能视作消费者的有效同意。”

公开报道显示,上述诱导投保的“套路”多发生在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汽车的充电桩扫码界面、快递柜扫码页面、共享充电宝的扫码或支付流程中。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停车场使用某品牌充电桩充电后,手机不仅弹出了外卖平台的广告,关闭后竟又提示生成了“电池检测报告”,点击查看时,页面随即引导购买一份标价一元的“电池长效守护”保障服务。表面上是增值服务,实则包含电池检测报告、充电防护等,并附带一项电池保障保险。记者层层深入点击,直至《电池长效守护服务协议》最底部的“其他说明”中的信息授权与使用条款,才发现一行小字:“当用户订购电池长效守护产品,即视为其同意由服务平台代为投保相关财产保险。”

专家强调,经营者常通过模糊信息、自动扣费等手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中误购保险。关键的保险条款和扣费信息未能以显著方式提醒,这种做法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已明令禁止以强制搭售、默认勾选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然而,弹窗投保常以“赠险”“免费体验”为噱头,后续悄然转为收费项目。消费者在浑然不觉中完成了整套操作,致使合同订立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这已违反法律,消费者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此类保险合同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平台或保险公司也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消费者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依法申请撤销。”

记者调查还发现,消费者发现扣费后,部分平台仅退还当期保费,前期已扣除的费用通常拒不退回。由于消费者往往未留存相关证据,维权时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困境。对此,陈音江建议,应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至平台和经营者一方,要求其在操作流程中明确授权、充分告知并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若经营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便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他强调:“事先必须明确授权、明确告知,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就要承担后果。”此外,网络平台对保险广告及跳转链接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核义务,须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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